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歸博士上海辦學,開學典禮不久即遭逮捕

發表:2003-09-1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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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是有意還是無意。2003年8月28日,是教育學雙博士陳孝大創立的民辦遠東學校建校一週年暨新學年開學之日,但就在開學典禮不久,陳博士遭逮捕。
  
  2003年9月1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開始實施之日,本來對致力於民辦教育事業的陳孝大來說是值得紀念和喜慶的日子,但就在這一天陳孝大被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校長被判刑,對於民辦遠東學校來說無疑是個滅頂之災,對於眾多慕陳博士之名而來的學生家長們同樣感到不安,誰知該校的教學質量還能不能保證。
  
  其實,洋博士也好,校長也好,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犯了罪便該處罰,但問題是陳孝大有沒有犯罪,該不該處罰?洋博士辭職搞民辦學校正是不惑之年的陳孝大,從武漢華中師範大學碩士畢業後,1987年考進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師從我國著名的教育家劉佛年老先生,攻讀教育學博士學位。1991年,他獲得了博士學位,並受國家委派,赴瑞典斯德哥爾摩大學,繼續攻讀教育學。四年後,他作為國際教育科學院院長托爾斯頓.胡森教授的弟子兼助手,邊學習邊工作,當時的年薪為35萬人民幣。1996年6月,獲得洋博士後,他放棄了研究員的職位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任職機會回到了祖國。
  
  像他這樣有雙博士學位的人在國內是不多的,因此自然被上海華東師大作為人才,給於重任,同時也按照引進人才政策,分給其一套房。由於在國外開闊了眼界,陳孝大對中國的應試教育制度頗有看法,他已形成了自己的教育理念,希望能辦一所小學或中學來實現自己的夢想。功夫不負有心人,在陳孝大授課的華東師大研究生班裡,有一位是上海普陀區教育局的副局長,這位官員推薦他去普陀區搞試驗田。為免繁雜手續,他去了一家民辦小學--普陀區民辦培福佳小學。
  
  當時的培福佳小學只有一些破舊的校舍,有80多名學生,另外還有87萬元的資金,但其中的70多萬元資金是投資於兩個公司的,陳孝大始終未曾收回。在這同時,該校還向學生家長借了20萬元,這債務當然也由陳孝大背上了。不可否認,沒有普陀區教育局的支持,陳孝大未必有今天的成就,但陳孝大也為普陀區教育事業增了光,添了彩。
  
  1997年6月,陳孝大作為舉辦人正式接手該小學,自任校長,為了帶來新氣象,他拿出自己的積蓄50萬元裝修校舍,招聘教師,招收學生。此時,陳孝大的人事關係還在華東師大,他是兼職辦學校。
  
  1998年,陳孝大想辭去華東師大之職,專心經營自己的「一畝三分地」--民辦培福佳小學。但華東師大極力挽留,正巧當時的武漢華中理工大學校長同濟(現任國家教育部部長)素知陳孝大是個人才,力邀陳孝大到華中理工大學任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長並讓他組建華中理工大學教育科學院。同時,也按中科院院士標準分配給他三室一廳的住房。陳孝大感到盛情難卻,退回了華東師大分給他的住房,去了華中理工大學。
  
  這樣,在約一年的時間內,陳孝大在上海、武漢兩頭跑,不勝其累。最終,陳孝大放棄了華中理工大學的所有職務和待遇,放棄了三室一廳的房子,回到了上海。還是專心經營他的民辦小學。他自以為自己是不佔國家編製,不拿國家工資,不享受國家待遇的「無業」人員。
  
  1999年,民辦培福佳小學借設立初中部的機會,更名為民辦培佳實驗學校。
  
  此時,正是陳孝大意氣奮發,躊躇滿志的時期。
  
  該校完全按照他的理念運轉,名氣愈來愈響,聲譽越來越好,從開始的80名學生發展到1000多名學生,報刊上時不時有介紹民辦培佳實驗學校的文章。但好景不長,2001年底,普陀區教育局幾個局長從崗位上退下,不知出於什麼考慮,成立了國有的海文公司,把民辦培佳實驗學校置於其管理之下,並把培佳實驗學校由民辦轉為公辦,該校的舉辦人也由陳孝大改為海文公司,上海市民辦培佳實驗學校也再次易名為培佳雙語學校。
  
