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肯車主「撞傷不如撞死」心態從何而來

發表:2005-02-08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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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日,一輛白色林肯轎車在長春市亞泰大街調頭時將10歲女童金萍撞倒,在女童家人和當街群眾的呼叫阻攔下,林肯車不僅沒有停下,反而拖著女孩行駛2000多米,導致女孩當場死亡。
林肯車隨後逃逸。

  2月4日,肇事司機付中濤被警方抓獲的消息總算讓全國所有關心這件事的人鬆了一口氣,但接下來更陷入深深的疑惑--為什麼這類事情在中國屢屢發生?

  就事論事,金萍本可以三次避免死亡:如果林肯車不在路上違規調頭,她就不會被撞;如果林肯車車速慢點,司機看到小金萍能緊急剎車,就不會撞倒孩子;如果撞倒孩子後,付中濤馬上剎車停下來,孩子就不會被捲入車輪下。對此,有律師分析,肇事司機逃亡中的表現,已經證明其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但沒有進行救助,因此該肇事司機涉嫌故意殺人。

  其實,此案與過去發生的交通肇事案有許多相似之處,肇事司機撞了人不僅不救助,反而會一是逃竄,二是故意返回來再反覆碾壓受害者,以致其迅速死亡。這種情況已成為國內交通事故的一個痼疾。是中國人缺少人文關懷、不敬畏生命,還是駕車者素質特低,還是中國現階段整體道德滑波?也許都有,但根本上與我們對生命價值的認同以及賠償制度有關。

  從橫向和豎向的坐標加以比較,就可以看清中國人生命價值幾何。不久前,英國鐵路公司宣布將向波特斯巴火車出軌事故的受害者支付總額達1200萬英鎊(約合1824萬美元)的賠償,事故中7名死者的家屬將分別獲賠100萬英鎊(152萬美元)。而美國「9.11」事件中遇難者的家庭,平均獲得的賠償金超過150萬美元。

  也許,有人會說這是國外的事,沒有可比性,那就看看國內對各種事故生命價值的賠償標準吧。2004年5月1日以前,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死亡補償費」規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週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於五年。

  正是這種低廉的生命價值使得肇事者在出事之後的決策與行為必然趨向於不尊重生命,因為相對於一條生命幾萬元或十多萬元人民幣,救助受傷者,尤其是重傷者,長期的醫藥、護理、生活費用等可能是一個天文數字。於是,甚至會出現不顧一切地逃逸和將傷者碾死的做法。比如,曾引起全國公憤的黑龍江寶馬車撞死人案,死者家屬獲賠9.9萬餘元,「死者丈夫對此滿意」。這個事件就是流行於交通肇事中「撞傷不如撞死」說法的典型詮釋。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其後實施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獾慕饈汀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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