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曉慶有可能會被免予起訴?

發表:2003-03-04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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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2年4月4日起,劉曉慶及其公司涉嫌偷稅案至今還差一個多月就滿一年了。2003年1月2日,公安機關經過了274天的調查後正式將調查材料送交檢察院;2月17日,檢察院在法定起訴審查期的最後一天裡將劉曉慶、靖軍等五人涉嫌偷稅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檢察院對此次退審的解釋是「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2月24日,劉曉慶的一位律師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因為缺乏對劉曉慶個人犯罪指控的核心證據,「劉曉慶可能會被免予起訴。」

兩份行政處理都無效?

   北大法學院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律專家向記者表示,從目前的情況看,稅務部門處理劉曉慶案的許多步驟在時機的把握上不盡合理。
   2002年4月24日起,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25條的規定通知劉曉慶個人在限定的時間裏報稅,而在此前,曉慶公司未收到任何限期申報通知書,因此不存在拒不申報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25條的規定,對納稅人進行處理,稅務機關應該先通知其申報納稅,而對曉慶公司以及劉曉慶個人的處理通知書是在沒有通知納稅人申報(對其公司)和納稅人申報不能(對其個人)的情況下作出的,故「這些處理通知書在程序上是否合法有待商榷。」

   劉曉慶的一位律師向記者出示了兩份同為北京市地稅局第一稽查分局出具的對劉案的不同認定的行政處理決定書。2002年4月9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第一稽查分局對北京市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作出(2002)京市地稅稽一字第30號《稅務處理決定書》,對該公司自1996年至2000年少繳稅款的行為定性為偷稅,並對其作出補繳稅款520多萬和滯納金310多萬元共計830多萬元的處理決定;2002年11月20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作出(2002)京市地稅稽一字第70號《稅務處理決定書》,對北京市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自1996年至2001年少交稅款的違法行為作出補交欠稅17442238.67元的處理決定;扣除該公司已按(2002)京市地稅稽一字地30號《稅務處理決定書》繳納的稅款1966000元,還應補繳稅款及滯納金共計15476238.67元。「兩份處理決定書都是針對同一對象、同一違法行為而作出,因此該公司就同一違法行為受到了兩個不同的行政處理。但是,這兩個不同的行政處理不可能同時都有效,並且行政機關也未明確哪份有效哪份作廢,我們認為會導致該兩份行政處理都無效。」該律師這樣告訴記者。

劉曉慶曾經嘗試補稅

   收到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第一稽查分局、深圳市地稅局蛇口分局、深圳市地稅局羅湖分局和上海地稅局閔行分局通知書後,劉曉慶表示出了積極的合作態度。但是,這時候劉曉慶的曉慶公司卻因為偷稅被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查封,無法補稅。
   受曉慶公司委託,北京市中合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學群、楊紅星律師於2002年5月10日分別向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閔行分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蛇口徵收管理分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羅湖徵收管理分局發出律師函,就上述單位向劉曉慶送達限期納稅申報通知書事宜,表達了劉曉慶的態度:由於劉曉慶個人全部收入均進入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的帳戶,而曉慶公司因涉嫌偷稅正在接受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的檢查,公司會計資料及公司帳戶均被查封、凍結。因此律師提出以下意見:

   (1)、暫時無法向上述單位報送納稅資料及取得的應稅收入進行申報納稅。

   (2)、待涉稅案處理完畢解封帳戶後,委託人立即向上述單位申報納稅。

   一知情人士向記者表示,劉曉慶在被拘傳前一直忙於《洛神》的後期製作,主要目的是想早日把該戲製作完成賣錢還稅。

原涉嫌的個人偷稅並未被起訴

   記者通過有關人士看到了從北京市地稅局2002年11月20日向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劉曉慶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及劉曉慶個人發出(2002)京市地稅稽一字第69號、(2002)北京市地稅稽一字第70號、(2002)京市地稅稽一字第71號《稅務處理決定書》。其中劉曉慶個人涉嫌偷稅金額僅13萬餘元,系劉曉慶在深圳和上海的個人房產由公司出租而發生的稅收。「劉曉慶在該經營行為中並非收益者,租金收入都歸公司所有,劉曉慶個人並沒有從中獲益,故納稅主體應為公司而不是劉曉慶,我們認為該偷稅的主體是公司而不是個人。」劉曉慶的律師這樣說。
   劉曉慶的一位律師證明說劉曉慶個人的納稅狀況是良好的,沒有偷漏一分錢個人所得稅。而有知情人士告訴記者,本次公安局提交檢察院的材料中,並沒有將上文提到的劉曉慶個人的涉嫌偷稅行為作為犯罪行為來進行起訴,原因是該項偷稅的金額僅為8萬餘元,另5萬餘元是滯納金。

起訴劉曉慶缺乏必要證據?

   現在,朝陽區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所出具的《退回補充偵查決定書》厚達9頁,詳細列出了電視劇版權轉讓涉稅問題等八方面需要補充偵查的內容。「這次退審主要是要求公安機關尋找人證,即能證明劉曉慶知道或縱容甚至支持了這樣的偷漏稅具體行為。另一方面也需要將涉嫌的1400餘萬元偷漏稅款細化到每一筆,再看有無相應的證人。」一位知情人士告訴記者。
   「目前有關部門主要是針對曉慶公司偷稅行為的調查與起訴,劉曉慶個人只是承擔法人犯罪中的法定代表人的責任。」該律師解釋。《刑法》對偷稅罪的性質是這樣界定的:偷稅罪是故意犯罪,構成犯罪的主觀要件是直接故意,因此對偷稅罪的法人犯罪中自然人的刑事責任有明確的規定,即「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般來說是公司的會計和分管財務的領導,至於法定代表人是否應該承擔刑事責任要看其在公司偷稅行為中起的作用,即有否直接的指使和授意。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偷稅行為過程中沒有直接的指使和授意則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該律師表示,從目前的情況分析,沒有人能對劉曉慶的明確指使和授意提出有力的證明,因為劉曉慶本人對公司的財務從來都不過問,因為她本身就不懂,她的主要精力均用於藝術創作和對外事務方面。「從劉曉慶公司內部的管理分工上看,靖軍和冉一紅分管公司經營和財務,劉曉慶不管公司的具體事務,而且有兩年劉曉慶沒有擔任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且劉曉慶本人不懂財務,也不會管,因此缺乏構成犯罪的主觀要件,不應承擔公司法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在劉曉慶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的兩年裡,如果公司發生偷漏稅行為,在她不知道或知道以至參與的幾種情況下,對其行為責任的法律認定是完全不同的。」北大的法律專家對記者說。另據瞭解劉曉慶家庭和公司的人士透露,曉慶文化藝術有限公司自1996年成立至1999年底都由劉曉慶擔任法定代表人,一直到2002年初,也就是稅務機關開始對其公司查稅開始之前不久,由於資金使用不暢,劉曉慶又自己擔任法定代表人。

   如果不能證明劉曉慶在公司法人犯罪中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以及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現在就看補充偵查的結果,補充偵查的期限是一個月,然後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期是一個半月,一個案件最多可以補充偵查兩次。劉曉慶最後很有可能會被免予起訴。」她的律師最後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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