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豐:「憲」的問題,不是個「修」,也不是個「立」,而是個「在」!(3)

發表:2003-07-22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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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與立都是對著「法」而言,不是對「憲」而言的。在法,有一個程序問題,在「憲」,只有一個「哪是什麼?」不存在程序的問題。

法是用以規定人怎麼樣來運用意志的原則,而「憲」說:規定這個原則所依據的就是人之所是。「憲」說的是:人所以應該如此行為,就因為人是這樣一種物質。也就是說,「憲」強調:不在人性之外設計社會原則。人是種什麼東西,就照它所是的這個東西的必然之理來生存。

由曹思源先生承辦的這次修憲討論,的確很不容易,而曹思源所修了的那些也就是現今中國憲法危機所在。從這些方面看,他是很不簡單的。討論會的一些主導思想卻不全是正確的。

吳敬璉說:要的是憲政民主,這個提法很正確,已經很完滿。
但是「發展社會主義政治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就不是能站住腳的了,所謂站不住腳,就是這兩個思想的各成份不能被有效還原。

1,首先來還原民主:什麼東西才要求民主呢?或者民主只適用於什麼?這是不言自明的----人。難道民主還能分類嗎?有政治民主、經濟民主、……還有別的什麼民主?顯然,「政治民主」是個不能成立的概念。民主屬之於政治,是政治所內涵的。民主或不民主都是人際關係,所有的關係都屬於政治----政治是個屬,民主只是這個屬概念裡的一個項,前者包含後者;而在概念「政治民主」裡,民主是中心語,政治只是它的修飾成份,是形容,拿政治來做形容詞它形容出個什麼來?政治只能被修飾,被形容。那粉與脂是搽到臉上,可不是把臉搽到粉上,脂上。咱還正派的胡哥就這麼糊里糊塗地醃割了政治的中心語地位。他竟讓包含概念來修飾被包含概念----他說身體屬於腿,腿屬於腳,腳屬於趾,趾於甲。

我們誠懇地請胡哥,以及修憲學者接受並承認:民主不是可以被政治來形容的,它是成對概念,與專制、與不民主成對,它不接受任何定語成分:無產階級的、資產階級的,黨內的、黨外的……等等。只要講到民主就是關於人的,只要講人就是物質事實。所以只有「民主政治」、「民主憲法」、「民主國家」,決不能有政治民主。如果有了政治民主,肯定還有其他與政治相等價的概念的民主。

語法學、邏輯學上,都可以有「發展社會主義」、「發展社會主義經濟」;但不能有「發展社會主義政治」,也不能有「發展社會主義政治民主」。因為「社會主義」就是政治。

2,再來還原文明,文明就是因「文」而致的開明;文指文化,做為原因;明是被造成的,是後果,文化造成的後果。政治呢?也是文化造成的一種後果,它本就一種「明」嘛。政治是人類文明的表現之一,是文明的內容。而概念「政治文明」恰與「政治民主」相反----有文明的政治,不文明的政治。只能有社會文明,不能有政治文明。可以建設社會主義,不可以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更不能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

如果說成:「讓我們的政治生活民主起來,讓我們的社會面貌文明起來」它有多好,多親切。一旦干了共產黨,他就偏偏要不倫又不類。這就是因為----一旦放棄了意識形態共產黨就沒了,化了,一天也活不下去。

吳敬璉提出政治改革的三個方面:1,法制是指依據憲法制定的法律高於一切;2,我們所要的民主是憲政民主;3,現代民主是現代政治的精華。他的第1點有所丟,只把憲法沒定為根,沒給憲法求一個根,憲法依據什麼?吳先生沒解決憲法的必須合法。他的第3點,「精華」一詞錯用,應為「最成熟表現」。

他的修憲思想建立在對憲政的解釋上,照他的敘述,就得出:具有了「憲政性質」才能算是憲法,這一見解非常正常。憲政也就是開明的政治,它應包括一整套制度安排和文化支持。他雖沒有往深處發掘,但一看就明白他是在指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不是憲法,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只有制度安排,沒有文化支持。

「憲」強調的就是文化支持。他引用孫中山的話:「憲法者,國家之構成法,亦即人民之保障書也。」其中的兩個名詞:國家、人民,都具有明顯的客體性,這兩樣東西的大部分要素都並不來源於心,只有國家的觀念依賴於心。正是它們的客觀方面才是一切制度、法律的根與本。這個根與這個本,沒有一點是主觀建造,而是天之然。而共產憲法的立法立場既不是關於根的,又不是出於根的。既然憲法是根本大法,卻又不據於根,不據於本,它就不是人民的保障書,而是黨的,人主意志的保障書。

