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一位未婚母親的遭遇與吶喊

發表:2005-04-02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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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的上告,公開的上告
是控告,是上告,更是呼救 !
是宣言、是聲明,還是呼救!

被害人於二OO四之春夏秋冬

這裡所告的都是被害人不期而遭遇的真實--男性的真實、人性的真實、法律的真實、人世間的真實。

倘若國家現行的、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不儘是虛假的、空洞的,不儘是用來裝潢門面的,就請國家的法律部門給被害人點依法的作為,以從法律上解救她脫離被告的罪惡侵害、剝奪及霸佔。

當然了,無論法律部門作為與否,或如何作為,被害人的絕不默認那罪惡的侵害、絕不屈從那罪惡的剝奪與霸佔是始終不能有變的。

無論時代的發展會讓墮落變得如何時髦,墮落終歸是墮落、只能是墮落;墮落永遠都是叫人噁心、令人作嘔的,墮落永遠都是為人不恥、讓人唾棄的;墮落可以成為時髦,但絕不會成為合法;墮落是罪,只能是罪,永遠是罪!任何包裝、打扮與粉飾都無法讓發臭的東西放香。

僅為了安生,僅為了擺脫罪惡的侵害,僅為了結束非法的霸佔,僅為了討回早已被惡行剝奪了的婚姻自主與自由。

被告人:韓海防,男,
1955年10月19日生人。所在單位:瀋陽建築工程學院;職務:不詳。
關於被告的具體情況,控告人其實一無所知,以上所述點滴也是從調解書上得到的。
因為被告好像也是吃法律飯的,並且是瀋陽市瀋河區人民法院的常客,所以那裡的法官們是相當熟悉和瞭解被告的。

一、被告與控告人的關係:

二人彼此間非朋非友,亦非相識,更非「對象」;無論是案發之前、案發之時、還是案發之後都是如此。被告從未有過一個字的自我介紹,被害人則自然無法得到被告的半點真實。 獵捕與被獵捕、侵害與被侵害、強佔與被強佔就是他們之間的關係之全部。

二、案由:強暴、遺棄等。

三、上告及訴訟請求(根據中國現行法律的相關條款應提出的請求):
1、請求法律部門依法受理或不受理被害人的控告;即無論受理與否都必須依法給被害人以書面說明。(舍此,無法證明法律部門作為過,尤其無法證明法律部門依法作為過;舍此,則只能證明法律部門或者確切點說是事法官員們在瞞天過海,在自作聰明,在徇私、在瀆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一百七十條的第三項和第一百七十二條的最後一句:「……不適用調解」。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自訴案件審查立案的規定》第十三條。

2、請求法律部門依法判定被告賠付其兒子從出生到被領回之日的撫育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3、請求法律部門依法判定被告承擔其做為第一監護人的監護職責 -- 將他遺棄的兒子領回去自己養、自己管、自己教、自己去監護;從而中止其肆意侵害女性、肆意欺壓女性、肆意糟蹋女性、肆意霸佔女性的罪惡的身教;從而解救被害人脫離那隨其兒子的長大而日益嚴重、日益可怕的罪惡恐怖與威脅。
倘若法律部門仍如先前一樣以不理不辦的方式來袒護被告、來幫助被告逃脫責任,那就請法律部門委託國家的相應部門代被告去收養其兒子吧!做為一個早已被男性的可惡與猙獰嚇壞了的可憐女子,被害人實在無能以繼續去撫育被告的兒子,她著實害怕進入兩人的世界,她只要一人的世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二)中的10、20等。

4、請求法律部門依法判定被告對其非法侵害、剝奪、霸佔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三十四條。

5、請求法律部門依法查處被告強暴、遺棄等惡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六十一條和第二百五十七條。

四、案情始末:
1、此案的起始時間是在1991年的夏秋之際。一次所謂的婚姻介紹可以算做其開端。至於那次婚姻介紹究竟是怎麼回事,除了上帝,恐怕只有被告自己清楚。

2、面對那不期而至的「婚姻介紹」,面對其實並不知被告之歹心的中間人的好心勸說,被害人雖做過謝絕的嘗試,但卻沒有太堅持,是怕讓人覺得太不近人情,也是由於未婚者尚存的一絲僥倖心理。

3、相見後,面對那讓人覺得很不舒服的面孔,尤其是表情,被害人雖然後悔莫及,卻已不好再斷然回絕了;因怕有以貌取人之嫌,更怕有傷人臉面之險。於是,便想通過坦率地以實相告來達到不結友,也不結怨的結局;當然了,這其中也有留給自己以進一步核實、留給被告以體面退去的機會的意圖。

4、著實令人反感,甚至讓人……,可無論印象怎樣糟糕也得尊人為人哪;萬萬沒有想到的是,做為一個人,被告竟然能卑劣到那等地步--只為了其可惡的發泄、罪惡的侵害而不擇手段。

