便捷又合法 資產轉移子女的最佳方式(圖)

發表:2016-08-22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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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有四、五十歲以上的中年客戶諮詢,如何把資產合法地轉移給子女,哪種方式最便捷、效果最好等等。實際上,財產轉移不僅僅是那些家產萬貫的千萬富翁、億萬富翁必須要做的,就是那些有個一、二百萬資產的中產階級也需要瞭解和考慮。

因為財產轉移不僅僅意味著少交或不交遺產稅,還與稅務規劃密切相關,做的好還有官司保障和子女離婚時不破財的好處。今天我們就談談這個問題,介紹資產轉移的各種方式,比較、分析各種方式的優缺點。當然,各人的情況不一樣,具體你應該採用哪種或哪幾種方式,則要因人而異。討論財產轉移,首先要大體瞭解一下美國稅法中與財產轉移有關的幾條法律。

首先是遺產稅。

為了抑制過度的貧富分化,美國對過世的高資產人士徵收遺產稅,這是聯邦一級的,稅率大概在40%。有些州也徵收遺產稅(有的叫繼承稅或者乾脆叫死亡稅)。

當然,並不是死後留下的每一個美元都要交遺產稅,在聯邦一級有遺產免稅額,2015年是543萬,也就是說你死後如果你的淨資產少於543萬,不需要交遺產稅,超過543萬的要交遺產稅。這543萬每年隨通貨膨脹率會逐年上調,除非日後美國國會修改法律。

要知道遺產稅在美國是經常變動的,有時候有,有時候沒有。取決於當時的社會政治環境,也取決於當時美國政府的財政收支情況。這543萬的遺產免稅額是給美國公民和綠卡人士準備的,如果你既非公民,又沒有綠卡,則不享有543萬的遺產免稅額,實際的免稅額只有6萬。

第二,美國還有贈與稅。

遺產稅是人死後才徵收,為防止富人在生前就把財產轉移給子女,美國法律特別規定,你贈與別人的財產如果超過了年度贈與豁免,你就要交贈與稅,年度贈與豁免目前是14,000美元。超過14,000就要申報贈與稅表709。如果你當年不交,百年後要從你的遺產免稅額中扣掉。在這裡「別人」是指除了配偶以外的一切人等,包括子女、親屬等等。唯一的例外大概只有慈善捐贈沒有限制,你捐多少都沒問題。很多人問,誰付贈與稅。在美國,贈與稅是給錢的人付稅,收錢的人不付稅。還有人問,海外父母給你的贈與要不要付稅。實際上,美國是資金流通自由的國家,尤其歡迎外國的資本流入美國。你在大陸或港臺的父母給你的匯款你不需要付稅,如果你父母沒有美國公民或綠卡身份,他們也不需要交贈與稅。

當然,你收到的海外資金如果金額巨大(10萬美元以上),你必須填寫3520稅表申報,但申報不意味著你要交稅。只是說 IRS想瞭解,你的錢來自何方。美國政府要防範的是洗錢,特別警惕的是防止資金進入美國用於恐怖活動。如果你收到的錢來自中東國家,特別是那些盛產恐怖份子的國家,美國一定會睜大眼睛,密切注意錢的源頭和流向,而中國大陸和港臺則不是美國密切注意的地區。

第三,夫妻之間的財產轉移不受年度贈與豁免的限制。

美國法律定義夫妻為單一經濟共同體,夫妻之間的財產轉來轉去沒有限制,但給子女的財產則受一年$14,000的限制。

介紹完了與財產轉移有關的法律以外,下面就談談父母把財產轉移給子女或親屬的一些基本做法。

首先,要充分利用每年的年度贈與豁免。

每個小孩,每人每年可以給1萬4千美元(2014年),夫妻倆聯合贈與就是2萬8千。常見的作法主要有:一是設立 UGMA或 UTMA賬戶,即所謂監護人賬戶( custodian account)。每年往這個賬戶轉進一筆錢,這個賬戶可以用於投資股票和共同基金,賺到的錢按小孩的稅率交稅,稅率較低。這筆錢給出去了,就給出去了,你百年後不算你的遺產,不用交遺產稅。但缺點是一旦小孩成年(18歲),小孩就自動成為該賬戶的所有人,對賬戶有完全的支配權。而且,該賬戶的錢算小孩名下的資產,在他 /她申請大學獎助學金時有最不利的影響。當然,如果你不在乎大學將助學金,則另當別論。

