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揭露希望工程腐敗案(之二)——徐永光挪用希望工程捐款去投資,究竟違不違規?

作者:柳楊 發表:2002-08-19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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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中國內地傳媒對希望工程腐敗案,幾乎是鴉雀無聲;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徐永光利用傳媒在不斷喊叫自己如何冤屈、自己的投資是如何「合法」。不過,假的就是假的,違規就是違規,我必須站出來再介紹點情況。

第一,徐永光違規投資數額巨大,且投資時間長達十年,但這一「黑幕」只有極少數人知道。2月28日明報刊登文章披露此事後,徐永光即召開單位內部中層幹部研究對策,就在這個會上,還有許多不瞭解內情的「處級」幹部義憤填膺說:「明報說我們挪用捐款去投資?這是胡說!我們應該立即起訴明報!老徐,我們的《聲明》怎麼那麼軟呀?!」可是,直到今天,徐永光既不敢起訴明報,也不敢起訴內地的中國經濟時報、南方週末。

問題是,如果是正大光明、合法合規的投資,徐永光為什麼要對自己單位的中層幹部「保密」呢?我可以作證:在青基會,只有徐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基金部(專門負責投資)、財務部的少數負責人,才知道希望工程的巨額捐款曾被拿去投資了。

第二,徐永光在對全國各省青基會負責人談話時,也不敢承認自己是「直接投資」。道理很簡單,各省基金會的領導也知道,按照人總行1990、1995年的兩個法規,自行「直接投資」,屬於違規;委託其他金融機構「間接投資」,屬於合法。

我手邊有證據:1994年,徐永光在違規投資已嚴重虧損的情況下,決定發起組織「共同基金」,抽取各省希望工程「待撥款」,繼續追加投資。面對各省青基會負責人,徐永光這樣說:「任何投資都有一定的風險,利潤永遠與風險成正比,這是投資活動的一條鐵的規律。一般說來,年回報率達到15%以上的都有風險性……基於以上考慮,我們設計了希望工程共同基金,即將各地方基金會和中國青基會年度結存資金的一部分集中起來,以中國青基會名義,委託專業的投資公司操作……基金會不能自己辦公司,不僅是我國的法律規定,在國際上,基金會也是把資金委託給銀行或投資公司管理以實現安全增值的(摘自1994年1月31日,徐永光在第四次全國希望工程會議上的講話,參見《徐永光說希望工程》一書。該書在中國青基會網站曾有大篇幅節選,今年4月之後,相關內容被刪除,但印刷本無法全部銷毀)。

可是,這是徹頭徹尾的謊言!現在,大家已經知道了,希望工程的公眾捐款也罷,從各省抽取的共同基金也罷,從一開始就都是由徐永光親自操盤、直接投資的。

第三,原中華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董向功,曾於1994年至1997年負責中國青基會的審計工作。她在接受南方週末記者方先生採訪時說:審計之前,徐永光曾按照慣例,簽署文件,保證提供全部應該提供的會計報表和會計憑證,但當董提出「投資收益,到底如何,我們希望進行函證(注1)時」,徐永光卻表示:「不必函證了!」董說:她幾次提出函證,徐幾次拒絕。徐永光拒絕的理由是:「投資情況不關你們的事。你們審計,就負責審計希望工程的收(收到捐款)支(下撥捐款)情況,不包括青基會的其他收入和希望工程的投資支出!」

第四,對董向功的說法,我同樣可以作證。我是1997年初接手擔任青基會財務部負責人的,上任之後,我才發現我們有那麼多的「投資糊塗帳」,為理清全部投資,我曾耗費了許多心血,但最後發現,希望工程的許多捐款,財務部只有劃帳調出的銀行記錄,卻沒有投資項目的合同書,這是嚴重違背財務管理規定的(我會在以後章節中詳細披露)!

既然連我們財務部都搞不清楚,徐永光又怎麼敢讓審計人員「介入」呢?

