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報》案出現顯著變數

發表:2004-06-07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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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報》總經理喻華峰涉嫌貪污、行賄案原定5月24日在廣州市中級法院開庭,但事前突然宣布推遲開庭;此外,該報執行總編輯程益中案,按程序應於6月1日之前移交公訴部門,但至《財經》截稿時(6月1日)尚未正式起訴。種種跡象表明,相關案件已出現重大變數。

喻華峰案及程益中案,均為備受關注和爭議的《南方都市報》經濟案(下稱「南都案」)之重要環節。《財經》近日從多重權威渠道獲得確認:廣東省兩位德高望重的前任省委書記任仲夷和吳南生,曾於今年4月中旬就「南都案」聯名給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廣東省省委書記張德江寫信,認為廣大群眾,包括法學家、經濟學家對案件的異議「值得思考」。張亦作出批示。

此間分析家認為,二老的信函及張德江的批示很可能成為「南都案」逆轉的關鍵;而喻、程兩案審理進程推遲,正是值得揣摸的信號。

喻、李、程案過程

截至目前,「南都案」主要涉案人為三人,除喻華峰和程益中外,還包括《南方日報》報業集團前社委、調研員李民英。

整起案件中先期被捕者為喻華峰和李民英。3月4日,喻案在廣州東山區法院開庭審理,主審法官為邱建明(審判長)和崔小軍(審判員)。喻被指控「受賄10萬元」,並在四年中共行賄李民英97萬元。5日,李案在同一法庭審理,主審法官黃王瑩。李被控受賄罪。

《財經》在現場看到,兩案控辯雙方爭議相當激烈,爭論焦點在於相關行為究竟屬市場化激勵機制,還是貪污與行賄受賄。

3月19日上午,廣州市東山區法院一審認定喻華峰貪污《南方都市報》職工獎金10萬元,向李民英行賄80萬元,以貪污和行賄兩項罪名判處喻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其貪污所得10萬元予以追繳。同一天上午,東山區法院還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李民英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其受賄所得97萬元予以沒收。

一審判決後,李當庭表示不服,提起上訴。3月29日,喻華峰亦提起上訴。

據《財經》瞭解,喻在給廣州中級人民法院的上訴書中稱,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利用職務之便,夥同他人私分職工獎金佔為己有,其行為構成貪污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構成行賄罪」。上述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他表示,自己並未利用職務便利,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或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主觀上也無貪污的故意。此外,自己並沒有向李民英行賄的動機和目的,也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

3月19日凌晨,就在喻、李二人一審判決宣布前幾小時,正在四川丹巴縣參加報社廣告工作會議的該報執行總編輯程益中在睡夢中驚醒,被前來執行任務的廣州市公安局帶走。警方出示的逮捕證顯示,程「以涉嫌貪污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刑事拘留」。

當天下午,有公安人員持搜查令到程在廣州的住所進行了搜查,並扣押數本存摺,涉及30餘萬元,另扣押現金6萬元。

4月1日,在喻華峰提起上訴三天後,程益中被廣州市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正式逮捕。5月14日下午,程家再度受到搜查,被搜走的物品包括熱水器、電視機、空調、冰箱等大宗家電的發票。

開庭與延期

4月15日,廣州市中院正式受理喻華峰之上訴。

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二審法院受理上訴案件,應在一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以喻案上訴於4月15日被受理計,廣州市中院至遲應在5月31日前二審審結。然而,廣州市中院在確定5月24日開庭又行延期後,至今未宣布開庭時間,表明此案只能正式申請延期。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同時規定,「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規定的情形有四:(一)交通十分不便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財經》獲悉,廣州市中院日前已向廣東省高院申請延期審理喻華峰上訴案,並獲批准。至於廣州市中院以上述四種情形中的哪一種為根據申請延期,尚且不詳。

另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以程益中於4月1日被捕計,廣州市檢察院應於6月1日前偵查終結並移交公訴部門起訴。若屆時偵查未能終結,廣州市檢察院須向廣東省高檢申請延期。據此,程案申請延期已是必然。

此外,3月19日,東山區法院對李民英一審判決後,李當天提起上訴。但據《財經》瞭解,時至今日,無論是李的律師還是家屬,都未正式接到廣州市中院對李案上訴的受理通知,只知上訴已獲受理。

張德江說:這個案子處理要公正

早在今年1月初李民英、喻華峰相繼被捕之後,「南都案」即引起高度關注。至3月19日以後兩案一審判決,程益中被捕,此案即在國內法學界和經濟學界引起極大爭議,被視為關乎如何評價報業改革、國企改革中相關分配制度的典型案件。北京天則經濟研究所等相繼召開經濟學家和法學家參加的研討會,就廣州市東山區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嚴重異議。

