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羅基:我申請回國探親的經過

發表:2004-06-06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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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香港)2003年3月號發表了曹長青的《北島和自由背道而馳》。我贊成他對北島的批評。但有一段話涉及到我,並不準確。他寫道:「所有被視為異議份子的人回國,幾乎全都被中共當局要求寫悔過書,還得表示不再從事異議活動等。流亡美國的異議人士、中國人權另一位理事郭羅基曾撰文說,他提出回國要求後,紐約中共領事館逼他寫『認識』,他連寫了三次,都被指為『不深刻』最後他憤怒地不再寫了。」我確曾寫過有關的文章。文中並沒有說給領事館「連寫了三次」。按曹的敘述,似乎我先是順從領事館寫「認識」,連寫了三次通不過,才「憤怒地不再寫了」。此說與我的文章不符,也就是與事實不符。
電子刊物《大參考》2001年3月20日刊出署名「有才」的《「寫檢查」也是精神控制一招》中有如下一段話:「最近,報載原北大、南大教授郭羅基在海外教書多年,想回國,但是中國駐外使館的同志們,把郭拒於國門之外。他們讓郭寫檢查,表示悔過,郭按照自己的認識寫了『檢查』,卻仍然不得其門而入。把守國門的同志們認為你郭教授的檢查寫得蜻蜓點水,膚皮潦草,不深刻,當然國家不讓你回去。」
我從來沒有寫過「檢查」,即使「蜻蜓點水,膚皮潦草」的「檢查」也沒有寫過。80年代,我在北京的時候,被當時的中共中央宣傳部長鄧力群指責為「從來不作檢討的人」。為了不在高壓之下作檢討,我付出了極大的代價。到了美國的自由天地裡,更不會作「檢查」了。所以我寫了一篇短文,澄清有才先生的說法,交《大參考》發表。不料又被好事者稍加修改按上標題《陳一咨、呂京花是寫了「東西」的》,貼在好幾個中文網站上。這又非我的原意。我在《北京之春》2001年6月號上發表了《一個向人民勒索的政府》,以正視聽。曹長青提到的,大概就是這篇文章,但顯然沒有如實地轉述文章的內容。
我被拒於國門之外是一件無理的事情,和中國領事館打交道又是一件無聊的事情。既然一再有人提到,我可以談談前後經過,願公眾與聞。
80年代,我在中國是被禁止出國的人。朋友們調侃說:「你享受了大熊貓的國寶級待遇--不得出口。」「六四」以後,由於我公開抗議鎮壓,更不得出國。我上法院起訴國家教委、起訴南京大學黨委,官司從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打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又打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最後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歷時將近一年(事見《共產黨違法案紀實》,香港民主大學1997年出版),才爭得出國的利權。我應哥倫比亞大學的邀請,1992年底到達紐約。1993年即被中國政府列入不准入境的「黑名單」。不准出國的人又不准回國了。

