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原規劃局長腐敗路:任職三年受賄860萬

發表:2005-02-23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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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原青島市規劃局局長張志光曾經無限風光的好日子走到了頭,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判決讓他多少有些出乎預料:在規劃局局長的位置上,他做夢也沒有想到,自己的後半生要在牢獄中度過。  

  高容積率的高「回報」

  眾所周知,房屋容積率直接關係到開發商的錢袋子,據說,容積率提高一個百分點,開發商的利潤就可以增加10個百分點。所以,一些精明的開發商為了千方百計提高容積率,把張志光作為可以保佑自己發財的「財神爺」。

  2002年,張志光任青島市規劃局局長期間,青島一家房地產有限公司在青島市市北區科技街開發建設住宅小區項目。為提高這一項目的容積率,多建住房,公司向青島市規劃局申請提高容積率,未獲批准。第二年初,公司總經理夏某某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張志光的表弟趙某某,讓其找張志光關照此事,並答應事成後送給張志光200萬元人民幣,這一住宅項目的智能化工程也讓趙某某承攬。此後,趙某某果然為夏的項目去找張志光說情。幾個月後,張志光大筆一揮,批准了這一住宅項目申請提高容積率的報告。

  事後,夏某某果不食言,將給張志光的200萬元以支票的形式通過其工程合作夥伴的公司轉到了趙某某個人的公司賬上。為了從賬上看不出毛病,他們與趙某某簽訂了兩份假的智能化安裝合同,把行賄的200萬元記在工程款中入賬。之後,趙某某來到張志光家中,告訴張志光,夏給的200萬元都已到賬。張志光考慮到趙從中幫了忙,便讓趙自己留下40萬元,自己拿了160萬元。

  巨額現金一一笑納

  許多房地產開發商為了使自己的項目能得到張志光的關照而大筆行賄,張志光收受錢款後,則會程度不同地在建設規劃手續的審批上給其幫忙。張志光的胃口大得驚人,大宗的房產、巨額的現金一一笑納,而且面不改色心不跳。

  2002年初至2003年5月,張志光為山東一家置業有限公司謀取房地產項目建設、規劃手續審批方面的利益,先後4次收受公司總經理傅某某送的美元6萬元、人民幣100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149萬餘元。2001年八九月份,張志光為青島某置業有限公司謀取銷售辦公樓方面的利益,收受公司總經理劉某某用 133萬元購買的住房一套。

  收受他人財物上百次

  仔細查看張志光受賄一覽表可以發現,在他任職不到三年的時間裏,就收受他人財物上百次,總額高達860餘萬元,可謂日進萬金。

  此案的公訴人周鵬介紹說,青島市的開發商先後有40多人通過不同的方式主動向張志光行賄,這些人正是看中了張志光的貪婪、對金錢的奢望和手中炙手可熱的權力,他們在「不送錢物不好辦事,送比不送好,送多比送少好」思想支配下,把能給張志光送上錢物視為一種「榮耀」和「本事」,把向他行賄作為撈取好處的靈丹妙藥。

  張志光在這些房地產商的推波助瀾下,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罪行越加嚴重。案發後,雖然檢察機關對他犯罪的贓款贓物全部扣押,但他給社會和人們造成的影響和危害卻長期難以挽回。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張志光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依法懲處;鑒於其歸案後,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沒有掌握的受賄犯罪較重的犯罪事實,其受賄的贓款已全部追回,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

  批租案中重要角色

  2004年,青島市嶗山區土地批租案作為國土資源部首批公布的5起土地案件之一,引起社會極大關注。

  2005年初,青島市嶗山區土地批租案相關責任人相繼受到法庭審判。原青島市市長助理王雁受賄496萬餘元,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原嶗山區國土資源局局長於志軍受賄539萬餘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而身為規劃局長的張志光在嶗山區土地批租中無疑扮演了一個十分重要的角色。

  金錢面前敗下陣來

  上世紀90年代以後,各種冠名為「××花園」、「××海岸」、「××世紀」等誘人名目的高檔住宅在青島拔地而起,與之相對應的是,一批房地產開發商靠吃國有土地發家,成為幾億、幾十億的富翁。

  作為相應的回報,開發商在土地規劃、審批、辦理用地手續等各個環節,自然要付出多少不等的「投資」。大到大宗房產,小到幾萬元的購物卡,用金錢開路,或用朋友親情鋪墊,成為開發商無往不勝的武器。而在金錢面前,張志光、王雁、於志軍等人紛紛敗下陣來。  

  法官說案

  三年任期內「日進萬金」

  公訴人周鵬:在巨大誘惑面前,張志光最終走上了犯罪道路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劉丕法介紹說,從張志光、王雁、於志軍等人受賄犯罪的事實來看,受賄數額巨大是一個共同的特點。張志光在三年時間內「日進萬金」,一次受賄就高達100多萬元,住房、汽車等貴重物品也有房地產商拱手相送。受賄數額越來越大,受賄人胃口越來越大,是當前職務犯罪的一個明顯趨勢。

  根據檢察機關查證,張志光的犯罪從2000年11月就已開始。早在2001年國務院就下發了《關於整理土地秩序》等的通告,嚴禁在土地開發、使用中存在任何違法犯罪行為。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又聯合下發了在嚴懲受賄犯罪的同時嚴懲行賄犯罪的通知,但張志光卻認為給他送錢送物的人,都是有求於他的,對他應該表示感謝才對,誰還會揭發他呢。

  於是,他變本加厲,貪婪的胃口越來越大,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年年上升。

  據此案公訴人周鵬介紹,張志光在幾十年的工作生涯中,胸前掛滿了榮譽的光環,特別是擔任青島市規劃局局長以來,連續受到青島市委、市政府、山東省建設廳、國家建設部的表彰獎勵,他創建的「陽光規劃」被規劃部推為典範在全國規劃系統學習,應當說,他確實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但是,在巨大的誘惑面前,他最終走上了犯罪道路。  

  案件回放

  張志光受賄860萬元

  是山東建國以來查處的受賄數額最大的廳局級領導幹部職務犯罪案件

  青島市規劃局原局長張志光受賄案1月26日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志光因受賄860餘萬元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3萬元及部分物品。

  張志光,1958年4月出生。經法院審理查明:張志光於2000年11月至2003年10月擔任青島市規劃局副局長、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項目建設規劃手續的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96次非法收受38個單位和個人送給的人民幣、美元、銀行卡、購物卡、筆記本電腦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60餘萬元,是山東省建國以來檢察機關查處的受賄數額最大的廳局級領導幹部職務犯罪案件。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志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從中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受賄罪成立。鑒於其歸案後,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沒有掌握的受賄犯罪較重的犯罪事實,受賄的贓款已全部追回,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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