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戒毒3天竟暴斃家屬狀告公安局

發表:2002-07-28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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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網7月26日報導,戒毒人員潘永生進入戒毒所僅3天便突然死亡,家屬認為是戒毒所疏於管理才導致潘被人打死,於是一紙訴狀將雲南楚雄市公安局推上被告席。日前楚雄州牟定縣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據楚雄市法院(2000)楚刑初字第35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確認的事實是,2000年8月18日18時許,潘永生因吸毒被楚雄市公安局禁毒大隊強制送往楚雄市公安局強制戒毒所戒毒。當天21時許,戒毒人員張某叫潘去洗澡,因水涼潘不願洗,張便衝進洗澡房對潘進行毆打;戒毒人員袁某當晚還授意戒毒人員孔某、蒙某、馬某等人教訓潘,19日22時30分,經袁某授意,孔某、蒙某、吉某在戒毒所四中隊一號房內對潘進行毆打。21日早同室戒毒人員發現潘休克,此時潘才被戒毒所送醫院搶救,但在入院前潘已死亡。經法醫鑑定,潘永生左肋部七、八、九肋骨線性骨折,系外力造成,十二指腸球部潰瘍穿孔並腹膜炎,引起吸入性窒息死亡。經法院補充分析說明,死者左肋部外傷與死亡結果之間有間接因果關係。楚雄市法院對此案審理後,對6個打人的戒毒人員分別判處了三年、兩年半不等的刑期,同時判決分別附帶民事賠償潘某的各項費用共計2.5萬餘元(至今未執行)。

對此,潘的家屬認為,潘被送往該所強制戒毒,從18日下午至20日晚3天時間內,竟被戒毒人員連續4次毆打致死,有的毆打行為甚至發生在白天,打人行為得不到有效、及時的制止,這一切證明戒毒所的管理工作有疏漏。潘是被強制戒毒的,戒毒所有權利和義務通過一定的措施,使潘去除惡習,同時也有義務保障他的健康權、生命權。潘被毆打致死,楚雄市公安局強制戒毒所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於是潘的家屬向法院主張,確認被告楚雄市公安局疏於管理致潘永生在該局強制戒毒所被戒毒人員毒打致死的行為屬非法行為,判令被告賠償各項費用共計10餘萬元。

對此,楚雄市公安局答辯認為,潘永生在進入戒毒所時已進行過初步體檢,並未見異常,而潘本人自述也無任何異常。經法醫鑑定:潘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十二指腸球部潰瘍並腹膜炎,引起吸入性窒息而死亡;其次潘2000年8月20日早上被蒙、馬等人打傷,當時戒毒所管理人員已及時發現並予以制止,同時按規定進行了處理,也對潘的傷情作了詢問。21日凌晨,管理人員及時發現了潘的腹痛現象,在詢問其是否進行治療時,其本人卻稱是毒癮發作而腹痛,此後潘出現休克,戒毒所立即組織人員搶救並送至楚雄州醫院進行治療,但因搶救無效而死亡,綜上,死者自身帶有多種慢性病,外力僅是其死亡的一個次要因素,6戒毒人員致潘輕傷的犯罪行為並非致潘死亡的直接原因,故人民法院應確認楚雄市公安局強制戒毒所在對戒毒人員潘執行強制戒毒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未違法行使職權,於是要求駁回原告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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