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增設「不孝罪」? 此舉只會弄巧成拙

發表:2004-09-30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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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在刑法中增設「不孝罪」條款的建議,今天的檢察日報刊登文章說,「罪名」不是可以隨便設的,增設「不孝罪」只會弄巧成拙。

  據燕趙都市報報導,針對目前時有發生的虐待、遺棄老人,不尊重老人的隱私權、婚姻權、財產權等現象,南京市老齡委蔡主任建議,在刑法中增設「不孝罪」的條款,讓不孝敬老人的逆子受到嚴懲。

  檢察日報的文章說,「孝」原由公共輿論的道德壓力維持,如今公德乏力了,法律當然應該挺身而出,讓社會正義不留死角。可法律一出招是否就讓「罪」來壓陣,這很值得商榷:針對「忤逆」設個「不孝罪」,「孝」的道德責任被法理層次的罪罰度量後,「不孝」很可能成為逆子們的一種權利。

  因為,要設立「不孝罪」,肯定會對「不孝」作出嚴格限定。並非對老母親吼兩句就是不孝,並非讓老爸餓一頓就是不孝,既然上升到法律的規格,「不孝」的界定就會非常的嚴謹,到什麼程度才能定「不孝罪」,忤逆到了什麼程度才是法律意義上的「不孝」,這些都不是隨意的。

  如此,法無禁止即允許,那些沒有達到「不孝罪」規定程度的「不孝行為」就是合法的了,雖然不合道德。但通過「不孝罪」的設立,社會對「不孝」的思考已經進入到法理層面,道德責任已然空洞化--這時候,提到孝不孝順,人們比照的都將是法律,沒有達到「不孝罪」程度的「不孝行為」就在這樣的思考中成為一種合法行為,「不孝」也就成為權利了。從這個角度看,細緻的「罪」定刑罰是排斥道德責任的。

  文章指出,「罪名」不是可以隨便設的,對於公德不能調整的東西,我們應儘可能採取除「設立罪名」之外的法律手段進行干預,否則只能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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