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狀 請關注中國猖狂的暴力拆遷犯罪

發表:2004-03-06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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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狀

控 告 人: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南四馬路26號、30號未動遷居民

被控告人:高洪波,男,加拿大籍,系瀋陽新世紀房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事實與理由

一、毀壞公私財物罪

2003年10月25日至11月24日,高洪波在《拆遷許可證》已經過期失效的情況下,對我們的住宅樓違法強行斷水、斷電,並持續實施了一個月的暴力拆遷。割斷樓梯護欄;扒開樓頂;砸落樓板;砸漏平房屋頂;砸毀居民數臺空調;凍裂數百片暖氣片;砸壞電話和有線電視線路;砸壞許多居民家的窗戶玻璃,徹底破壞了樓房的整體建築結構。該樓房早已經是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至今沒有達成動遷協議,拒絕搬遷的居民尚有近30戶之多,被控告人高洪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觸犯《刑法》第275條之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了毀壞公私財物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自2003年10月25日高洪波違法斷水、斷電以來,不但破壞了我們居民合法的生存環境,而且使兩座住宅樓變成了沒有水源的旱樓,一旦發生火患,後果不堪設想,給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危害;

(二)2003年11月3日,高洪波指使手下人強行割斷30號樓四單元全部樓梯護欄,使居民上、下樓梯失去了安全屏障;六樓居民王鳳蘭家門後原是與牆體連接的樓梯護欄的末端,護欄被割斷後,站在王鳳蘭家門前門後,隨時都有不慎跌落樓下的危險;

(三)2003年11月8日,高洪波指使手下人強行扒掉四單元樓頂,樓頂塌落時,砸透五、四、三、二層樓板,轟然墜落於二樓居民董國明家屋頂,董國明當時正在自己家中,滿院子的居民都為董國明的生命安全驚出一身冷汗。

董國明家屋頂樓板已被砸裂,隨時都有塌方的危險。高洪波實施的犯罪行為給董國明全家的居住安全造成嚴重危害;

(四)2003年11月11日,高洪波指使手下人強行拆除四單元三樓以上前、後牆,造成東山牆與樓房主體結構完全分離,樓房的整體建築結構遭到嚴重破壞。東山牆孤懸壁立於天地間,使六樓、二樓、一樓三戶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時刻處於危險之中。

被控告人高洪波實施的行為觸犯《刑法》第114條之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谷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犯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未動遷居民數百萬元的財產損失。

三、放火罪(未遂)

2003年12月4日下午,院子裡瀰漫著一股煤氣味兒,居民立即報警。110、119及時封鎖交通,設置隔離區,疏散人群。後在三單元六樓東側的空房子裡發現煤氣管道遭人為破壞,大量煤氣正在外泄。經煤氣公司緊急搶修才排除了危險。

沒過三天,居民們從《晨報》上看到:瀋陽市大東區發生了一起動遷樓夜間被人為縱火事件,4個起火點都是從拆完門窗的空房子裡引發的。20臺消防車奮戰4個多小時才將大火扑滅,樓內居住的100多位居民幸無傷亡,但財產損失巨大。

看到這篇報導,居民們聯想起12月4日的煤氣泄漏事件,至今猶有餘悸。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觸犯《刑法》第118條之規定: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高洪波是重大嫌疑人。

四、傷害罪

(一)2003年10月28日,毆打居民張偉(女)

張偉發現自家電錶被高洪波手下的人偷走,隨即到後院工地索要電錶,結果卻反倒招致一頓毆打。

(二)毆打居民馬永良、馬巨強父子。

2003年11月20日晚8時許,父子兩人在樓前馬路上遭高洪波手下20餘人(其中包括十幾個身著制服的保安)的毆打。馬巨強頭頂血流不止,一側肩膀及後背被大片鮮血染紅,其狀慘不忍睹。打人凶器即一根鐵管被趕來的巡警查獲。持鐵管打人的元凶至今尚未歸案。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觸犯《刑法》第234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犯了傷害罪。

五、行賄罪

高洪波曾公開對居民說:「我寧可把錢花在政府官員身上,也不會給你們多拿一分錢。政府最後會裁決強遷幫我擺平。」2004年1月19日,即春節前二天,瀋陽市房產局果然向王麗茹、王鳳蘭、董國明、於學凱4戶居民送達了強制拆遷的《裁決書》,表明高洪波已經把錢花在了政府官員身上。

我們估算,「省工交大院改造項目」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額達5-7億元人民幣,在國有資產向高洪波手中流失的過程中,高洪波「花在政府官員身上」的錢,即行賄的數額是特別巨大的。被控告人高洪波實施的行為具有觸犯《刑法》第390條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犯行賄罪之嫌疑。

六、關於被控告人高洪波犯間諜罪

高洪波原係瀋陽自行車廠(已經破產)的銷售人員,後混到國外加入了加拿大國籍。高洪波面對我們二、三十戶民民公開講:「我到過歐美許多國家,那裡真有人權,人家是法治社會,中國不行,中國根本沒有人權。所以你們跟我講憲法,講尊嚴,講法律,講人權,那都沒有用。我就按政府19號令發布的拆遷辦法執行,別的我不管。私有財產不可侵犯,這在西方國家好使,在中國行不通。」

