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湖北民工在深圳被非法囚禁801天

發表:2003-06-18 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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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RFA報導)據中央電視臺報導,五名湖北到深圳龍崗打工的農民,1994年十月十九日到上街購買日用品,在路上被幾名便衣用槍指著頭部,說是查戶口,強行押上吉普車,開回龍崗坪地派出所。到了派出所後,他們才知道被當作早兩天區內發生的一宗中巴搶劫案的疑犯。

在派出所內,五人被公安動用刑訊逼供,最後屈打成招,在事先準備好的問訊記錄上簽名認罪。警方在這宗中巴搶劫案在案發兩天後迅速破案,在當地引起一陣轟動,為此派出所還開了慶功會。

一年後,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認為單憑嫌疑犯口供,沒有其他任何人證和物證,甚至連贓物也沒有,便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退回龍崗區公安局補充偵查。

按照中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補充偵查案件,必須在退回日起計一個月內完成,否則應立即釋放疑犯。但事件卻拖了十四個月,直到1996年十二月三日,被關了八百零一天後,五人突然被釋放。後來才知道,原來是新的《刑事訴訟法》即將實施,公安機關循例清理在押犯人,發現他們還被拘押,於是趕緊釋放他們。

五人中的汪建華,因長期被關押得了風濕病,四肢癱瘓,經治療雖然恢復行走能力,但不能再做重體力勞動,生活十分困難。為了討回公道,他和其餘四位工友先後向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檢察院申訴,三年來一直沒有收到回信。

在走投無路之下,汪建華給自己家鄉,湖北省石首市市委書記寫了封信請求協助。終於在2000年八月,石首市委派了一位幹部會同律師與汪建華三人到深圳申請國家賠償。三人在深圳住了十幾天,無功而回,這樣又過了三年。

直至今年四月一日,記者到深圳跟進事件。在知道有記者到深圳採訪後,深圳龍崗區公安局和檢察院召開緊急會議,決定對案件作撤案處理,但卻沒有接受記者採訪。當記者離開深圳一星期後,龍崗區檢察院和公安局的工作人員到湖北石首市,向五位農民送達《刑事賠償決定書》和《行政賠償決定書》,並當面向他們陪禮道歉。

汪建華等五人,每人獲政府賠償金人民幣三萬六千元。由一九九四年十月到二零零三年四月,差不多九年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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