世界事物里根本不存在的黨,也不存在人主意志(馬、列、毛、鄧)它們都是心理事實,怎麼可能充當世界事物的原則呢?這豈不是說人是由意識由理性養出來的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把末(意識成果)當成了本,把本(人)當成了末,其本亂,而末冶者,否矣。其所厚者薄,而其所薄者厚,未之有也。

不是因為有了社會,有了制度,不是因社會立了法,人才是它所是的那種物質的,人沒有原因的、天生地就是這種物質,這種物質所具有的性質就是人的社會存在的不疑不移之原則,不能再有任何別的設想。

人是物質事實----這個事實不是由社會,由制度,由法律立出來的!
因而,人的物質性質也不是由社會、由制度、由法律立出來的。
又因而,反映人的生命性的原則也不是由社會、由制度、由立法立出來的。「人」天然就是這麼種東西,除非不存在,一旦被生了下來,人人都只有這一個性,人人的生命實現都是只服從著這個唯一的性質。不存在由社會來確立這個問題。

「憲」的思想是不許在任何方便有任何例外:若一點例外都沒有,剩下的能是什麼?當然就是人人共有的性。

憲法就是只承認人人共有的性,不得在共有性之外再有任何的規則。
人應該如何完成自己的存在,這不是一個社會問題,不是一個程序問題,,而是一個不容商量,不許商量的世界事實的(世界即自然即客觀)問題。生命不是個商量事實,既不是商量事實,如何來存在的那個原理,也仍然不是商量而得。而是先天就有。

法,卻是社會的產物,是商量出來的。人類,一旦有了能夠商量這個本事,它就直接求助於商量,對於不商量就有的那些性質,是根本不知道的,因此,法的形成是出於商量。但法的功能卻越過了商量----人不可抗拒地在服從的是非商量而有的本質,商量而建的原則只是本質的一都分,進入了經驗(知覺)的那一部分,所以法在實踐中常常陷入危機,使社會失序,失控。這就迫使人們從商量的表層向著更深層的本質發掘----進入近代,就產生了憲法。----除了人的類本質不許再有任何原則的法。憲法也是法,這是說它也是通過程序商量而建,但憲法原則的根不是商量而得,而是發現所得,因此憲法不同於其他法的方面是:「憲」揭示的是「是什麼」,是個不能追原因的存在,是不可抗拒的初始。而法是按照程序確立。因此憲法的根本本質是它的客觀性,自然性。它對眾法的有效性就賴於:它是對源的揭示,其他法只解決怎麼幹。所以「憲法」不許有任何超越力量、超越原則的法。

在實踐中,往往不是這樣明朗,也往往不是直接由政治家、法學家、民族統帥來完成。而是由思想家所發現,近代憲政思想首先揭示在洛克的《人類理解》裡,他證明了意識與觀念的起源,為美國、法國的政治家們確立恆久的憲性之法奠了基----洛克無庸置疑地證明了人的平等性,從而使政治家們能夠把人類的普適性原則奠定在自然性、客觀上,使一向求助於主觀的立法觀扎根到不可抗拒的客觀之基上----

自然的和自然上帝法則所賦予的獨立和平等地位;人人平等,他們為造物主賦予了某些不可讓渡的權利(《獨立宣言》)。……決定把自然的、不可剝奪的神聖的人權闡明於莊嚴的宣言之中;……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人和公民權利宣言》)

很清楚:法不是目的,法也不神聖,法只是工具,像吃的食物是為了補充營養,穿的衣是為了健康一樣,法也只是為了保存人的自然的權力。當它不能保護,它保護的不好時怎今辦呢?扔掉它!再建!可就共產黨特別:鞋小了,他拿刀來割人的腳。真正意義的憲政就是政來服人,憲法就是讓法來服人的法。憲政就是只根據著人的本質而建立的現代政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根本就不具有「憲政」精神,只具有「憲」的效力、「憲」的權威,對它的修當然成立。但事實上卻不可能,因為你讓共黨的憲法真憲了,共黨也就火烤冰塊,化了。

而「與時俱進地修憲」----是純粹地扯蛋!
道理很簡單:人是一種自然物質,也始終在服從自然的支配,難道大自然的支配還與時個進嗎?從這裡我們就可以看出奠定在主觀意念上的國家制度是多麼的可怖,它總是從一種意識跳到另一意識上,永遠不知自己懸在半空。反駁「與時候進地修憲」是荒唐胡說,理由就是:難道人性是與時俱進的嗎?

人的智慧在不間斷地進化,人類能力也在不斷發展,覺悟也在提高,所以說,文明是有階段性的。但這不是說人類的本質也可能不間斷地變換,人的本質也有階段。人性就是人性,祖先與我們都是同一個性。(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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