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澤民訪美啟程,著名異見人士鮑戈起訴外交部、國安部

發表:2002-10-22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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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十月二十二日正式展開他的訪美行程,然而在這一天,五年前流亡美國的中國異見人士鮑戈,卻就中國外交部和國家安全部故意讓他所持有的護照失效,不准辦理護照延期手續,使他如同被剝奪了國籍的做法,正式向北京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與此同時,鮑戈還要求中國駐美國大使館轉交給江澤民一封公開信,促請當局解除阻止流亡異見人士回國履行公民義務和行使公民權力的禁令。

五年前的十月二十九日,克林頓總統和江澤民主席在華盛頓舉行美、中兩國元首在「六四事件」以後的首次正式會晤。第二天,上海市公安局突然頒發給鮑戈護照,並迅速為其辦理出境手續,使鮑戈和妹妹鮑纓得以在江澤民結束訪美、回國的第二天,搭乘飛機抵達美國。這一事件在當時被新聞界看作是北京當局有意改善與美國關係的象徵性姿態之一。

鮑戈所持護照的有效期為五年,中國法律規定護照可延期兩次,所以,今年九月二十六日,鮑戈前往中國駐紐約總領事館申請辦理護照延期手續。領事館工作人員張梅核驗鮑戈的證件之後,認為符合所有的條件,於是收取鮑戈的護照和《護照延期、加註申請表》一份。十月四日,鮑戈按約定時間去領事館詢問結果時,卻被告知不予辦理護照延期。

領事館接待人員對鮑戈說:「根據國內的指示,我們不能給你辦理護照延期。至於具體原因,我們也不清楚。現將原護照退還給你,以便你備用。」在鮑戈追問之下,接待人員建議鮑戈到傳達室撥打6008分機電話,直接向負責人詢問。在電話中,一名姓戴的先生同樣拒絕說明如此處理的理由,並且拒絕透露這個決定出自國內哪個政府部門。戴說:「我們不能告訴你這些。反正我們已經知道你在紐約的住址和電話,一旦國內有新的指示,我們會通知你的。」

十月二十二日,鮑戈正式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寄出《行政起訴書》,將中國外交部和國家安全部分別列為第一、第二被告。訴狀指出,被告以不正當手段使原告持有無效護照,無異於剝奪原告國籍,不僅侵害了原告僑居海外及歸國等合法權益,也損害了原告的名譽。被告的行政行為,既無法律依據,又違反法定程序,當屬濫用職權。鮑戈要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之行政侵權行為。

正值江澤民啟程訪美,鮑戈還要求中國駐美大使館轉交一封他寫給江澤民的公開信。該信呼籲當局對於流亡政治異見人士予以更多的寬容,在處理有關異見人士的問題時,當局務必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尊重其合法的公民權利。鮑戈說,不管出於何種理由,阻止公民回國履行其公民義務,行使其公民權力,都是不可思議的。即便公民在境外從事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活動,也應依法追究,而不是逐之境外,任其逍遙法外。

現年三十九歲的鮑戈,原居上海,八十年代起從事反對當局放棄向日本索償戰爭損失的運動,多次遭到拘禁;一九八九年「六四事件」後,因被指控「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關押於看守所達二十個月;一九九四年又因創建非官方人權組織等活動,被判「勞動教養」三年;一九九七年江澤民訪美期間獲准赴美,現任中國民主運動協調委員會主席。

Today, the Chinese leader Jiang starts his visit to the United States. At the same time, a renowned Chinese dissident in exile here is filing a lawsuit against the Chinese goverment for depriving his Chinese nationality.

The Chinese President Jiang Zemin starts his formal visit to the US on October 22. On the same day, Bao Ge, a Chinese dissident exiled to the US 5 years ago, is filing a lawsuit to the court in Beijing against the Chinese Foreign Ministry and the National Security Ministry for deliberately invalidating his Chinese passport by forbidding him to have his passport renewed. At the same time, Bao Ge has also requested the Chinese Embassy in the US to deliver an open letter to Jiang Zemin, urging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to lift the ban for the exiling Chinese dissdents to go back to China to carry out their citizenship duties and exercise their rights.

Five years ago, on October 29, Chinese President Jiang Zemin and US President Clinton had a formal meeting in Washington for the first time since the "June 4th, 1989" Democracy Movement in Beijing, China. On the second day, the Public Security Bureau in Shanghai abruptly issued a possport to Bao Ge, and completed all formalities for him to leave China, making it possible for Bao Ge and his sister Bao Ying to arrive in the United States by plane one day after Jiang Zemin finished his visit to the US and returned to China. This incident was regarded by the media as one of the symbols of improvement of bilateral relations between the US and China.

The 39-year-old Bao Ge was detained in China many times as a result of his political activities. He exiled to the US in 1997 and is currently the chairman of the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on China Democratic Movement.

( 附:鮑戈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的起訴書 )

行 政 起 訴 書

原告:鮑戈,中國公民,男,39歲,中國民主運動協調委員會主席,原籍上海,現居美國紐約市。住址略。

第一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第二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

案由:被告濫用職權,不予原告辦理護照延期手續,非法侵害原告僑居海外及歸國等合法權益。

起訴內容:

原告於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日獲上海市公安局頒發的護照一本,於同年十一月五日前往美國。該護照的有效期為五年,至今年十月二十九日自然失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之規定,原告於今年九月二十六日前往我國駐紐約總領事館,要求辦理護照延期手續。十月四日,紐約總領事館根據本案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行政指令,退還本人護照,未予蓋章延期,同時拒絕對這一行政侵權行為進行解釋。

總領事館工作人員告訴原告:「根據國內的指示,我們不能給你辦理護照延期。」當原告追問「國內的指示」來自哪個政府部門,對方答:「我們不能告訴你這些。」原告之所以確認本案的第二被告為國家安全部,是因為除了國家安全部之外,尚無其它的政府部門時常以隱瞞其真實身份等秘密方式來干預發生在別國的事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的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護照、出境入境證件應予以吊銷或者宣布作廢: 一、持證人因非法進入前往國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國內的;二、公民持護照、證件招搖撞騙的;三、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活動的。護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的吊銷和宣布作廢,由原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作出。」正因為原告不在此列,所以發證機關上海市公安局及其上級機關,未對原告作上述處罰。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境外個人被認為入境後可能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活動的,國家安全部可以決定其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入境。」但是,該細則第十三條同時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上述法律,即便第二被告以原告「入境後可能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為由,而指示第一被告讓原告所持護照失效,也應按法律程序處理,並說明依據。

原告為中國公民,享有公民權利,履行公民義務。原告一貫反對任何組織、個人或政府機關危害我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曾經不惜犧牲自由和其它個人利益,來倡導對日索賠運動,呼籲健全民主法制;移居國外之後,亦反對台獨、疆獨,寧願蒙受各種詆毀和屈辱,不與具有反華背景的機構「合作」。被告以不正當手段使原告持有無效護照,無異於剝奪原告國籍,不僅侵害了原告僑居海外及歸國等合法權益,也損害了原告的名譽。被告的行為,既無法律依據,又違反法定程序,當屬濫用職權。為此,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四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之行政侵權行為,以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此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原告 鮑戈2002年10月22日於紐約

(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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