中國南方某地海關的工作人員陳蒙,向人權組織透露了中國公安部下達的「黑名單」。名單上列有49人,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六四」以後受通緝的人,第二類是海外民運組織頭頭,我和方勵之、王若望等均屬第三類。陳蒙並非民運人士,不過是一個正直的公民,因此而被判了七年徒刑。1993年以來,「黑名單」又擴大了好幾倍。
共產黨的政策變了。從前,那些「土八路」把出國看作政治待遇。口頭上反對帝國主義、批判資本主義,實際上暗中迷戀資產階級生活方式,視西方為極樂世界。他們決不向他們不喜歡的人分發進入極樂世界的門票,只有他們自己和他們的子女才能享受此等政治待遇。現在他們感到麻煩了。異議人士在國內的呼喊,驚擾了他們的清夢,影響到政局的穩定。中國步蘇聯的後塵,將異議人士趕出國門,不許回國,以為從此禍水外流,長治久安了。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三條規定:「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剝奪公民的出國權和歸國權,是嚴重侵犯人權。國際上也有一些政府開列不准入境的名單,都是針對恐怖組織和販毒集團的。開列不准本國公民入境的「黑名單」,只此中國政府一家。從前還有一家,那就是臺灣。臺灣海峽兩岸的中國人,雖然曾經打得你死我活,至今還沒有結束敵對狀態,其實本是同根生,患有同樣的「中國病」。如何對待嚮往自由的飛鳥,臺灣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不准飛出去,嚴密封殺;第二階段是飛出去的不准飛回來,堅決排拒;第三階段飛來飛去出入自由了。中國大陸剛走到臺灣的第二階段,整整落後了一個歷史階段,但封殺和排拒的程度卻大大超過了當年的臺灣。僅僅從這一點來看,按照中國政府的意願來「統一」也是很困難的。享受自由的飛鳥怎麼能回到牢籠之中?中國政府的反人權政策不僅針對本國公民,還針對美國公民。凡是同情民主運動、批評中國政府的美國人士,也被列入了「黑名單」。對哥倫比亞大學的黎安友(Andrew Nathan)教授拒發簽證,而普林斯頓大學的林培瑞(Perry Link)教授到了北京也不得入關,第二天被遣送回美國。
「黑名單」上對我不准入境的期限的規定是到1998年。當時有人說,1998年以後你不就可以回國了嗎?我說,非也。我的護照的有效期到1997年,這就是說1997年以後我沒有有效護照了,所以不用規定不准入境了。如何?果然!
我的護照1997年10月到期,我於8月從波士頓將護照寄到紐約總領事館,要求延期。過了一個月,領事館將護照寄回,沒有辦理延期,也沒有說明理由。我特地去紐約,問領事館:是工作疏忽遺漏了,還是不予延期?如果是工作疏忽,請予改正;如果是不予延期,應當說出理由。他們說不出理由來,又將我的護照收下了。按規定一個星期辦完,十多天後我打電話去催問,回答說:正在向上面請示,需要耐心等待。
有一天,領事館通知我親自去一趟。一位姓彭的領事對我說「要寫個東西」。
我問:「寫個什麼東西?」
他說:「寫寫對政治問題的認識。」
我又問:「是不是所有的人護照延期都要寫個東西?」
「那倒不一定。」
「為什麼一定要我寫?」
「這是上面的規定。」
我責問:「你們的『上面』是誰?上面的規定有什麼法律根據?現在是依法治國,你們依的什麼法?」
他顯得很輕鬆:「你可以寫,也可以不寫。寫不寫由你,辦不辦由我。」
我從波士頓到紐約的來回車程是九個小時,對話兩三分鐘就結束了。
我在考慮,究竟寫還是不寫?如果他說寫個「檢查」、「悔過書」之類,我可以當場拒絕、嚴詞駁斥。「寫個東西」是中性的。不寫,到此為止,下面就沒戲了。他可以說,責任就在於我沒有「寫個東西」。我還是寫了一個「東西」,目的是為了反對「寫個東西」。首先就說明「寫個東西」的要求不合理,沒有法律根據。然後,至於說到「對政治問題的認識」,我寫了兩條:第一,我堅持愛國主義。錯了嗎?第二,我堅持馬克思主義。錯了嗎?這兩條妨礙護照延期嗎?我批評中國政府和共產黨是從愛國主義、馬克思主義的立場出發的;難道你們反對愛國主義、反對馬克思主義嗎?
我將寫的「東西」傳真過去。姓彭的領事在電話中對我說:「你要寫對政治問題的認識,自己的政治表現。」
「我不是寫了嗎?如果你們認為我的認識不夠,請告訴我,什麼樣的認識才符合要求?我可以按照你們的標準來提高認識。」
他不回答問題,不亮出底牌,只是重複說,要寫對政治問題的認識,要寫自己的政治表現。
我認為已經寫了「東西」,他認為我寫的「東西」不是他要的「東西」。結果就沒有下文了。
因為領事館說「寫個東西」是上面規定的,我就給他們的「上面」外交部寫封信。當時的外交部長唐家璇是我的學生。他1958年入北大東語系日語專業學習,我給東語繫上政治課。老師是有資格教訓學生的。我不客氣地說:「你在北大的時候,算不上是一流的學生,當然也不是很差的學生。當年的老師和同學們沒有人能看出你竟是未來的外交部長,那些富有才華的學生現在反而不如你。你身居高位經過多少人的挑選?既然當上了外交部長,希望你能當好。外交部及其駐外機構,有較多的機會接觸外國,你們應當將文明社會的風氣引進國內,不要再把中國的官僚習氣帶到國外。」然後公事公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請求外交部對紐約總領事館的行政行為進行復議。結果,石沉大海,毫無音信。
2000年7月,我的九十高齡的母親病危。我急欲飛去探視,因沒有有效護照,不得不向領事館提出回國的申請。本國公民回國要提出申請已屬荒唐,更荒唐的是不能滿足條件申請不予批准。還是那位姓彭的領事,還是那句話:「你要寫個東西。」
我說:「我以前不是寫過了嗎?」
「那個不行,你要重寫。」
我不可能寫出他們滿意的「東西」來,所以就不寫了。
9月,母親去世了。我又向紐約領事館提出申請回國奔喪。我聽說有人雖未獲准護照延期,但允許回國奔喪,故抱有希望。我得到的回音又是那句話:「你要寫個東西,這是必須的手續。」
我說:「有的人沒有有效護照不是也回國了嗎?」
「他們都是寫了東西的。」
領事館所說的「寫個東西」,不明說是什麼「東西」,讓你意會。實際上他們要的是「悔過書」、「保證書」之類。我當然不會拿原則作交易,忍受了與高堂老母生離死別的哀痛,但以維護為人的尊嚴自愛、自慰、自豪。去國十餘年,家事多變遷,兒媳婦、女婿、孫女都沒有見過。孫女的稚音在電話裡聲聲喊「爺爺」,遠隔重洋牽動著我的歸心。故國之思,與日俱增。
當年葉挺蹲監獄,國民黨政府答應給他自由,條件是「從狗洞裡爬出來」。現在共產黨政府讓我回國的條件是「從狗洞裡爬進去」。我是一個堂堂正正的人,回到自己的祖國是我的人權,為什麼要「從狗洞裡爬進去」?
中國政府自稱是「為人民服務」的。但人民要它辦事,它就要進行勒索。不僅是經濟上的勒索,還有政治上的勒索;上述「寫個東西」就是一種政治上的勒索。你不付出代價,它就不給你辦事。因要求回國而遭勒索的,恐怕不是我一個。有才先生的文章中說,「寫檢查」也是一種精神控制。對於控制不了的人,只好勒索了。勒索也並非都能得手。

2003年4月2日於哈佛大學


《開放》(香港)2003年6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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