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狀:訴求與訴由 ——為孫志剛和為他背上故意傷害致死罪名的全體被告

發表:2003-07-03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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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狀--為孫志剛和為他背上故意傷害致死罪名的全體被告

訴求:

一、請求最高檢察院宣布孫志剛慘案專案組為非法組織,調查資料無效,由最高檢察院重新立案、偵查孫志剛慘案和孫志剛新案,併合併兩案為一案公訴。

二、請求最高法院宣布孫志剛慘案終審判決無效,由最高法院組織專門法庭終審孫志剛慘案和孫志剛新案,併合併兩案為一案審判。

三、立即釋放孫志剛慘案的毆打工具李海櫻等八名被告,對其他被告採取適宜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措施,注意採取不被殺人滅口的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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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由

由《南方都市報》的報導而震盪海內外、震盪中南海的孫志剛慘死案,依法應由最高檢察院立案、調查、公訴,由最高法院專門法庭一審的刑事案,卻由公安部下派工作組下廣州市組織無權調查且與孫志剛慘案有犯罪級利害關係的機關領導組成專案調查組負責調查,主持與有犯罪級利害關係的機關具有人事、財政依賴級關係的檢察院公訴和法院審判。如此查處必然製造偽證和案情假象、包庇犯罪集團、輕刑爪牙級罪犯和大批無辜。一審法院和終審法院果然為此作出了驚駭海內外同胞的判決。

雖然,一審判決後,眾被告都表示不服而上訴,但遺憾的是,一審中,無一個被告和辯護律師指控本案的大是大非,所有律師辯護詞都是在承認公訴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的基礎上,糾纏於被告是否為主犯、從犯、脅從犯的關係上,犯罪情節是否較輕的輕重上,有無從輕和減輕的情節上。因而,眾被告的上訴請求很可能不會控訴本案的大是大非,而是辯護詞的改頭換面。根據不告不理原則,二審法院將以一審判決為底稿作出終審判決。因此,我以為有必要為孫志剛和為他背上故意傷害致死罪名的全體被告提出上訴狀。

在《上訴狀--為孫志剛和為他背上故意傷害致死罪名的全體被告》完成一大半的7月1日,為瞭解孫志剛慘案二審程序的進展,比如何時開庭審理,上訴人有多少,上訴理由和請求等。沒想到在《鳳凰網》上看到6月27日孫志剛慘案已經結束終審的報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孫志剛被故意傷害致死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喬燕琴等12名犯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也看到同日喬燕琴被執行死刑的報導,但以為後者是記者把終審判決視同執行的錯誤報導。於是,我便迫不及待地把《上訴狀》改為《申訴狀》,因為二審判決是維持原判,只要對《上訴狀》改名和在內容上作稍微的修改即可。且於當晚迫不及待地把《申訴狀》前三篇發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請求暫停對喬燕琴的死刑核准程序,同時發給我手上的一千多個電郵箱,在若干網上論壇張貼。沒想到,我的請求早已多餘:7月2日半夜收到最高人民檢察院主管的《方圓》雜誌編輯部的楊建民先生來郵,告知喬燕琴已被執行完了,證實了《鳳凰網》的報導沒錯。一時間,我懵了:

《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法第200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核准需要程序運作,核準死刑文件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批准簽字,加蓋最高人民法院公章。文件的往來,不能傳真,不能電郵,必須通過郵局、郵路的往返。終審判決是星期五,星期六、星期天最高人民法院沒上班。即使用特快專遞法傳送終審判決書和向最高人民法院報請核准喬燕琴死刑的文件,最早也得在星期一上班後送達最高人民法院。即使最高人民法院把這件核准案件當作頭等大事先予研究核准,也需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安排三個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案情和喬燕琴罪行。即使合議庭合議結果,認為喬燕琴罪該一死,可處立即執行的死刑,也要報請院長核准。即使院長當天沒有外出,核准也要時間,還要簽字、蓋章,然後才能往廣東省高級法院傳送核准的文件。即使也用特快專遞郵路傳送核准喬燕琴死刑的文件給廣東省高級法院,再送達廣州市中級法院,也是星期二以後的事。廣州市中級法院收到核准喬燕琴死刑的文件,也需要召開會議,交執行庭安排執行事務,執行庭要執行喬燕琴死刑,也應製作公告文件,發布公告,向社會告知喬燕琴罪當處死的罪行,和何時何地槍斃喬燕琴,讓所有關心孫志剛慘案、懲罰殺害孫志剛凶手的人民知道個究竟和前往觀看:有沒有判錯和漏判凶手,有沒有殺錯人,並給人民一個「槍下留人」的救人機會。因此,要走完這個上述訴訟路程,時間應在7月2日以後,我在7月1日北京時間6點前發出的請求完全來的及「槍下留人」。封建法制殺人時,在對人犯核準死刑後,都有一個特定的時刻和公開的刑場。雖然公開刑場,讓民眾前往觀看,侵害了被殺者的名義權和隱私權,但是,這些權利對於人犯並不重要,那是生沒帶來、死帶不去的無用權利。重要的是,按照訴訟程序法核準死刑,公告公開地執行死刑給人犯的利害是:執行人就沒有掉包枉殺他人的機會,就沒有採用折磨至死的方法折磨人犯的機會,就沒有利用人犯的身體零件做生意的機會。更重要的是,它給人民一個搶救人犯「槍下留人」的寶貴機會,這對於不願就死而即將死亡的人犯則是死裡逃生、死而復生的最後機會,是監督法院少出冤假錯案的機會。

