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安受賄罪名若成立 刑期將「十年起」

發表:2003-10-22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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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於10月21日獲悉,有「詞壇怪才」之稱的張俊以於10月15日被檢察機關正式起訴,原中央電視臺文藝部主任趙安也另案起訴。據知情人士稱,由於涉及「誹謗罪」,張俊以案可能不公開審理。

  據瞭解,檢察機關指控張俊以的罪名是「行賄罪」和「誹謗罪」,趙安的罪名是「受賄罪」。據檢察機關指控,張俊以涉嫌行賄的金額為61萬元,行賄對象則完全指向原中央電視臺文藝部主任趙安。至於誹謗罪,知情人士只告訴記者,張俊以所指的對象有兩個。張俊以是2002年10月15日被公安機關正式拘捕的。

    有關法律界人士分析,因為「誹謗罪」可能涉及隱私,法院在審理時可能會因此不公開開庭審理。

    依據我國《刑法》,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誹謗罪一般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訴,只有在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況下才由檢察機關向法院起訴。當然,也不排除與公訴案件合併一起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誹謗罪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行賄罪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受到巨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法院在審理時將對兩罪所適用刑罰實行兩罪並罰。

    受賄罪將受的刑罰重於行賄罪,受賄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

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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