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問:收容,製造孫志剛慘案;查處,製造孫志剛新案——青天何在?

發表:2003-07-25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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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孫志剛新案刑法分析

孫志剛新案,是指因孫志剛慘案引起,與製造孫志剛慘案的收容犯罪集團密切相關的犯罪案件,是以包庇製造數以千計的孫志剛慘案的廣東省收容犯罪集團不受罪刑為犯罪故意的包庇犯罪集團,許多成員是在非法查處孫志剛慘案中加入的,是和廣東省收容犯罪集團一道犯罪的。另外有些犯罪嫌疑人可能不是包庇犯罪集團的故意成員,而可能是包庇罪過失犯或玩忽職守罪犯。

孫志剛新案犯罪集團的主要罪行是:

⒈非法組織孫志剛慘案專案查處組。

⒉以包庇廣東省收容犯罪集團為犯罪故意,組織廣東省收容犯罪集團主要成員為非法查處組的成員。

⒊以抓替罪羊的方式,故意定錯罪名--故意傷害致死罪,罪刑無辜的李海櫻等八名被告,並以迅雷不及掩耳之速,速成終審判決①,拋棄死刑核准程序,殺人滅口--在終審判決之日,槍決死期未到最終也未必被判死刑的喬燕琴②--《鳳凰網》對這兩件事的報導時差在六個小時以內。這是繼謀殺孫志剛慘案之後,再次以法律的名義,公然製造的又一起謀殺案,可稱為喬燕琴慘案。

⒋以單打一的查處方式,只對孫志剛慘案查處,對早已報導的張森等多起慘案全不查處,惡意包庇廣東省全省收容犯罪集團。

下面逐一進行刑法分析:

一孫志剛慘案專案查處組是犯罪組織

孫志剛慘案專案查處組的具體成員沒有報導,但知道它是由廣東省、廣州市兩級的政法委、檢察、公安、監察、紀檢、民政、衛生部門組成。其中,公安、民政、衛生部門是收容犯罪集團長期犯罪的骨幹部門,政法委、檢察、監察、紀檢是長期保護這個收容犯罪集團犯罪的保鏢部門,他們都屬同一個廣東省收容犯罪集團,是謀殺數以千計孫志剛的收容犯罪集團,是製造了數以萬計嚴重精神病人、數以萬計殘
廢人、傷害絕大多數被收容人、剝奪所有被收容遣送者財產的收容犯罪集團。就是說,他們都是依法檢察的對象。同時,前面已經證明,孫志剛慘案是檢察院管轄的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檢察院才有權立案、偵查公訴的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權審判的一審案件。因此,孫志剛慘案專案查處組,既是非法組織,又是罪犯組織。罪犯組織只能是繼續犯罪的組織。由犯罪組織進行的查處工作,只能做出繼續
犯罪的罪行。

上面「孫志剛新案犯罪集團的主要罪行」證明了他們是繼續犯罪的罪犯組織。

《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因此,孫志剛慘案專案查處組的籌劃人,是以故意犯罪為宗旨的籌劃人。專案查處組一經成立,就成了希望式故意犯罪組織。專案查處組一開始工作,就在實施希望式故意犯罪罪行。

二孫志剛慘案專案查處組的查處,犯下了嚴重而極大的罪行。

孫志剛慘案專案查處組犯下的嚴重而極大的犯罪結果是:

⒈把收容集團的收容犯罪降格為個人的犯罪。

⒉把謀殺罪降格並分解為故意傷害致死罪和玩忽職守罪。

⒊把從黃村街派出所到救治站製造孫志剛慘案的犯罪流水線,截頭去尾,歸罪於救治站的206倉。

⒋把毫無自由的206倉,視為犯罪的自由天地。

⒌罪刑無辜--罪刑關押在206倉的毆打工具--李海櫻等八名被告。

⒍速判速決,斷掉死刑核准程序,殺人滅口--在終審判決的當天槍決喬燕琴。而喬燕琴是儲藏著孫志剛慘案中包括「調房不是喬燕琴決定的,是護士決定的」等許多重要信息的活證,是追查謀殺了數以千計孫志剛的廣東省收容遣送犯罪集團對人民犯下滔天大罪的活證。

⒎保護了整個廣東省全省收容犯罪集團。

三公檢法機關在孫志剛新案中的犯罪

⒈無權偵查的公安機關成了孫志剛慘案專案查處組的主力:

⑴抓捕、審訊四名「護工」和李海櫻等八名被告。

⑵提供偽證以證明四名「護工」和李海櫻等八名被告犯罪物證、書證和證人證言。

⑶重做無效的孫志剛屍檢。

⑷搜走並隱匿不報孫志剛慘案最重要的也是最直接的犯罪證據--中轉站和救治站兩家錄像帶。

⒉應該迴避、上移檢察權的檢察機關成了檢察人和公訴人。其罪行主要有:

⑴ 與孫志剛慘案專案查處組其他罪犯成員共享檢察權,嚴重違背事實和法律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憲法》第131條、《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獨立檢察權。

獨立檢察權是憲法和法律授予的權力,是不得閑置、不得轉讓、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的權力。但本案各級檢察機關,既不對檢察權受到侵犯表示抗議,也不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的迴避精神,和同法第23條規定的向上移送的精神向上級直至最高檢察院移送檢察權,還與犯罪部門共享檢察權,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

