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無訟」局面將改變 學生不服校規可提訴訟

發表:2004-08-16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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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法制辦的一位負責人近日透露,目前最人民法院正在制定一項新的司法解釋,將把高校招生、學歷發放、教師資格、學生退學等方面的教育糾紛首次納入行政訴訟的範疇中,不再只是由教育行政部門來內部處理。這就意味著對於一些影響到學生合法權益的校紀校規處理,學生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1998年末至1999年初,我國首次出現學生狀告學校的典型行政訴訟案,(即「田永案」),開了對高校內部管理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先河。自此以後,學生乃至教師狀告學校侵權的案件在全國各地屢屢發生,且呈上升的趨勢。1999年9月24日,北京大學無線電子學系電子物理專業博士生劉燕文因對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的不授予其博士學位的決定不服,而將這所著名學府推上了被告席。1999年11月,湖南某高校的6名男女學生因先後兩次在女生宿舍同床過夜被學校開除,6名學生以自己的隱私權和名譽權被侵犯為由,將學校告上法庭。

  縱觀針對高校對於學生管理出現的各種案件,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類:第一,入學問題,即高校的招生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第二,學籍管理方面,對學生進行行政處分是否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問題。第三,學位、學歷的授予問題。第四,畢業生就業問題。第五,其它侵權行為。如學校有關部門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搜查學生的宿舍,干預學生姓名權、就業選擇權,禁止學生談戀愛違者罰款等問題。

  北京大學法學院的湛中樂教授是行政法學專家,也參加了高院制定該司法解釋前組織的法律專家聽證會。談到該司法解釋制定的初衷,湛教授對記者說:「一直以來,關於學生訴學校的案件,法院在是否受理上說法不一,有些法院採取積極的態度解決此類案件,也有一些法院乾脆就不受理。這在認識上和實施中都不統一。該司法解釋的出臺最起碼有利於理順兩者的法律關係,解決了訴訟爭議。」有些人對該司法解釋的效力提出質疑,認為司法解釋沒有權力擴大行政訴訟的範圍。而且,學校不算是完全意義上的行政主體。湛教授對此指出,在行政法學界一直都認為在一定情況下學校是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該司法解釋恰恰是對《行政訴訟法》第11條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完整性理解,這也是法律完善的表現。湛教授指出,此解釋出臺後對於學生而言是有著積極作用的,對學校來說則意味著衝擊和挑戰。學校處分任意性的局面將會被改變,這就要求學校在各方面的管理和制定校紀校規的過程中要更加慎重。湛教授說,學生和學校糾紛往往集中在校規校紀合法性的爭議上。比如考試作弊就開除的這個做法就不科學。學校應該還是以教育為主,不要輕易地就放棄了一個學生。大學四年也是一個人性格定型的時候,如果就這樣把學生扔回到社會,是不可取的,也不符合學校育人的方針。學校應該權衡利弊,在法律和校規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更好地解決問題。

  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工作人員張文娟在談到該司法解釋的意義時指出,這是給學生提供了一個司法救濟的途徑,同時學校最終決定權的地位也將會被動搖。她說,這類糾紛以往大多都是交給教育部的行政部門來處理,這個法規的出臺,更加明確了司法牽制行政的理念。對於解決問題來說,選擇司法應該更能凸現公平。

  如何在法律範圍內制定規章管理學生,怎樣把握鬆緊張弛這個度,如何平衡利益關係等矛盾,對於學校來說的確是需要好好研究的問題。不光是單純地懲戒學生,更要多從人文角度考慮達到治病救人的效果。

  我們聽聽學生們是怎樣看待這個司法解釋的。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學院法學系的研究生胡慧萍覺得該司法解釋的出臺無疑對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是有積極意義的,無論最終在實體法上權利如何得到保護,但至少賦予了學生在程序上的訴權,而這無疑是維權之基礎。她說:「我認為該司法解釋的出臺將促使學校更好地進行日常管理和以一種更為人性化的態度來對待學生,這有利於學校、老師和學生之間的溝通和對話,有利於教育管理體制的不斷改進和完善。」

  當問及該司法解釋出臺後可能面臨的問題時,湛教授認為執行力的問題將會是在執行中一個不容忽視的絆腳石。因為行政權有優先執行力,換句話說,在訴訟過程中行政命令不中止執行。這就是說,即使學生最後勝訴了,但在打官司這個過程中,學校做出的決定依然有效。湛教授說,他正在和其他的行政法專家研究將在行政訴訟法修改中提出行政處分以中止為主,不中止為例外的建議。而比如學校對一名學生做出退學的決定,在訴訟期間該學生就無法繼續上課。即便是勝訴了,他拉下的課程和學分又怎樣彌補呢?

  當問及胡慧萍同學如果和學校產生糾紛時,是否願意採取法律手段解決問題時,她很慎重地答覆記者:「如果是我的重大權益因學校原因遭到侵害,我想我是會採取法律手段的。但如果是一般性損害,可以用更好的非訴訟方式解決,畢竟司法資源是有限的,應該珍惜。同時考慮到和學校的關係,也會尋求更平和、積極、有效的方式去解決。」

  在採訪中,很多高校的負責人都以不清楚此事而不願談及這個問題。不管怎麼樣,最高人民法院將出臺的這個認定解決學生和學校之間糾紛屬於行政範疇的司法解釋,還是值得我們所有人關注的。我們也並不希望看到越來越多的學生和學校走向對立,將一切都交給法律處理,更多的是願意看到雙方平等和睦地相處和解決問題。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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