4月中旬,前廣東省委第一書記任仲夷、省委書記吳南生,聯名向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廣東省委書記張德江寫了一封信。正在外埠考察的張德江收信後,當即作出了批示。

任、吳二老在信中表示,一、共產黨懲治貪污腐敗,群眾歷來拍手稱快和熱烈歡迎,即使是有異議,也是在很小的範圍內。但這次南方都市報的貪污案子引起群眾很大的異議,值得思考。二、我們注意到,除了一般群眾,還有很多法學家和經濟學家對這個案子發表看法,我們認為他們的意見是客觀、理性、中肯的,值得我們重視。三、廣東是全國改革開放的排頭兵,是全國媒體產業排頭兵,如何處理改革開放進程中媒體出現的新問題,值得思考。

張德江親筆批示說,任、吳兩老的意見很重要。這個案子處理要公正,要注意影響和保持社會穩定,要寬容,對文人尤其要寬容。

據悉,此信與批示在廣東省高層傳達,此後省委副書記蔡東士、王華元均有批示。其中,曾任省委宣傳部長的蔡東士批示說,完全同意德江書記的意見。在當前全國文化體制改革和廣東建設文化大省的大環境下,這個案子的處理要經得起歷史和群眾的檢驗。分管政法的副書記王華元也表示同意張德江的意見。

爭論焦點

廣東省委領導批示後,此案在廣州司法界內部引起何種反響,目前尚難獲知。

據《財經》瞭解,「南都案」之所以廣受關注,其中一個關鍵,在於法院一審認定喻華峰犯貪污罪引起較大爭議。法院定罪的主要依據是認定喻貪污的10萬元「性質上是南方都市報職工獎金的一部分,屬於公共財產」,並且在分配上違反了財務管理規定──這種認定,正觸及了當前國企改革中的相關焦點話題。

對於法院對上述10萬元系公共財產的定性,喻華峰的上訴書未予否認,但認為關鍵是這筆財產的分配權是否在《南方都市報》編委會。而根據判決書認定的證人證言,以及《南方都市報》上級主管部門《南方日報》報業集團出具的證明均證實《南方都市報》編委會擁有分配權。

上訴書提出,作為企業經營性質的《南方都市報》,其編委會相當於公司的董事會,有權決定獎金分發的對象和數量,包括編委會成員自身。

法律界部分專家認為,「南都案」的訴訟爭議實際上反映了兩種定罪思路:一種是以公共財產為決定依據,另一種則是以當事人是否有權決定財產歸屬為依據。此案一審判決的思路,即屬於前一種。

他們分析指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國有企業的公共財產在未分配到個人之前,仍屬公共財產,這是不應有爭議的。但是,如果僅以公共財產性質來認定貪污罪,顯然是不妥的。因為企業中的公共財產根據不同的用途有不同的性質,在法律上應予以區分。如果是企業管理層無權進行發放而發放到個人的,可以認定為貪污罪。而管理層有權發放到個人的,則不應認定為貪污罪。因此,明確《南方都市報》編委會是否有權分配這筆獎金就成為關鍵點。而根據《南方日報》報業集團出具的證明,《南方都市報》是有權分配獎金的。而在國家現行法律未作明確規範的情況下,《南方都市報》管理層的分配獎金的行為即便有問題,至多也是分配多與少、分配合不合理的問題,而非該不該分配的問題。即使對分配的多寡和合理性有爭議,訴訟主體也是該報內部的職工,而事實上,《南方都市報》內部至今尚未發生這種爭議。

關注此案的法學界與經濟學界人士普遍認為,「南都案」反映了規範國有事業單位乃至企業單位的現行法律制度相對滯後,與這些單位正在進行的市場化改革包括激勵機制的改革存在衝突。因此「南都案」的意義,在於推動法律適應國有制單位企業化、法人化的發展,同時也對規範國有企業的激勵機制改革提出了要求。

上述專家觀點的出發點,是基於喻華峰所分配的10萬元獎金屬於「公共財產」的性質,但也有部分專家對這一定性並不認同。這部分專家提出,喻華峰所分配的獎金應視為「自然人的待分配財產的集合」,或者可稱之為「集體財產」。這些看法是對現有法律有關國有企業財產定性的挑戰。而如何界定這種企業的財產性質,如何界定企業管理層有權分配的、但尚未分配到個人的財產性質,如何根據較為合理的定性以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是多個法律領域都必須面對的課題。

時至今日,對「南都案」的爭議仍然在繼續。法院對喻華峰案的二審判決,以及檢察院何時對程益中提起公訴也都懸而未決。「南都案」的變數猶在,並引人注目。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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