  上海普陀區教育局的「逆流而動」,記者至今不明白什麼道理。
  
  至2002年,該校已有1500名學生,考進市、區重點高中,比例佔畢業生總數的80%。同時,該校的硬體也大有發展:建立了一座新教學樓,修建了一個新的塑膠運動操場,整修了一萬平方米的校舍,為學生配置了電腦等教學設備。總之,耗資約1200萬改善了教學條件。
  
  自民轉公後,陳孝大感到渾身不自在,手腳似乎受到了束縛,遂萌生去意,重辦一所民辦學校。
  
  2002年,他在上海嘉定區創辦了民辦遠東學校,在培佳學校的教職工中,聞訊投奔遠東學校的將近一半,也有不少的培佳學生隨他轉學或轉他校。頓時,培佳學校搞得人心惶惶。並且,該校學生進校時的贊助費名義上是由教育局收取的,陳孝大當時曾承諾,學生如中途轉學,可以按比例退還。為此一些中途轉學的學生紛紛去教育局要錢。
  
  普陀區教育局對陳孝大的行為很是惱怒。
  
  在培佳實驗學校期間,陳孝大曾有決定,該校的中層幹部及骨幹教師如因買房,可以向學校借錢。
  
  這一決定,理所當然受到了教師們的歡迎。在2001年4月前後,都有教師向學校借錢購房,當然,借款手續完備。
  
  2001年4月,陳孝大也向學校借了20萬元購房,在他書寫的借條中寫道:因19年來,自己從未享受到福利分房,故向學校借款20萬元用於購房,5年後還清。但此款陳孝大於2002年7月提前還給學校。
  
  但陳孝大怎麼也未想到,就是這20萬元借款,竟使他身敗名裂,飽受牢獄之災。
  
  本案的焦點在於案發時該校屬民辦還是公辦
  
  2002年12月,普陀區檢察院以挪用公款罪立案。同時,陳孝大也被檢察院刑拘15天後取保候審。
  
  2003年6月,普陀區檢察院向普陀區法院提起公訴。
  
  經過2003年7月1日和2003年8月28日兩次開庭審理,普陀區法院於2003年9月1日作了判決,
  
  判決認定陳孝大犯了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孝大在擔任上海市培佳雙語學校校長期間,於2001年4月11日,利用職務便利,擅自從學校開具一張人民幣20萬元的轉賬支票交給其妻,解入某公司,用於支付個人購房款。事後,被告人寫了一張借條作為財務憑證入賬。2002年7月,陳孝大歸還了挪用的20萬元人民幣。陳孝大繫在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歸還,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
  
  而被告人陳孝大以及他聘請的辯護律師與法院的觀點絕然相反,他們認為,借了20萬元去購房是事實,但這借錢行為並不構成犯罪。
  
  辯護律師翟建在庭審時指出:
  
  一、陳孝大任職的學校應屬民辦學校。
  
  向法庭提供的證據表明,陳孝大自1997年6月20日開始接手的是上海市民辦培福佳小學;1999年6月30日,易名為上海市民辦培佳實驗學校;2001年12月3日,應海文公司的要求,才改名為上海市培佳雙語學校,但即使被海文公司接管,在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有效的《辦學許可證》上登記的還是「上海市民辦培佳實驗學校」。因此至少在案發時該校還是民辦性質。
  
  翟建認為,只要沒有證據證明普陀區教育局或者海文公司出資收購該民辦學校,或者補償過該民辦學校的開辦者,或者陳孝大表示放棄該學校的情況下,這學校就是民辦的。無論1997年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還是《民辦教育促進法》均明確規定政府有義務支持民辦教育(其中就有免費或者低價提供校舍的規定);普陀區教育局和海文公司自始至終未撥過一分錢給學校,即使後來開辦人變成了海文公司,驗資的錢還是該學校自己出的。
  
  二、陳孝大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或應當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處的身份。
  
  翟建認為,檢察機關認定陳孝大系國有公司「海文公司」委派進民辦學校任職,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處,是錯誤的。刑法中的委派,系指單位內部上下級之間的一種委任或派遣關係,而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陳孝大是普陀區教育局或者海文公司的員工或下屬,陳孝大離開華東師大以後,檔案隨身帶著,未送華中理工大學,後雖挂靠在普陀區教育學院,但不佔編製。不拿工資,自己交「四金」,不享受職稱和職級的評定,不享受福利分房,不享受津貼(按普陀區政策,引進一個碩士,每年除提供住房外,另加一萬元補貼),不享有校長的紅頭任命書,等等。因此,應該說從他離開華東師大的一天起,就不是國家工作人員而是「社會無業人員」。
  
