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救人還是為拋贓?上海地鐵發生離奇偷竊案

發表:2003-03-03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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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我走出地鐵車廂後,聽到身後有人驚呼,原來是名年輕女子被地鐵和列車的縫隙絆倒,摔在了地上。我往回走了三四步路,將她扶起來……如果當時我沒有轉身救人,也許今天就不會站在被告席上。」今年26歲的犯罪嫌疑人闕某說這句話時,正站在閘北法院的被告席上。檢察機關指控他偷竊了那名女子手機,並在救起因追趕他而摔倒的被害人時,把贓物拋入地鐵軌道內。並有證人做了相關佐證。


但闕某始終強調自己意在救人,決無偷竊一說。那麼,他到底是小偷還是被誤會的好心人?2003年2月26日,閘北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闕某究竟有罪無罪,人們期待著法院的判決。

>>>案件回放

2002年11月12日,下午1時30分左右,地鐵一號線中列車即將駛入陝西南路站時,背著藍色雙肩包的鄒小姐突然驚呼:「我的手機沒了。」站在鄒身邊的一名乘客迅速用自己的手機撥通了她的手機,就在鈴聲響起,眾人仔細辨別鈴聲來源的同時,車到站,一名穿黑西服的男青年(即本案被告人闕某)走出車門。

雖然當時鄒小姐並不肯定此人就是小偷,但仍下車追趕男青年。可一出車門,腳就被列車和站臺間的縫隙絆倒。男青年隨即將她扶起。據鄒小姐在警方筆錄中的陳述:她目睹此人在扶她時,將她的諾基亞手機沿著縫隙扔入軌道。列車開走後,地鐵保安在列車軌道上撿起了鄒小姐的手機。事後,鄒小姐、闕某及地鐵保安來到公安機關。鄒小姐向警方報了案並指認闕某偷了她的手機。在她提供給警方的證詞中,她表示親眼目睹闕某扶她時,將手機沿著縫隙扔入地鐵軌道。

2003年2月26日下午,閘北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控辯雙方在法庭上就他是不是小偷展開了激烈辯論。據悉,法院將擇日作出判決。

>>>庭審現場

控辯雙方三大爭論焦點爭論點一:將女子拉起意在拋贓還是救人公訴人閘北檢察院:被告人去拉女子的行為,可以看成是拋贓的掩護動作。

證人劉暢:我親眼目睹鄒小姐尾隨男青年出車廂,在摔倒時一把拉住對方,並指責道:「你偷了我的手機。」證人金先生(當日沒有出庭)的證詞:他親眼看到了嫌犯扔手機的整個過程。庭審後,金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他說當時男青年隔了鄒小姐三四步路左右,回身扶起了鄒小姐,但男青年確實拋贓了。

辯方律師:假設闕某是小偷,那他偷完東西後,沒有迅速撤離現場,反而轉身救人,這種舉動不符合一般的社會認知規律。

爭論點二:直接目擊證人金先生的證詞是否可靠辯方律師:本案的直接證人金先生在證詞中對嫌犯的拋贓過程作了清楚詳細的描述。但在是誰撥通了鄒小姐手機這一問題上,金先生的證詞與其他證人有明顯差異。因此金先生的證詞有不少主觀臆測成份,不可採信。

公訴人:如果幾位證人的證詞驚人的一致,這樣的證據才值得懷疑。

爭論點三:公安有沒有做指紋鑑定辯方律師:手機從被竊到起獲的整個過程中,直接用手觸碰過贓物的有機主、小偷、地鐵保安及辦案民警等數量有限的幾個人,通過指紋鑑定,應該極易判斷嫌犯是不是真正的小偷,而在檢察院出示的證據中,並沒有指紋鑑定的內容。

公訴人:當庭迴避了這個問題,但在庭後接受記者採訪時,本案承辦人表示:由於技術力量有限,公安機關不會對每起案件都做指紋鑑定。


新民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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