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信嗎?反正我們是不信

發表:2004-01-02 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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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發生在哈爾濱的寶馬車撞人案件在網路和社會上都引起了很大的關注,案件性質的認定則完全取決於警方對事故的調查和取證,對警方公布的調查取證結果我個人認為存在明顯的調查不深入、公布不透明、列舉事實不清楚、認定事故性質不準確等等。

首先聲明:

一、我對撞人事件當事人雙方的地位、背景等不感興趣,完全是出於不帶感情色彩、就事論事的分析情況。

二、這件事街談巷論眾說紛紜不一而足,我僅以警方正式公布的調查取證責任認定報告分析情況。

三、我有多年駕駛機動車經驗,也有駕駛多種手動、自動轎車的經驗,並且是汽車論壇和車友樂部資深成員,無論在理論或是實踐上應該還算不上外行吧。


首先引用幾段哈爾濱日報登載的警方正式公布的調查結論原文:(全文見附錄)

「綜上兩點,在第二階段事故中,蘇秀文駕駛車輛情緒不穩定,精力不集中,操作失誤,發生情況時,採取措施不當,導致事故發生。」

「此外,道裡交警大隊主管事故的副大隊長和事故民警還對蘇秀文及其寶馬車的情況進行了通報,調查證實蘇的駕駛證是黑龍江省農墾區車輛管理所1997年核發的B型駕駛證,年檢等手續齊全。但蘇並不像自己供訴的那樣經常開車,而是從2002年開始,在其女兒教了兩次後,才有駕車經歷,且所駕均為自動擋車輛,駕車經歷也僅有10餘次。」

按上述公布的結論的論點是,

1、蘇秀文駕車經驗不足甚至是嚴重缺乏經驗或者說幾乎不會開車。

2、情緒不穩定、精力不集中

3、操作失誤,其中操作失誤又分為

a 長時間停車時沒有把擋位置於駐車檔(P檔),而是置於臨時停車檔(N檔)。

b 倒車時錯把前進檔(D檔)當作倒車檔(R檔)

c 車起動後錯把油門當剎車踩了

按此說法,屬於一個極端缺乏駕駛經驗的人在情緒不穩定的情況下一而再、再而三的操作失誤從而造成重大惡性交通事故似乎也順理成章,但果真如此嗎?

我要質疑的是;

一 蘇秀文果真嚴重缺乏駕駛經驗嗎?

1、有一個事實是,從警方公布的資料看,蘇秀文取得正規駕駛執照是在1997年,那麼至事發時她已經有7年持有駕駛執照的時間,用一般人的話說也可以算是老司機了。她具備合法駕駛汽車的資格和時間,她似乎也不存在因經濟條件限制而難以接觸汽車的可能,那麼不論是按法律的定義或是按照常理、按照一般的邏輯、她完全有可能是個經驗豐富技術熟練的汽車駕駛員。

2、警方公布的調查通報裡稱:「蘇並不像自己供訴的那樣經常開車,而是從2002年開始,在其女兒教了兩次後,才有駕車經歷。且所駕均為自動擋車輛,駕車經歷也僅有10餘次。」請注意:這裡提到蘇自稱經常開車,(也等於承認有熟練的駕駛經驗)。一個人是不是經常開車她自己最清楚,那麼警方依據什麼說「蘇秀文並不像她自己供訴的那樣」呢?警方並沒有公布客觀的,可信的證明。警方賴以證明這一點的說法是:「而是從2002年開始,在其女兒教了兩次後,才有駕車經歷,且所駕均為自動擋車輛,駕車經歷也僅有10餘次。」

請注意:所謂其女兒教她開車之說,只能出自於她女兒或近親屬之口,而在調查審理案件時當事人的近親屬因為和當事人有著明顯的利益關係,其證言除非得到大量的、多方面的證據相互印證,一般不與採信。那麼警方有什麼證據證明蘇秀文真的就是自2002年才學會開車,而且僅有10多次駕車經歷呢?為什麼僅憑蘇的親友的一面之詞就認定她沒有駕駛經驗?