⑵對無權偵查且是偵查對象的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和證據不拒絕,反而百分之百地採信,用作公訴事實和證據。且故意隱匿有效的屍檢報告,採用無效的屍檢報告,隱匿兩個單位的錄像帶,對整個犯罪過程截頭去尾,突出救治站206倉為傷害致死犯罪地,罪名定性錯誤,公訴無辜,罪意保護整個收容犯罪集團。嚴重違背了事實和法律。

⑶孫志剛慘案是不得分案分級分庭公訴的案件,是只能以一案向中級以上法院公訴的案件。但檢察機關卻肢解為三,分別向廣州市中級法院、廣州市白雲區、天河區基層法院提起公訴。嚴重違反了刑事訴訟法。

⒊應該迴避、上移審判權的審判機關成了審判權人。其罪行主要有:

⑴對已經嚴重違法的檢察機關以無權偵查且為偵查對象的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和證據公訴的檢察院,不僅不拒絕,反而百分之九十九地地採信,惡意隱匿有效的屍檢報告,採用無效的屍檢報告,隱匿兩個單位的錄像帶,以致整個犯罪過程被截頭去尾,只剩下救治站的206倉。罪名定性錯誤,公訴無辜,罪意保護整個收容犯罪集團。

⑵對依法應當公開開庭且已公告公開開庭的孫志剛慘案,採用詐騙方式詐騙全民;以限制民眾和記者旁聽的方式進行關門審理,並採取禁止辯護律師接受採訪、旁聽記者自由報導而由法院批准的通稿報導的方式,非法剝奪辯護律師的言論權、記者報導權、十三億民眾知情權,取締知道案件情況的人的作證義務和權利。

⑶對不得分案分級分庭公訴的孫志剛慘案,兩級三院分別受理和審判。

⑷對公訴人沒有出示但依法應該要求到庭和出示的物證沒有要求到庭。

⑸對依法應該要求到庭質證的13家書證證人和出具證言的23家證人、兩家屍檢人,沒有要求到庭質證。

⑹廣州市中級法院對已經被起訴的另六名同案犯罪嫌疑人要求沒有到庭供述。

⑺廣東省高級法院和廣州市中級法院在二審中同樣犯了一審犯罪性錯誤。

⑻廣東省高級法院和廣州市中級法院,明知判處死刑的喬燕琴必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00條、第202條規定的死刑核准程序進行核准,必須依照同法第210條、第211條、第212條規定的死刑執行程序執行,是明知《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2款第3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決才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可執行判決。也就是說,未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決,是
不可執行的判決。他們也同時明知喬燕琴是揭發救治站黑幕的活證。但兩級法院完全斷掉這兩大程序,全然不顧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程序和核准權,全然不顧喬燕琴擁有的護命符,在終審判決的當天即對喬燕琴執行死刑。這就是說,這兩級法院對喬燕琴執行不可執行的死刑判決,是面對十三億人民公然踐踏《刑事訴訟法》的罪行,是草菅人犯生命的罪行,是公然進行的殺人滅證(控訴理由,請詳見訴
由)。

但是,檢察孫志剛慘案的檢察機關人員和審判孫志剛慘案的審判機關人員的犯罪,犯的都不是《刑法》第399條規定的司法人員枉法罪,也不是《刑法》沒規定的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枉法罪,而是主動配合孫志剛慘案專案查處組犯包庇罪和支持廣東省全省收容犯罪集團繼續犯罪的犯罪。因為,眾所周知,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至今還沒有享受過獨立的檢察權和審判權,他們也無法行使獨立的檢察權和審判權。其中,眾所周知的審判規律是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凡是稍大點的案件、油水多的案件,都由審判委員會裁決,凡是有權人、有錢人交代的案件,都是按交代者的意思裁決。孫志剛慘案的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都在人事和財政上,與同級黨政中樞具有依賴級利害關係,而他們正是收容犯罪集團的各級領導中樞。孫志剛慘案專案查處組則是故意包庇廣東省全省收容犯罪集團繼續犯罪的犯罪組織。因此,檢察、審判孫志剛慘案的各級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犯罪,是在廣東省收容犯罪集團和專案查處組雙重主持下的犯罪,和專案查處組的罪名一樣,是包庇廣東省收容犯罪集團的包庇罪。

其中,廣東省高級法院和廣州市中級法院,是明知死刑核准程序關係人犯生命的要命程序: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的被告,沒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是不執行死刑的重大程序。但兩級法院卻故意短路,速決喬燕琴這個活證,顯然都是明知故犯謀殺罪的法院。因此,這兩級法院都構成了罪刑無辜、包庇犯罪集團、殺人滅證等多種罪名的希望級故意犯罪法院。

四中共中央常委、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干,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委員兼公安部部長周永康,是包庇廣東省收容犯罪集團的首犯,鼓勵廣東省收容犯罪集團犯新罪的首犯報紙報導,下派廣東省廣州市組織孫志剛慘案專案查處組的工作組是公安部人馬,公安部下派工作組是部長的權力,部長是按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⒅泄倉醒氤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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