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睡覺,背後的「催眠劑」是什麼

發表:2002-11-21 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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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筆者在2002年第11期《法制與文明》雜誌上看到這麼一樁事情:遼寧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一起當事人上訴的房產糾紛案件時,作為合議庭組成人員的一名審判員竟然在法庭上斷斷續續地做起黃粱之遊來。

法官在法庭上睡覺,千錯萬錯,首先是這名法官的錯。橫看豎看,人們肯定都會覺得這法官錯得一無是處,正如文章作者所質問的:該睡覺的時候你做什麼去了?你對得起身上穿的法袍嗎?難道這不是司法腐敗的另一種表現嗎?……要指責這位仁兄,我想肯定可以找出一籮筐的錯誤。但是,在這裡筆者想從制度層面去分析法官在法庭上睡覺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當然並非是為睡覺的法官找尋開脫的藉口。

其實,類似法官在法庭上睡覺的怪事並非我們獨有,國外也曾發生過。譬如,美國學者本杰明.卡普蘭在考察德國刑事訴訟後說:「我觀察德國審判活動,雖然沒有看到一直打瞌睡的檢察官,卻曾發現在法庭調查證據時,一個檢察官在讀一本小說。」為什麼會如此?德國刑事訴訟奉行職權主義模式,由法官去積極主動地調查證據,是庭審中的主角,而檢察官則較為消極和被動。另外,據說在日本的民事法庭上也經常會出現法官打瞌睡的情形。這又是為什麼?因為日本民事訴訟奉行當事人主義的模式,雙方當事人是庭審的主角,而法官非常中立和消極,有時會忍受不了那冗長的法庭辯論。我們的法官也在法庭上睡起覺來,背後的「催眠劑」又是什麼呢?

在我國,法官由於長期以來習慣了行政管理的方式,喜歡以法院工作人員而不是法官個人的身份出現在審判程序中,在審理案件時普遍採取一種已成慣例的庭長、院長層層審批制,案件處理結果要由庭長、院長審批後最終定奪。這就導致了法官審案時的積極性不高,自主性和責任感不強,庭審很容易變為一種「走過場」--反正有「上面」頂著呢。因此,法官在庭審過程中開開小差甚或打個盹兒問題都不大。

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人們意識到了問題的重要性,否定了庭長、院長審批制,審判權朝向著審判法官回歸,使審判法官對案件審理的責任感得到了加強。這是一個不小的進步。但是,對合議制審理形式的改革還存在著盲區。

合議庭由審判長和其他審判人員組成,其他人員一般是審判員,在基層法院也可以是人民陪審員。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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