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變是非地 23條太霸道

發表:2002-10-15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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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完成北京交託的「歷史使命」,特首和政府官員在極力推銷《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時,一再叫市民不要害怕,說甚麼立法後港人現時的所有自由、人權一點都不會受影響,果真如此?但其實我們只需隨便環顧一下身邊的人和事,就可以發現官方說的只是自欺欺人的謊言,二十三條立法之後,港人陷阱處處,哪怕是小小的一本書,都可能會惹來一場大官非。
干擾學術資訊自由

由本港八家大學圖書館館長組成的聯席會議即將向保安局提交意見書,表達他們憂慮在二十三條立法後館內藏書可能會被入罪,更擔心香港的學術和資訊自由受到干擾及侵犯。八大學圖書館館長的憂慮,絕非杞人憂天。

根據現時保安局的建議,分發、展示、輸入或輸出任何可能煽動他人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的刊物,最高可被判監七年及罰款五十萬元,但有關法律概念卻含糊不清。甚麼是煽動叛國和顛覆的刊物?李登輝宣揚台獨理念的著作算不算?支聯會出版的有關「六四」事件的刊物算不算?過去曾有人讀了教人自殺的書籍走去自殺,如果日後有人讀了馬克思和毛澤東的著作後,拿起槍桿子搞暴動鬧革命,按照保安局的建議,不單止犯案者,而且連著作的作者、出版商、印刷發行商、圖書館及書店的人員都可能會被控!那麼,是否所有可能引人犯罪、包括可以教人製造炸彈的化學書籍,都要列為禁書呢?

居權事件前車可鑒

保安局發言人辯稱,政府容許以學術研究作為處理煽動性刊物的「合理辯解」理由,但最終要視乎法庭是否接納,但法庭依憑甚麼法理依據去判案呢?是以聯合國人權公約的準則?還是以葉劉淑儀、梁愛詩的解釋?假如法庭的判決不符政府和中央的「立法原意」,恐怕最終又要來個人大釋法,居留權事件前車可鑒,怎教人不擔心!

有圖書館館長建議,政府應豁免圖書館受《基本法》二十三條的有關法例規管,以確保香港的資訊自由和學術自由得到維持,但豁免了圖書館,出版發行商、作者、讀者怎麼辦?還有傳媒,報紙、雜誌和電子媒介也是社會資訊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香港言論、資訊自由最廣泛的體現,豈不也應豁免?

《基本法》二十三條的條文直接規範和影響社會公眾的思想和言行,與所有人都息息相關,如果人人都要求豁免規管,那何必多此一舉,作繭自縛!

(轉自10月15日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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