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判「無期」到宣告無罪

作者:張立 發表:2002-10-04 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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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訊,從判「無期」到宣告無罪
六七平方米的廳堂,除了一張蓋著花布的破沙發外,吳鶴聲的家裡,顯得樸素而寒酸,只有一張字幅最為起眼:「蒙冤八載今洗淨,悲喜交加心難平;要問蒼天理何在,人間自有包公在。」這是3年前他一個親戚含淚寫下的,那天,他全家人終於盼來了一個遲到的消息:吳鶴聲無罪釋放。
  1991年,吳鶴聲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抓,1993年,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其無期徒刑,1999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無罪釋放。
  2002年5月,武漢市中院作出賠償決定,向他支付賠償金13.7434萬元。但吳鶴聲並未感到多少欣慰,在含冤入獄3174天後,當年年富力強的他已垂垂老矣。

  「殺人」
  吳鶴聲,生於1941年,原來是武漢內燃機廠工人,1980年開始離廠經商,在整個1980年代,他的生意做得很是紅火。
  1988年,吳鶴聲之妻因腦溢血不幸去世,其時他的母親年事已高,小兒子還小,吳鶴聲開始考慮續弦。這年夏天,他認識了一個中年婦女余某,兩人開始交往起來。但在一番瞭解後,吳鶴聲發現,自稱離異的余某,不僅沒有與丈夫離婚,還有一個小女兒。於是吳鶴聲拒絕再和她交往,兩人就此分手。
  兩年之後,1991年4月2日16時許,一個讓吳鶴聲終身難忘的時刻:余某突然找上門來,此時的余某,已是漢正街的小老闆,服裝生意做得不錯。原來余某想到廣州去辦一個服裝加工廠,而自己孤身一人,因此想請吳鶴聲同赴廣州發展。
  此時的吳鶴聲,事業正發展得不錯,而且正在籌劃再婚事宜,在婉拒了余某的要求後,吳鶴聲客氣地將她送走了。這一走,兩人再也沒有見過面。
  13天後,兩個民警突然來到吳家,將他帶到了派出所。「你認識余某嗎?」「4月2日晚上你在哪裡?」莫名其妙的吳鶴聲半天才弄明白,余某在去找他的那天晚上,被殺死在漢陽動物園。
  吳、余兩人以前有過交往,余某也曾向母親、妹妹等人表示想和吳結婚,如今吳鶴聲對她態度冷淡,在兩人接觸過的當天,她又離奇被殺,這讓人懷疑吳鶴聲是否為了擺脫余某糾纏鋌而走險。另外,警方在現場收集了6枚菸蒂,其中有3枚金芙蓉菸蒂,兩枚驗出有A型血唾液,而吳鶴聲是A型血。
  由此,吳鶴聲成了最大的嫌犯。
  公安機關對吳鶴聲的審訊和關押,持續了1年多,此後,經過一系列司法程序,1993年7月23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定吳鶴聲故意殺人罪名成立,判處吳鶴聲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入獄
  有關當時的審訊,當地的一家報紙日後曾披露過這樣一些細節:在1991年4月15日到1992年12月,公安機關對吳鶴聲進行了多達71次的審訊,而吳鶴聲僅在1991年5月7日、8日兩天一夜的審訊中,承認自己殺過人。
  對於「殺人經過」,吳鶴聲還作過幾種不同的陳述:「在翠柳堤處將余某掐死,然後推入湖中」,「在龜山上用水果刀將余某殺死,推到山下」,「兩人乘車到漢陽動物園翻牆入園,在湖邊發生爭執後,隨手撿起一塊石頭朝余某頭部猛砸一下後,將其推入湖中」。
  除了兩枚煙頭作物證外,吳鶴聲的口供,後來成為判定其「罪行」的依據。
  吳鶴聲的幾個女兒,根本不相信厚道的父親會殺人,「僅憑兩個與父親血型相同的煙頭,怎麼就能判定他是殺人犯?」
  為了證明自己父親的冤屈,這幾個普通女子曾經自己去查案,並獲得了幾個極有價值的線索,而這些線索來得並不艱難:找到余某的居住地,瞭解到余某長期與丈夫不和,經常去舞廳,就在死前不久,余某還和一個30多歲、衣著整潔髮型考究的男子,頻繁出入舞廳,兩人顯得很親密,但是自她死後,此男子再也沒有出現過。
  找到案發現場,從動物園旁的一個攤點老闆那瞭解到,當晚有個大約1.7米的男子,與一個30多歲的婦女從動物園後門進了門。這個男子偏瘦,衣著考究。
  但這些線索並未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在通過各種渠道向有關部門通告後,她們的努力失敗了:沒有人曾去認真查證這些線索。
  1996年6月,儘管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複查,但仍然維持了原判。
  入獄後,吳鶴聲一直不承認自己有罪。他不停地鳴冤申訴,幾年下來,他寫的申訴材料,「足足可以裝滿幾個麻袋」。

