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署名文章:釋法效力等同《基本法》

發表:2004-03-2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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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於四月二日至六日的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上,審議對《基本法》附件一及二有關香港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條文進行釋法。新華社發表署名文章強調,人大對《基本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解釋,「與《基本法》本身具有同樣的效力」。
人大委員長會議廿六日下午在北京舉行,新華社報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在會議上對《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草案的有關問題作了匯報。根據《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委員長會議決定,徵詢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對該解釋草案的意見。新華社的報導沒有提及釋法內容。

而《基本法》附件一是有關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第七條條文「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至於《基本法》附件二是有關立法會產生辦法,第三條條文「二○○七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對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新華社同時發表北京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振民的署名文章,王在文章中指出,圍繞香港政制發展的討論,對《基本法》附件出現不同理解,部分看法不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和《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為了澄清大是大非的原則性問題,更好地貫徹實施《基本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進行解釋十分必要,也完全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亦是依法治港的必要之舉。

他又說,人大解釋《基本法》具有充分的憲法和《基本法》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憲法和法律,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國家主權行為的一種憲法表現形式」;而人大行使《基本法》解釋權是全面準確地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對《基本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解釋,與《基本法》本身具有同樣的效力,各方面都必須予以遵守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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