  三、陳孝大非擅自借錢購房。
  
  公訴人認為陳孝大在2001年4月11日向學校借了20萬元資金,因為沒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應算挪用公款,而翟建認為,公訴人未拿出任何需要請示的規定、文件或材料等依據,有證據表明,借款購房在學校是一項公開的、有操作程序的、正式的制度,在被告人之前和之後均有教師借錢購房。作為一個民辦學校的開辦者,像其他教師一樣借了20萬元購房,其行為根本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條件。
  
  辯護人對判決深表遺憾
  
  判決以後,記者當場採訪了翟建律師。
  
  問:你對該判決怎麼看?
  
  答:我認為是一份不顧事實和法律的判決。比如說,判決書中有一段話,就很能說明問題。「經審理表明,被告人陳孝大在擔任上海市培佳雙語學校校長期間,於2001年4月11日,利用職務便利,擅自從學校開具一張人民幣20萬元的轉賬支票交給其妻……」,這裡,借錢時,還沒有培佳雙語學校,培佳雙語學校是2001年12月3日從民辦培佳實驗學校易名的。對於這個問題,辯護人在庭審時就已向法庭指出過。我認為這不是一個簡單的筆誤,值得讀者深思。

民主與法制時報
  
  至於「擅自」,學校的一切人事制度,用工制度,分配制度等均是陳孝大自己作主制定的,這正說明該校的性質是民辦而不是公辦、何來擅自?問:對公訴機關提供的而法院認定的證據如何看?答:許多證據都是荒唐可笑,立不住腳的。比如說,教育局任命陳孝大為校長的證據,既無書面任命書,又沒依據,根據《社會力量辦學條例》規定,校長,是由校董事會決定的,沒有董事會,由舉辦人自己決定。教育局憑什麼任命?比如說,教育局無償提供校舍的證據,首先,校舍不是產權,是使用權,每年要交房租,該校累計交的房租就達500萬。其次,當時僅有的實際資產12萬,但債務卻有20萬。加之,學生的贊助費都由教育局收取,至今還有截留,這到底是不是無償?
  
  比如說,向該校提供師資的證據,更為荒唐。這些教師是來該校培訓的,有一部分是幼教老師,而且工資都是該校支付的,這能算提供師資嗎?說老實話,陳孝大招聘教師是很嚴格的,都是自己一個一個地挑選的,教育局看中的,他未必看中。
  
  再比如,公訴人出示的《幹部履歷表》,用以證明陳孝大是國家工作人員。但這《幹部履歷表》是華東師大或華中理工大學的,根本無法證明陳孝大任該校校長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翟建律師特別提醒記者,有一些證據,根本就是偽證。
  
  對陳孝大因借款購房而蒙罪一案,上海諸媒體即刻作出了強烈的反響。9月3日,《人民日報》也刊登了題為《借款蒙罪》的署名文章,從該文的結束語中,頗能反映出公眾的態度。
  
  談及陳孝大被判刑,原培佳學校的不少老師都流下了眼淚。邵小芬老師說:「陳校長是一個有遠大理想的人,學校的錢不夠,他都拿自己家裡的錢來墊付,我們無論如何也不能相信這樣的校長是一個挪用公款的犯人!」而培佳學校的孟虹老師說:「我們都不知道這校已經轉成公辦的了,現在,我們從老師配備到學生來源都是民辦的,收費也還是民辦的標準」。正在上海張江創業的一位歸國博士聽說陳孝大故事很是吃驚:這故事發生在上海真不可思議。上海不是要大量吸引海外留學生嗎?怎麼會讓這樣一個博士為一套房子犯難?
  
  一位參加庭審的學生家長說:「既然培佳的主管單位一直強調,陳孝大是公職人員,為什麼引進這樣一個人才卻對他的房子不聞不問?發現他借錢買房,明知他有困難,為什麼不幫他解決困難,反而要抓住不放?從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角度看,也說不通啊!」
  
  我們的執法部門究竟如何支持社會民間力量辦學?我們的政府究竟如何看待引進人才的許諾?我們的社會究竟有沒有形成一種為有遠大抱負和理想的人提供其存在的基本保障?這將是本案留給人們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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