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150名農民狀告國土資源部一審勝訴

發表:2005-03-02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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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名無錫農民狀告國土資源部行政不作為案已於3月18日在北京市一中院宣判。國土資源部一審敗訴,法院判決國土資源部受理150名農民針對國土資源部《關於無錫市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的批復》所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胡雪妹等150名原告是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鴻橋村村民。2004年1月3日,國土資源部對江蘇省經國務院批准的《關於報批無錫市2003年度城市建設用地的請示》作出544號批復,即《關於無錫市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的批復》。2004年2月18日,無錫市政府在村民居住的鴻橋村村委會院內貼出征地公告。公告說,要徵用該村12公頃的集體土地。

胡雪妹等人認為,公告裡指的村莊工礦用地實際上大部分是村民的私有房屋宅基地。他們認為,按照《土地法》,徵用農村集體土地應該徵得村民同意,而且無錫市所征地塊是搞房地產開發,只有當房屋權屬性質改變後,宅基地的權屬性質才會跟著改變。

直到5月21日,村民才在無錫市國土資源局看到公告所依據的國土資源部544號批復。7月20日,村民將行政復議申請書掛號郵寄給國土資源部,要求撤銷此批復。7月30日,國土資源部答覆村民,村民所提復議申請已經超出法律規定的60日期限,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150名村民不服,於去年年底向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國土資源部不予行政復議的決定。2005年1月24日,此案在市一中院開庭審理。前來出庭的胡雪妹等4位村民代表平均年齡在60歲以上。4位江蘇農民操著濃重的家鄉話和國土資源部的政策法規司官員法庭論法,但他們有板有眼的表現並不比專業律師差。

村民提出,他們於2004年5月21日獲悉了544號批復的內容及該批復是國土資源部的具體行政行為,5月25日國土資源部接待了他們的信訪代表。據此,村民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的時效應於2004年5月21日起計算,並從同年5月25日起重新計算。

根據《行政復議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同年7月20日,他們在北京將行政復議申請書掛號郵寄給被告,並未超過60日的法定時效。

國土資源部代理人則提出,去年2月18日,無錫市政府在鴻橋村張貼了公告,村民們知道國土資源部批文的時間應當是去年2月18日,而村民們遲至去年7月份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已經過了60天的法定期限,該部不予受理的行為合法。

此案經市一中院審理最後認為,村民雖然於2004年2月18日見到了無錫市政府的公告,但該公告中並未公開544號批復的內容及該批復的實際作出機關。村民獲悉該批復內容及該批復作出機關的時間是2004年5月21日,於2004年7月20日向國土資源部寄發行政復議申請書未超過申請復議的法定時效。

國土資源部不予受理的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有誤,應予撤銷。同時責令被告國土資源部受理150名村民544號批復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北京晨報記者趙中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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