另外你給小孩付學費和醫療費不受年度贈與豁免的約束。具體作法是你直接開支票給學校或醫院,而不要開支票給小孩。有人說我若給小孩現金,IRS就查不出來,但一旦你小孩把現金存入銀行,超過一萬美元就必須申報,如果你小孩經常大量往銀行存現金又沒有合法、合理的解釋,弄不好還會惹來逃稅和洗錢的官司,得不償失。

第二,利用年度贈與豁免開設529賬戶。

你可以一次扔進去5年的限額,即最多14萬(每年2萬8),當然你一旦放進去5年的限額,日後5年你就不能再放錢。你也可以每年、每年放。放進529的錢必須專款專用,用於小孩日後上大學或讀研究生,其增值部分不用交資本增值稅。但如果這筆錢日後挪作它用,則會有資本增值稅,外加10%的罰款。529賬戶在申請獎助學金時也有負面影響,但因為它算作父母的資產,其不利影響小於監護人賬戶。

第三,購買人壽保險。

一種做法是做父母的給自己買保險,把子女列為保險的受益人,或是給小孩買保險,日後再把保險的所有人改為小孩自己。先說給自己買保險。如果你小孩未成年,或是房貸未付清,買保險是給家庭一個保障,這是必須的。如果子女已成年,你們自己的退休計畫也做的很好,給自己買保險的主要目的可能就是讓留給子女的資產最大化。如果你什麼也不做,留給子女的資產假設是100萬,其中有50萬是流動資產,如銀行存款、股票或共同基金。如果你用50萬流動資產的一部分假設30萬來買人壽保險,對一個50歲的人來講,這30萬可能能買到100萬或180萬人壽保險(取決於你年齡、性別和健康狀況),人過世後2∼3週保險公司就會賠錢,而且沒有稅。

我想像不出來還有什麼別的投資有這種既沒有稅又有保證的回報。當然,如果你善於投資,30萬在20∼30年內漲到100萬是有可能的但不是保證的,弄得不好還可能賠錢。就算你30萬漲到100萬,這70萬收益還要交稅。而且,萬一你不幸沒有再活20∼30年,你的「100萬」就是無法實現的夢想。

除了給自己買人壽保險,你也可以考慮給小孩買人壽保險。一來小孩的保險便宜,可能不需要體檢。二來,給小孩買的永久性的保險,還有現金值。剛開始現現金值很少,但日積月累,十幾、二十年後現金值可以累積到很可觀的程度。日後你小孩可以用這筆現金值做他/她買房的首付,或是作他/她的小孩的大學教育基金。你小孩的保險在你小孩未成年前由你控制,長大後你可以把這個保險轉給小孩,由他/她控制。如果你不想人壽保險理賠納入你的遺產,你可以設立一個不可撤銷的人壽保險信託(ILIT)作自己保險的所有人和受益人。

你百年後,這筆理賠進入這個信託賬戶,你的子女作為信託的受益人從這個賬戶拿錢。設立信託擁有保險的好處是這筆保險理賠不算你的遺產因而沒有一次稅,第二,該信託具有官司和離婚保障的功能。日後你子女若離婚,離婚配偶不可以從這個信託中分錢;你子女若吃上官司,別人也無法染指這個信託中的財產。

如果你的保險額很大(幾百萬美元以上),或是你本身的財產已經超過了遺產免稅額,就一定要設立保險信託。

如果你想規範受益人拿錢的方式,不希望子女拿到巨額理賠後胡亂花費的話,你也最好設立信託。在信託文件中,你可以寫明收益人拿錢的方式或是花錢的規則,比如,只可以用於教育、醫療或是意外開銷,不能用於賭博、吸毒等等。有了這些規則,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子女有錢就變壞。

信託必須有 trustee,由 trustee來負責信託的執行。如果是不可撤銷的信託,父母本人不可以作 trustee,最好指定你信任的人做 trustee,或是找某個銀行作 trustee。什麼樣的人最適合通過購買人壽保險來給子女轉移資產呢?首先是那些資產超過免稅額、日後很可能會有遺產稅的人士;其次是有些剩餘的錢,自己花不完,想利用槓桿原理把遺產放到的人;還有就是目前財產很多是不動產,想給子女留下一些現金的人士。

第四,設立信託。信託有多種多樣,基本可劃分為可撤銷的與不可撤銷的兩類。

前者常見的有生前信託(Living Trust)和 pension信託等;後者包括人壽保險信託(ILIT)、朝代信託( DynastyTrust)等。

信託(Trust)簡單地說就是設立人 (Grantor)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一個entity(實體 ),然後把財產放到這個實體中。設立人事先規定受益人如何獲得與使用信託中的財產。