高洪波在遼寧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三處的院子裡,面對二、三十戶動遷居民竟敢公開宣布其反華、反共、反人民的政治立場,不難想像:他回到加拿大以後,將會把中國政府、中國共產黨、我們的國家政權醜化到何種地步。一些地方政府官員為了高洪波這個外國資本家的幾個臭錢,不惜出賣政府的行政權力,不惜出賣中國共產黨的政府原則,不惜出賣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不惜出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際形象,甚至不惜出賣情報,完全喪失了人民公僕的原則和立場。

長期以來,高洪波這個具有鮮明的反華、反共、反人民政治立場的外國資本家,頻頻出入黨政機關機要重地,與省、市、區三級政府的官員打得一片火熱,在此期間不知蒐集了多少事關國家安全的政治情報、軍事情報和經濟情報,被控告人高洪波實施的行為具有觸犯刑法第111條的規定: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犯間諜罪的嫌疑。

七、槍支犯罪

(一)2003年8月10日下午三點多,高洪波指使手下強行割斷30號樓的大門,居民陳某上前阻攔時,遭到高洪波手下一男子持槍威脅。瀋陽當地的《晨報》、《今報》、《快報》、遼寧廣播電臺等多家媒體都曾報導過這一事件,但在和平區公安分局民主派出所所長董穎和副所長佔波的包庇下,沒有認真追查。

(二)2004年1月21日,30號樓三單元二樓居民盧家林在自家陽臺挂燈籠時,發現陽臺拉窗玻璃下部有一圓形孔洞,後經仔細辨認,大家都認為是槍擊留下的彈孔,並一致認為這是高洪波對我們實施的又一次恐怖威脅。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128條第一款之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了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罪。

八、黑社會組織犯罪

高洪波的手下對我們居民說:我和劉湧(劉湧是瀋陽黑社會犯罪組織頭目,已被處決。)是鐵哥兒們,我們黑、白兩道全行,叫你們走你們就得走!

高洪波的得力助手馬老大對我們居民說:你們找哇?你們告哇?看誰管你們?省裡、市裡哪個部門管你們了!我早就說過,連薄熙來見我都得點頭,這是薄熙來的項目,你們告到哪也沒有用!讓你們走你們就得走!

高洪波的手下對我們居民說:你們死了白死,死一個人也就二、三萬塊錢完事,我們啥事都沒有。

高洪波糾集劉湧的餘黨,如周大明、張恆軍、馬三兒、馬老大、馬二等人,組成黑社會暴力拆遷組織,在《拆遷許可證》失效的情況下,暴力拆毀我們的樓房,打傷我們居民,不僅沒有受到任何制裁,反而更加有恃無恐,至今仍對我們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構成很大威脅。

高洪波的黑社會組織犯罪之所以如此猖獗,根本原因在於其背後的保護網,這個保護網是由一個個腐敗官員提供的一個個保護傘構成的。如瀋陽市拆遷辦主任趙傑、左科長、科員佟某;瀋陽市房產局局長馬英;和平區公安分局民主派出所所長董穎、副所長佔波;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長劉秉力;遼寧省人民政府原省長薄熙來。

被控告人高洪波實施的行為觸犯《刑法》第294條之規定: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兩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了組織、領導黑社會組織罪。

我們強烈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對高洪波的上述犯罪行為立即立案偵查;立即制止高洪波至今仍在持續實施的暴力拆遷犯罪行為;立即履行憲法規定的國家機關的職責,恢復法律秩序,還給我們公民穩定、安全的依法治國的社會環境!

九、犯罪行為仍在持續

2004年2月15日下午一點多鐘,26號樓三單元六樓居民王殿榮(省民政廳離休幹部)家的兩道門鎖被大錘砸開,室內地面被砸開一個大洞。王殿榮找到高洪波手下的劉征質問時,劉征聲稱不知道,拒不認賬。後在事實、證據面前,劉征見無法抵賴,才勉強答應予以修復。第二天,非但沒有修復損壞的房屋,反而變本加厲,砸得更加瘋狂,窗戶被砸掉,大部分地面被砸透與五樓相通,室內物品全部丟失,壁廚內裝滿衣物的兩個柳條箱被扔到後院工地上。王殿榮夫婦再次找他們理論時,他們蠻橫的說:我們就砸了!你們能怎的!

與王殿榮家同時被砸的還有26號樓的馬永良家。馬家大門被大錘砸開,窗戶被砸掉,北牆被砸倒。因馬永良、馬巨強父子此前曾遭高洪波手下的20多人毆打,精神上均受過強烈刺激。

2004年2月18日,居民得知高洪波要強拆30號樓,便自發組織起來,大部分人看家護院,保衛大樓,一部分人(21人)去瀋陽市委上訪反映情況。結果26號樓的六樓居民楊邁倫家還是被砸了。楊家的陽臺門窗被砸掉,樓頂被砸得通了天,砸樓者從樓頂砸開的窟窿潛入楊家,將房門從裡面反鎖,使楊家人無法回家。在楊邁倫老伴的強烈譴責下,高洪波的手下吳澤才發話後,才讓砸樓者再次從樓頂窟窿鑽入楊家,從裡面將房門打開。

2004年2月19日,26號樓3-3-2居民劉濤家的門窗被砸。

十、其他法律依據

1.《憲法》序言中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2.《憲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3.《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

4.《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5.《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6.《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二款):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7.《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控告如上。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
遼寧省公安廳
遼寧省國家安全廳
瀋陽市公安局
瀋陽市國家安全局

控告人:瀋陽市和平區南四馬路26號、30號
未動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OO四年二月十九日

附控告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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