當然,對於不瞭解內情的讀者來說,徐永光等人的某些公開辯解,或許很有蠱惑性。

例如,今年3月29日,青基會現任秘書長顧曉今(女)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曾規定,「基金的保值增值必須委託金融機構進行」,為此青基會曾請求央行介紹一家金融機構以便安全託管資金,但無下文。據瞭解,此規定已經中國人民銀行廢止。(參見青基會網站http// www.cydf.org.cn)

稍後,徐永光手下專門負責投資的基金部負責人劉文華,在接受三聯生活週刊記者採訪時又說:1997年,人總行委託中銀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基金會審計,他們在報告中說我們與人行的規定有差距,1998年,人總行下文要求(我們)整改。我們的有關負責人接受(註:原文如此。疑為「接到」)整改通知,很緊張。我出差回來後,向上面(註:原文如此。此處描述不清,「上面」是誰?中國青基會,團中央?或者是直接寫給人總行?)寫了個報告,主要有兩個意思,第一,委託金融機構管理,如何具體操作;第二,人總行可否推薦比較可信的金融機構……結果人總行沒有推薦,後來也沒有出臺實施細則。人行1995年的這個「通知」,2000年8月也宣布廢止了。(參見三聯週刊《青基會的贏與虧》)

針對這些貌似振振有詞的詭辯,我的一位律師朋友是這樣反駁的:

一,如果不違規,當年人總行委託的審計部門,為什麼要下達「整改通知」?如果不違規,中國青基會負責人看了「整改通知」,為什麼會「很緊張」?劉文華這樣對記者說,等於給徐永光幫倒忙。凡明知故犯、觸犯法律法規者,大抵如此。

二,徐永光、顧曉今在「承認」人總行規定於2000年8月廢止的同時,就等於同時承認了該規定曾經頒布、曾經有效。這是法治國家的一個基本常識:從1990年8月(該法規頒布)至2000年8月(該法規廢止),徐永光挽起袖子自己「下海」的所有直接投資,都屬於違規。

三,國務院1988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在是否允許徐永光挪用捐款、直接投資的問題上,確實是「語焉不詳」,但國務院該《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了「基金會應當……接受人民銀行、民政部門的監督」,第十三條又規定「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負責實施」,該兩部門「並可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因此,國務院實際是授權人總行、民政部對我國所有的基金會實施行政管理,授權他們制訂管理細則。

從級別上說,國務院高於人總行,但就像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條文做出司法解釋一樣,1990、1995年人總行頒布的相關法規,在2000年8月之前,對所有基金會都有著與國務院《辦法》同樣的約束力。青基會、徐永光,均不能例外。

四,人總行1990年和1995年的規定,已經屬於實施細則。人總行沒有義務給徐永光推薦金融機構。顧曉今、劉文華的說詞,屬於不懂法。

五,徐永光的說法、做法,證明他早已知道「挪用捐款直接投資,第一違反中國法規、第二不符合國際慣例」。因此,2002年4月16日,新華社播發的中國青基會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新聞稿裡,徐永光等人又宣布:「為防範投資風險,(青基會)應按照《信託法》有關公益信託的規定,擬訂資產託管辦法」。

我的律師朋友強調說:這第五點,是典型的「自己打自己嘴巴」。在海內外新聞媒體以確鑿事實揭露了徐永光挪用捐款、違規投資後,徐忽然決定在2002年4月之後,要按照人總行2000年8月已經廢止了的法規去「委託投資」了。這從邏輯上再次證明了人總行1990、1995年「禁止基金會直接投資」規定的合理、合法性,以及這一規定符合國際慣例、維護了捐款人、被救助人權益的正確性。

我的律師朋友嘲笑徐永光說:中國有句大俗話,「早知今日,何必當初?」他笑著說:在中國人民銀行宣布從2000年底之後,不再對全國基金會實施行政管理的大前提下,不知道徐永光、顧曉今等人是否找到了能夠「安全託管資金」的金融機構!

我的律師朋友說得何其好呀!

(注1)函證,審計用語。是審計人員通過發函方式,對被審計單位的長期投資、短期投資、應收款、應付款的相關單位進行調查、核實。此類信函調查,多為格式化文件,調查的基本內容是:對方單位全稱、投資數額、投資性質、收益及還款情況等。對方回函,需書面說明並加蓋公章、法人簽字。回函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函證的寄送、收回過程,由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完成,但是,實施這一過程的基本條件是:被審計單位必須予以配合,提供投資單位的地址和單位全稱。徐永光堅持不提供,違反了審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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