一個信託一般有3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設立人(Grantor),受益人(beneficiary)與管理人( trustee)。在可撤銷信託中,這3個人可以是同一個人,三位一體;而在不可撤消信託中,這3個人往往不一樣。信託一般都有一個稅號 (taxid),可撤銷的信託有時用個人的社保號作稅號,不可撤消的信託一般都會向 IRS專門申請一個稅號。很多人對trust不瞭解,或是一知半解,常常有客人尤其是高收入、高風險的醫生客戶跟我說要設立 trust,防止被別人告。

他們最大的誤解是以為一旦設立了信託就萬事大吉了,自己的財產就固若金湯了,還有些人認為放進信託的錢我還可以自由支配,想怎麼花就怎麼花。

關於信託有兩條必須明白,第一,可撤銷的信託既沒有多少省稅的功能,更沒有資產保障(assetprotection)的作用。道理其實很簡單,就因為它可以隨時撤銷。第二,真正具有遺產規劃作用的是不可撤消信託,但放進去的現有財產或未來財產(如人壽保險)法律上講已經不屬於你,你沒有支配權,更沒有受益權。

如果你確實擔心成為被告,怕債權人日後染指你的財產,你就要設立不可撤消的信託,把自己用不著的財產放進去,指明你的子女作受益人。這樣做有兩大好處,一是以今天的價值把財產轉移進去了,日後該財產包括升值不會算作你的遺產,因而沒有遺產稅。二是因為該財產已經不屬於你了,如果被告,別人拿不到該信託中的財產。曾經有客戶若干年前設立了一個不可撤消的信託,把他的部分財產放到信託中,受益人是他的幾個女兒。後來,他被判刑坐牢,名下的公司、房產、銀行賬戶被沒收,但在該信託下的資產安然無恙,保障了其子女日後的生活費用。

第五,家庭有限合夥制。

家庭有限合夥制(Family Limited Partnership, FLP)是一種 business entity,常常用作家族間的代際財富轉移,也具有資產保障( assetprotection)的作用。在 FLP中有 Generalpartner和 Limitedpartners之分。

Generalpartner掌控 FLP的日常運作,對 FLP有完全的權力和責任 (liability),即使 generalpartner不掌握 FLP中的多數股份,他/她也有權決定 FLPs的運作。家庭有限合夥制侷限於家庭成員之間,外人不能加入。FLP常被高資產人士用作代際資產轉移的有效工具。舉例說,張先生想把價值200萬美元的公司股份轉給兒子,他當然可以直接轉讓,這200萬他要交贈與稅。他也可以設立一個 FLP,把200萬股份轉給 limitedpartner的兒子。但 FLP中的股份不太值錢,因為 limitedpartners沒有話語權和決策權,所以在轉讓過程中會獲得 discount,這個 discount可能20%,也可能30%∼40%,由獨立的評估師來決定,這個叫 fairmarket value。

假設評估師斷定這200萬股份的 fair market value只值140萬,即獲得了30%的折扣,在填報贈與稅表時,張某贈與只是140萬,而不是200萬,他只需要按140萬來交贈與稅,這是其一。而且放在兒子名下的股份日後升值了,張先生也不用交遺產稅,因為早就給出去了。你也可以利用年度贈與豁免,每年贈與子女與年度贈與豁免等值的股份。如果每年贈給小孩價值 $28,000的2個 shares(父母聯合贈與),則20年就送出去了40shares。這每年的 $28000贈與沒有贈與稅,這40shares日後的升值也沒有遺產稅。

FLP還有資產保障的功能。舉例說,張先生吃上官司,被法官判賠100萬。在張先生名下的其它財產都有可能要拿去賠償,但張先生在 FLP中的股份被告就拿不到,被告既不能成為 FLP中的 partner,也無權干預 FLP的運作。被告最多只能向法庭要一個 chargingorder,如果 FLP向張先生發放 distribution,如現金或分紅,被告有權獲得這個 distribution。但前面說過,作為 generalpartner,張先生對 FLP的運作依然有完全的決策權。張先生可以一直不發放 distribution,這樣債權人就永遠拿不到錢, chargingorder等於廢紙一張。當然,債權人可以向法庭要求解散該 FLP,拿 FLP中的資產來賠償,但要法庭裁決解散 FLP很不容易。

設立 FLP是合法的,但如果 IRS認為你設立 FLP沒有真實的 business用意,而目的純粹是為了逃稅,則這種 FLP有可能被視為非法而無效,還有可能給設立人帶來麻煩。

来源:The House Cl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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