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1.8億元特大傳銷案公開宣判

發表:2003-11-21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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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海恩特實業公司傳銷通過媒體做宣傳,利用開代理商會議推廣營銷策略和推銷產品。8個月的時間,公司共計經營額為人民幣 180786360.68元。2000年5月,三負責人逃匿,造成認購款人民幣34279705元無法追回。19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這起涉及 1.8億多元的特大傳銷案。

據信息時報報導,1999年9月,廣東海恩特經濟發展有限公司負責人李衛東為牟取暴利,成立廣東海恩特實業有限公司以進行傳銷活動。李衛東找到洪寶平、譚良平兩個據稱是「傳銷界」有名的「高手」,分任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洪、譚兩人充分利用其強大的號召力,以推銷產品為名,通過媒體及召開經驗交流會等方式進行宣傳,宣稱每購買1份海恩特實業公司的產品(有服裝、電器等,每份為368元,2000年3月後為508元),可成為公司推廣員,可拿3個月共710元的底薪;如購買滿30份產品,可成為公司代理服務點,發展推廣員,並可從後來參加者認購費中收取每份5元回扣,進行「金字塔」型的傳銷活動。

在兩人的鼓動下,一大批傳銷者紛紛前來加入海恩特實業公司,隨後在譚良平的引介下,另一所謂的「傳銷高手」高青山也成為公司市場部經理。在三人鼎立相助下,海恩特實業公司的「傳銷生意」從此紅火異常。

據查,1999年9月至2000年5月間,海恩特實業公司在全國吸引公眾參與認購產品,共計經營額為人民幣180,786,360.68元。 2000年5月,李衛東及三被告人逃匿。造成認購款人民幣34,279,705元無法追回。廣州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洪寶平、譚良平、高青山參與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嚴重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

19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這起涉及1.8億多元的特大傳銷案,判決被告人洪寶平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譚良平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 11年,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高青山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3萬元;扣押三被告人的財物拍賣折款及凍結的銀行存款發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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