可是,這些《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都沒有依法進行,死刑核准程序被省略了,終審判決等於死刑核准程序了,不該發生的嚴重悲劇發生了,喬燕琴死了,我的搶救行動徒勞了,網民們幫助搶救的行動徒勞了。也許最終他還要被處死刑,但是,他不該死的這麼早啊!他不該在強調以法治國的環境中離開《刑事訴訟法》的法定軌道而死啊!他不該被草菅人命啊!他是儲藏著孫志剛慘案真相許多重要信息的活證啊!是追查謀殺了數以千計孫志剛的廣東省收容遣送犯罪集團對人民犯下滔天大罪的活證啊!

雖然喬燕琴在不該死的時候死了,收容遣送制度也被廢除了,製造無數孫志剛慘案的制度性工廠被搗毀了。但是,還有11名被告在服不該服的「故意傷害孫志剛致死罪」的罪刑,其中,李海櫻等八名被告是完全無辜的受害人,還有6名在服不合「玩忽職守罪」罪行的「玩忽職守罪」的罪刑,而整個廣東省收容遣送犯罪集團的絕大多數罪犯還在消遙法外。如果不是廢除了收容遣送制度,他們還將繼續放手製造孫志類慘案,繼續肆無忌憚地對祖國合法居民綁票、打票、殘票、撕票;遍佈全國的收容犯罪集團將繼續放手製造孫志類慘案,繼續肆無忌憚地對祖國合法居民綁票、打票、殘票、撕票。

孫志剛慘案雖然在槍決喬燕琴的槍聲中落下了帷幕,但孫志剛的冤魂仍在哭泣,無數孫志剛冤魂集中營的冤魂仍在鳴冤申訴,孫志剛冤魂集中營外包括被迫自殺在內的無數孫志剛孤魂野鬼散游在曠野中哭訴無門。還有無數人被盤剝了養家餬口、治病救人所需的血汗錢、救命錢沒有償還,還有無數人被傷、被殘、被姦、被賣到妓院賣淫的冤恨沒有起訴和申訴。收容遣送制度歷時21年的血債、傷害債、財產債必須償還,必須由放血債、傷害債、財產債的所有罪犯償還,冤魂必須昭雪,錯案必須糾正,罪犯必須罪刑,無辜必須自由,法律尊嚴必須維護,孫志剛慘案和孫志剛新案的犯罪集團,必須法辦。只有以法律為武器,以訴訟為戰鬥,才能清算其罄竹難書的罪惡。而徹底查明孫志剛慘案的真相,罪刑孫志剛慘案和孫志剛新案的所有罪犯,是為徹底清算收容遣送制度罪惡而開闢訴路的唯一機遇,希望以查處孫志剛慘案所有罪犯的案例為精製導彈,炸開缺口,查處所有製造收容遣送苦難的罪犯的全民,不應該繼續痛心疾首。

雖然孫志剛死於毫無刑求目的的毆打和毫無救治的毆打,但他死於救治機構,死於與監管機構相似、相連的機構。如果孫志剛慘案的終審判決沒有否定,該案將成為最高人民法院編輯出版的供全國法官審判參考的《全國法院審判案例選編》案例,罪刑無辜、放縱罪犯的冤案,將被合法地大量製造。因為,類似的醫療機構、法定的和非法的監管機構,臨時的基層政府和民間的拘禁室,黑社會刑場和黑社會工場,都有許多因刑求、體罰、虐待發生的傷害和死亡案件,都在待訴、待查、待審和申訴。

因此,提出本訴狀。需要說明的是,本人與孫志剛慘案和孫志剛新案涉及的所有無辜和罪犯,無任何恩怨,只因知道人類道德法的規定是:見蛇不打是放縱罪犯,見死不救是故意犯罪,隔岸觀火是幸災樂禍,明哲保身是等待受罪,見義勇為是正人君子……,故本狀純是遵守道德和良心流血的義作。

呂柏林 200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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