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狀:事實與理由 五、孫志剛慘案不得分案分級分庭審判,兩級三庭審判嚴重違法 ——為孫志剛和為他背上故意傷害致死罪名的全體被告

發表:2003-07-05 18:21
手機版 简体 打賞 0個留言 列印 特大

事實與理由:五、孫志剛慘案不得分案分級分庭審判,兩級三庭審判嚴重違法

6月5日,廣州市、廣州市天河區和白雲區兩級三個法院,分別公開開庭審理孫志剛慘案。相應的同級檢察院派員出庭公訴。這是一起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訴和審理。

事實和理由如下:

孫志剛慘案是由一條龍的收容遣送流水線製造的,是收容犯罪集團謀殺的。所有被告只能同案公開開庭審判,是依法不能分級分庭審判的。因為:

一隻有同庭審理,才有條件讓所有犯罪嫌疑被告、被害人、辯護律師、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勘驗、檢查筆錄人,同聚一堂,才有對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和辯解,對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物證、書證、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有個全面瞭解、綜合分析、全面質疑、相互質證的機會,才能發現哪些證據是偽證、是刑訊逼供的證據,還有哪些證據需要補充、有無需要迴避的司法人員、鑑定人員,等等。只有這樣,審判人員才有全面掌握證據以推定案情真相的機會。

二法律規定,基層法院無權審判孫志剛慘案的所有犯罪嫌疑人:

⒈《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⒉《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孫志剛慘案,是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天河區法院和白雲區法院是基層法院,在級別管轄上,是無權一審孫志剛慘案同案被告的法院。

⒊《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審判,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同理,未經有權法院的審判,任何人都不能對同一案件的被告確定罪名,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也被法定在「任何人」的範圍內。檢察機關與眾不同的特權是預定罪名以便公訴,但無權對同一案件的所有被告以公訴罪名分級分庭公訴。但是,孫志剛慘案卻被廣州市、天河區和白雲區兩級三院檢察機關以不同的公訴罪名,向同區同級的法院分別提起公訴;同區同級的法院,居然不論有無管轄權,都公然受理本為一體、不可肢解的肢解公訴罪名並作出一審判決。

對不可分案分級分庭公訴和審判的案件進行分案分級分庭公訴和審判的結果,一是不可能在同一案件的罪犯處以不公平罪刑,或輕罪重判,或重罪輕判;二是可能罪刑無辜;三是可能漏判罪犯。因此,也就有人利用這種方法進行犯罪性的公訴、審判方式,製造冤假錯案。包庇罪犯。且不說對不可分案分級分庭公訴和審判的孫志剛慘案肢解成兩級三案三庭的公訴和審判是否為犯罪性的活動,就法定程序而言,一審公訴和審判嚴重違反了《刑事訴訟法》。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就顯失程序公正,應依法認定無效。

短网址: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本站授權許可。 嚴禁建立鏡像網站。



【誠徵榮譽會員】溪流能夠匯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愛。我們向全球華人誠意徵集萬名榮譽會員:每位榮譽會員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訂閱費用,成為《看中國》網站的榮譽會員,就可以助力我們突破審查與封鎖,向至少10000位中國大陸同胞奉上獨立真實的關鍵資訊, 在危難時刻向他們發出預警,救他們於大瘟疫與其它社會危難之中。
榮譽會員

歡迎給您喜歡的作者捐助。您的愛心鼓勵就是對我們媒體的耕耘。 打賞
善举如烛《看中国》与您相约(图)

看完這篇文章您覺得

評論


加入看中國會員

捐助

看中國版權所有 Copyright © 2001 - Kanzhongg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lank
x
我們和我們的合作夥伴在我們的網站上使用Cookie等技術來個性化內容和廣告並分析我們的流量。點擊下方同意在網路上使用此技術。您要使用我們網站服務就需要接受此條款。 詳細隱私條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