3、請注意這樣一個事實,案發時蘇秀文駕駛的車輛裡面一共坐了三個人,除她本人以外其他兩個人不是很她關係泛泛的人而是她的二姐和四姐,我們也注意到另外一個事實,案發地點是在鬧市區,是在所謂人才大市場門前,交通相當擁擠、以至於蘇的寶馬車在撞人之前先行發生了和拖拉機的擦撞。

我們要問:蘇是天才嗎?她怎麼可能僅由她女兒教了她兩次就學會開車了。而且她不僅會了,還敢開著車在鬧市跑?(注意,不是練車場或者郊外荒僻無人的路上)甚至還敢讓她兩個姐姐坐在車上?一般開車的人誰都知道,也都體驗過,駕駛汽車絕對不是三兩次能學會的。如果僅僅學三兩次,開10餘次車的經歷,按常理沒有哪個人敢開著車在鬧市跑。也沒有那個人請別人尤其是請自己的親人坐自己開的車,別人也不敢坐。要知道像這樣沒有經驗的人開車她是可能撞人,但更可能撞在別人的車上、樹上、甚至翻到在路邊的溝裡,那死傷的就不是別人了,而是她自己和她自己的親屬了。

那麼我們要問:「如果一個領取合法正規的結婚證達7年之久,自稱經常有夫妻生活,並且確實在抱著自己的親生孩子滿街跑的人,我們能憑她親友的一面之詞就認定她沒有性經驗,就斷言她是處嗎?」

我們還要問:「正規的法律文書和法定證件有沒有它的法律效力?應不應該保有它的嚴肅性?譬如說、按照現行的交通法規的規定,駕駛員在領取駕駛執照的第一年內為實習駕駛員。現行的交通法規也同時規定,實習駕駛員在實習期間不得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否則即屬於違章。那麼如果交警在高速公路上查車,對實習駕駛員是否有資格有經驗駕車上高速公路這種情況,是根據駕駛駕駛員所持的駕駛執照所記載的時間還是憑其它別的什麼來認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某人持有長達7年之久正規有效的駕照話,交警有沒有可能,有沒有什麼權力指稱她沒有駕駛經驗而駕車上高速她違章?反過來說、如果持有實習駕駛執照的人在高速公路上開車,憑其親友的一面之詞、說她很有駕駛經驗,交警是否概可不視為違章?

我們不否認現實社會中有人甚至有一些人通過不正當的或稱非法的渠道獲得了有法律效力的駕駛執照。我們也承認,以此途徑獲得駕駛執照的人可能在獲得駕駛執照後的相當一段時間內不具備駕駛機動車輛的能力、經驗、知識和技能。但是這不等於說也不能證明她就一定是不具備。但這種情況畢竟是不正常的、是違法的、是要從嚴查處的。

如果因此而隨意曲解事實讓私下收受成為法外施恩、網開一面、成為一旦發生事故後可以用來開脫責任的正當的可以考慮的理由的話,那法律和法定證件還有什麼效力?還有什麼嚴肅性?會造成什麼社會效應?如果通過不正常方法獲得駕駛執照反而可以用來證明沒有駕駛經驗,在某種情況下某種程度上可以免責或從輕處罰的話,那誰還會通過合法途徑去獲得駕駛執照?

我們常說「依法辦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那麼既然警方接受、承認並公布說蘇持有的駕駛執照是合法的有效的,那麼警方也就應該相應的視蘇為通過正規的駕校學習、通過公安機關正式的考試這種惟一合法的途徑,具備駕駛機動車輛相應的技能知識的正規駕駛員。這就是所謂以法律為準繩,否則就是對法律的隨意曲解,

就不是以法律為準繩而是以說詞為準繩了。既然存在著蘇領取駕駛執照長達7年之久這一事實,既然有蘇攜帶著其親戚駕駛機動車輛自如的、正常的在鬧市區穿行這一事實,就不應該僅憑其親友事後的一面之詞,暗示蘇明顯缺乏駕駛機動車輛的經驗和技能,為其造成重大惡性撞人事故不具備主觀故意埋下伏筆,否則就是對事實的視而不見或歪曲,那還有什麼以事實為基礎可言?那豈不是以說詞為基礎了嗎?


