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反成腐敗分子避難所

發表:2005-02-17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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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公布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明確指出:「對現行反腐倡廉法規,已經過時的要及時廢止,有明顯缺陷的要適時修訂完善,需要細化的要盡快制定實施細則,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緊制定,實現制度建設的與時俱進。」我想,《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這一條的規定肯定是屬於「有明顯缺陷的要適時修訂完善」的範疇。

  一般來說,腐敗官員是很害怕《刑法》的,都不想對《刑法》「對號入座」,但是有一條則是例外,那就是第三百九十五條,對這一條,腐敗官員喜歡得不得了,甚至有點「爭先恐後」的意思,惟恐自己對不上這一條。為什麼?因為這一條刑法是這樣寫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這就是說,我只要咬緊牙關不說,哪怕是貪它個幾百萬、幾千萬,你最多也就是判我「五年」的刑,而按照第三百八十三條,「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從「理論」上講,只要滿足「在十萬元以上的」和「情節特別嚴重的」這兩條,就可「處死刑」。凡人大致都有「趨利避害」的本能,在判五年或判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間會選擇哪一種?只要不是傻瓜,都會選擇前者。所以,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之間的這樣「不講道理的差異」,貪官污吏怎麼能不喜歡?

  所以,現在有越來越多的腐敗官員的判決書中都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這一罪,而且這個「巨額財產」越來越巨,甚至「巨額」得「無邊無際」,其「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數額往往要比貪污、受賄的數額要大得多。

  如,貴州省交通廳原廳長盧萬里「巨額財產」竟有2640萬元之多;

  安徽「巨貪」尹西才其家庭財產就有包括2000多萬元人民幣和66萬餘元美金,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四川省交通廳原副廳長鄭道訪,受賄612萬、美元10萬,巨額財產485萬不能說明來源;

  「廣西第一貪」李乘龍收受賄賂人民幣374.5萬元、美元2.5萬元、港幣1萬元,其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人民幣有566.4萬元、港幣9660元、美元321元、台幣1000元、澳大利亞元500元以及首飾一批;

  安徽省原阜陽市市長肖作新與其妻周繼美共同受賄人民幣116.4651萬元,港幣5萬元,然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錢卻有1233萬元,幾乎是「查實有去處的」10倍左右;

  安徽省原筆〕ね躉持曳欠ㄊ帳?人或單位送的人民幣236萬元,澳幣1萬元(折合人民幣6.1萬元),索取4人或單位人民幣275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 517.1萬元,還對其擁有的價值人民幣480.58萬元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的確,在很多公布的案件中,關於這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已經成為一個非常引人注目的名詞了,而且這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中的「巨額」有越來越「巨」之趨勢,而且有的居然還能成為貪官污吏的一個「避難所」,「免死牌」!山西省鄉鎮企業管理局原局長啜文由於300萬元來路不明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一年多的審理,日前一審判決其有期徒刑3年,其妻趙青梅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竟被免予刑事處罰。

  為什麼這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越來越「時髦」?貪官污吏越來越喜歡?廣大人民越來越憤怒?我就想到,在這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背後肯定還隱藏著什麼,它決不是用貪官污吏害了「健忘症」所能解釋的。

  為何?

  其一、這些貪官污吏都是「人精」,一個個都是「錢串子」,腦子都好使極了,對金錢都有一種特殊的「嗜好」,寫一個條子的價值是多少?批一個工程又能帶來多少「效益」?提拔一個科長、處長的價格又多高?這些傢伙的心中清楚得很。若是對方不拿足夠的錢來「孝敬」,那就是癩蛤蟆想吃天鵝肉,休想!不看到花花綠綠的票子,其手中掌握的權力資源是決不會出手的,哪能說忘就忘!對不義之財的「失憶症」?只有傻子才那樣認為。

  其二、誰都知道,權錢交易是要摘帽子、下監獄、掉腦袋的事,凡搞幾萬、十幾萬交易的,都是「慎之又慎」、「想了又想」的。對方「可靠不可靠」?會不會「泄密」?會不會「出賣」 自己?若是覺得不可靠,是決不會做這類「買賣」的。所以,凡是涉及到那些再三思慮、又關連到自己身家性命的「重大事」,是決不會說忘就忘了的。

  其三、一般而言,若是所忘的是一些塊兒八毛的小數字,這還情由可原,而現在卻不是,是幾萬、十幾萬、幾十萬甚至幾百萬,這種使人心驚肉跳的「天文數字」,能簡單地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就打發掉了嗎?!連三歲的小孩子都蒙不了。

  所以,貪官污吏之所以「說不清」巨額財產的來源是有更深刻的原因的。

  那麼,究竟是什麼原因促使這些貪官污吏如此「健忘」?

  原來這些貪官污吏既是索賄受賄的能手,又是精通法律的專家。他們之所以對自己所貪數目如此「健忘」,就是因為他們想鑽法律的空子。有這樣一個案例:《中國紀檢監察報》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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