  冤案的產生
  眼看申冤無望之際,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
  1997年7月,武漢市洪山公安分局抓獲了連環殺人犯丁劍鳴。在連續供出2起殺人案後,丁劍鳴還交代:1991年前後,他在漢陽動物園將一女子殺害後推入湖中,這一供述與余某被殺案基本吻合,尤其是他所供述的被害人手提包中的物品,與余某手提包內的物品一致。
  洪山區公安分局隨後向有關方面報告了這一情況。1999年12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吳鶴聲的申訴,全面進行了審查,22日,判決吳鶴聲無罪。接過判決書時,吳鶴聲不禁老淚縱橫,到這一天,他已在冤獄中度過了八個春秋。
  真相大白後,人們自然要問:吳鶴聲當初為什麼要承認「有罪」?1991年5月7日、8日的口供是怎麼來的?要知道,正是這份「口供」成為定罪的重要依據。
  吳鶴聲於2000年向檢察機關提起的控告狀中這樣寫道:「1991年5月7日清早,控告人被銬進刑警隊,不停地輪番審訊到8日凌晨1時許,辦案人員王源等人,強行用『公安』牌銅銬子銬住控告人雙手的手掌骨進行撕拉、不斷打控告人的耳光、敲打控告人雙腳螺絲骨,進行刑訊逼供……」
  「5月8日,他們要控告人站著說,跪著講,後來又要控告人時跪時站,還不斷地打控告人的耳光。晚上又對控告人用以上方法進行毆打,直至控告人講到符合案情的情節才罷手。後來有的情節,他們乾脆幫控告人補充,寫好了直接要控告人簽字,控告人不肯,又招毒打,致使控告人承認殺人了。」……
  當地發行量很大的《楚天都市報》,是惟一一家提及吳鶴聲案有「刑訊逼供」的媒體,在一篇署名「社惠」的報導中,有這樣一段文字:「據悉,吳鶴聲曾將此案申訴到某權力機關,該權力機關審查後,認為該案中有這樣幾大問題:民警急於破案,刑訊逼供;公安機關運用證據不合法,僅對煙頭作簡單的血型物質鑑定而未作DNA鑑定,並在後來將煙頭丟失;檢察機關批捕把關不嚴,審查起訴階段太匆忙等等。」
  實事求是地說,吳鶴聲案的疑點,當時即已引起了有關司法部門的注意,在1993年4月12日,武漢市檢察院提起公訴後,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曾以「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兩次將此案退回檢察機關補充偵查,檢察機關又分別於同年4月和7月再次提起公訴。7月23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定吳鶴聲故意殺人罪名成立,據說,對吳鶴聲的處罰結果,正是「鑒於此案疑點頗多」,「根據疑案從輕原則」進行判處。

  辦案人員如是說
  2001年12月,吳鶴聲向武漢市中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第一條就是「依《刑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違法辦案的刑事責任」。在吳鶴聲的控告狀中,一共列出了王源等9人。
  2002年9月12日上午,記者到漢陽區公安分局採訪了刑偵大隊副大隊長王源,王源是當時的辦案人之一。
  記者:吳鶴聲對你和其他人員的違法辦案提出了控告,你知道這事嗎?王源:我又不是頭,又不是尾(註:武漢方言,即我是普通的一員),再說這是組織上的事情,不是個人的事。
  記者:你對吳鶴聲採取過刑訊逼供嗎?
  王源:沒有這個事,瞎說。
  記者:那為什麼前後審訊70多次,吳鶴聲只在5月7日、8日交代過殺人?
  王源:哪止這一次,你可以去查卷宗。你不要採訪我了,有什麼事,你去找政治部。
  2002年9月11日中午,記者採訪了漢陽區公安分局副局長段桃林。
  記者:您審訊過吳鶴聲嗎?
  段桃林:有次審訊時在場,當時市局七處也有人在。
  記者:有沒有看到過干警對吳鶴聲刑訊逼供?
  段桃林:我在場時,絕對沒有用刑。
  記者:吳鶴聲控告您曾幾次對他說:「不是你殺的人,我願把警服脫下來燒掉。」有沒有這回事?
  段桃林:絕對沒有。
  記者:一般對辦錯案的調查有些什麼程序?
  段桃林:應該說,要由分局組織專班進行調查,違紀就由紀委處理,違法的由檢察院來處理。
  記者:1997年吳鶴聲案的真凶就落網了,1999年省院判吳鶴聲無罪,分局對當時的辦案民警有沒有作處理?
  段桃林:當時擱下來了,沒有作最後調查,要等案件一併結束再說。記者:能不能具體解釋一下「擱下來」是什麼意思?
  段桃林:這個案子還沒有最後結束,吳鶴聲的國家賠償案這些都沒搞完,要等這些完了之後再說。
  據瞭解,吳鶴聲「依《刑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違法辦案的刑事責任」的要求,被武漢市中院認為「不屬於本案受理範圍」,而予以駁回。

  尾聲
  武漢市中院一位相關負責人對近期媒體頻頻使用的一個提法表示質疑。
  他說,報導中都提到「真凶落網,吳鶴聲沉冤得雪」,「哪個公安機關認定了丁劍鳴是真凶?」
  記者查閱了湖北省高院對吳鶴聲案的再審判決書,發現其中措詞是:丁劍鳴供述的作案地點、作案手段、殺害被害人的經過、被害人的身份、職業、體型、身材等情況,以及所搶物品,與吳鶴聲案多處重要情節相同,且與屍檢吻合……
  對丁劍鳴的罪行認定,是根據其犯下的另幾樁殺人案而作出的,並沒有認定漢陽動物園的殺人案是丁劍鳴所為。司法機關在這裡留下了一個懸念。
  湖北省高院宣告吳鶴聲無罪的理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這句話,我們可以在武漢市中院1993年的一審判決詞中找到,吳鶴聲的辯護律師當時在庭上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摘自南方週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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