二 事發時蘇秀文情緒不穩定、精力不集中嗎?

是的,有理由相信蘇秀文當時情緒是不穩定,而且是很不穩定,但卻並非不集中。警方事故調查報告裡面有這樣的說法:
「蘇下車罵了代義權並與之發生爭執,但隨後被代的妻子劉忠霞拉開,並由劉向蘇道歉。當時圍觀群眾多同情蘇,認為是農用四輪車超寬將寶馬車刮傷,現場群眾並沒有對蘇進行起鬨辱罵。因此,蘇當時雖比較生氣,也僅限於對代的氣憤,而非對劉忠霞和圍觀群眾惱羞成怒,

「此後,蘇也下車指責代義泉,並與之發生爭執」

注意:

1,第一起車輛相互擦撞事故發生後,相互間有罵、有爭執,執是指的什麼。

2,蘇被劉忠霞拉開,為什麼要拉開?是爭執還是撕打?如果僅是各執一詞的話需要「拉」開嗎?

3,拖拉機裝載超高,超寬,且人貨混載,屬明顯違章。寶馬車當時是在靜止狀態,而拖拉機是在行進狀態,即便是寶馬在人才大市場門前停車屬違章停車的話,第一起擦碰事故拖拉機也要負主要責任,這是顯而易見的,開拖拉機的心裏不會不清楚。

4,蘇是受了損失和威脅的,蘇是完全有可能憤怒的。

蘇第一起事故發生後當然很憤怒而且情緒激動,這是符合常理的也是可以理解的。蘇的憤怒不僅在於她嶄新的,昂貴的寶馬車無端的被拖拉機擦碰,蘇的憤怒也不僅僅在於她的財產受到了損失,蘇的憤怒尤其在於當時威脅到了她的生命。按事故報告稱第一起事故發生的結果使寶馬車左側倒車鏡受到了損傷,並且寶馬車被拖行了數米之遠。事故報告也稱當第一起事故發生時,除蘇的二姐下車問路外,寶馬車裡尚有兩人,蘇是駕駛員、一般來說應該是處於寶馬車前排左側駕駛員的位置,也正是擦碰接觸的地方。突如其來的、鋪天蓋地的大蔥、猛烈的擦碰,接觸點和蘇的身體相距多遠?以厘米計,一層車殼而已。如果撞擊點差之毫釐的話或者寶馬車在搖搖欲墜拖行數米的過程中翻側的話,都很有可能造成蘇的身體受傷甚至致命。蘇的憤怒還在於應該負有肇事責任一方的代和劉夫婦兩人竟然能、竟然敢和受損失、受威脅、無過錯一方的蘇爭執起來了、罵起來了、而且相當激烈、甚至報導說當時還發生了是撕打。那麼在此情況下,應該坦承:可能會有不少司機會湧出司機那句特有的、極惡毒的腹謗「我開車撞死你」!當然這種腹謗敢不敢揚言,會不會去實施,那就要看他當時是不是還存有理智,也取決於他的財勢是否讓他平時就養成了目空一切的習慣和膽量了。

所以,蘇在當時憤怒,甚至很憤怒是正常的,合乎情理的,也是可以理解的。在憤怒的情況下她思想集中於報復或懲罰對方,產生不顧一切的不理智的想法、實施極端的措施也絕非不可能的。有報導稱有人說當時曾聽到蘇曾揚言要撞死對方!當然,有人說並不等於蘇一定說了。就比如有人說某人貪污巨款,並不等於某人就一定就貪污巨款了,甚至這炙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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