5、遭難之後才醒悟:在這地上的世界裡,羊對狼、弱對強、女性對男性只能講躲、只能講防,而絕對不可以講尊重;因為任何資格與權力都絕對不屬於柔弱方。

6、遭難之後才明白:在這地上的世界裡,無論是善待他人(--諸如尊重、理解、呵護等),還是惡待他人(--諸如蔑視、無視、侮辱,侵害等),統統都是「強者」的專利與特權。

7、遭難之後才清醒:在這地上的世界裡,強弱之間、男女之間根本就不存在所謂的平等。在強者的眼中,言善與談惡的資格、行善與做惡的權力全都只屬於他自己;在強者的眼中,弱者只有向他巴結、討好或乞憐的份,只有受他欺、遭他辱、甚至被他害的份。「強者」無需講平等,當然也用不著信平等,更不會真賜平等給弱者。 「強者」若要講平等,即使不是對弱者的愚弄,也一定是對弱者的捉弄。信平等、講平等往往都是弱者的天真與發傻,有時又是發傻的弱者的一種瘋狂--可悲的瘋狂。

8、不會以惡還惡,也從沒有想過以惡還惡。但又僅僅是沒有以惡還惡。驚慌與恐懼無濟於事,至真與至誠無濟於事,憤怒與不從同樣無濟於事。發傻的被害人實在無法想通:做為一個人怎麼會沒有一點憐愛?怎麼竟能無端起害心,而且害人沒商量?太不可思議了,太令人震驚了,太讓人痛心了,又太叫人恐懼了!

9、無論是那會兒,還是後來,所有想去弄清楚被告之真實的嘗試無不以失敗而告終。不過,恰是這由他的態度所決定的失敗本身充分證明了其人之不地道;充分證明了其真實動機與目的之難以啟齒和不可告人--以找婚戀對象為幌子、為手段、為騙術,藉以去堂而皇之地尋覓、堂而皇之地獵捕、堂而皇之地禍害、直至堂而皇之地惡行剝奪與霸佔;附之以堂而皇之地撒野、堂而皇之地放賴、堂而皇之地反咬、堂而皇之地誣陷,若再取得事法官員們的庇護,則最後還可以堂而皇之地開溜、堂而皇之地逍遙法外。

10、從不沾兩性問題之邊、可謂十足性盲的被害人,只因為這種性無知,尤其對異性之可怖的無知,而使自己跌進了那致命的陷阱,並迎來了做夢都沒法想到的可怕的一切。

11、對她來說,這世界原本就是那樣的無可求助、無可依靠;在它面前,她早已感到了無以形容的自憐與自卑,可屋漏偏逢連陰雨,無依無靠、孤獨無助的她,卻又突然間被扔進了另一種絕望--從未有過愛戀或戀愛史、一分鐘一秒鐘都沒有過的她,硬是被罪惡地按進了淫穢之罪污中,而後,罪犯還想揚長而去。無盡的恥辱、無盡的憤怒,還有那強烈且持續不消的反應,更有那無法抗拒且無以形容的恐懼。然而,這才僅僅是個開頭。緊隨其後,從另外的方向,又來了另外一個要命的塌天之禍 --刑事拘留,罪名:反革命。一個自慚形穢,從而原本就與世無爭的卑微女子卻轉眼間成了這強者世界之最高代表者眼中的死敵,這叫人該做何理解,又該做何感想呢?

12、瞬間裡,就在瞬間裡,大得不能再大、多得不能再多的侮辱、侵害一齊向她壓了來……
「來吧,都來吧!
所有的侮辱,
所有的侵害;
所有的苦難,
所有的熬煉。
讓我迎接你們!
讓我擁抱你們!」

13、只是為了永恆,都是為了永恆。對此,世人或許不能知,俗人或許不能曉,然而,無所不知、無所不曉、無所不明瞭的上帝豈能不知曉,豈能不明瞭?

14、感謝上帝的時時看顧!
感謝上帝的神奇保護!
感謝上帝的不盡聖愛!
感謝上帝的絕妙安排!

15、是管教?是責罰?還是賜福?是成就?

16、刻骨銘心的凌辱與侵害;
難得的囚徒生涯與體驗;
尤其未婚母親的辱和難;
尤其罪惡的剝奪及霸佔;
且是不可伸的屈和冤;
且是陽光下的逼迫與苦害;
勝似傾軋、更似熬煉。

17、還有太多太多真實與本相的紛至沓來;
還有太多太多體味與感受的競相湧來……

18、日復一日,年復一年;回首不堪,期望不敢……

19、終於,終於找到了一切永恆與無窮的歸屬;
終於,終於找到了所有美好與神奇的出處;
終於,終於找到了智慧、真理與正義的源頭;
終於,終於找到了萬類的主宰
--真實之主,偉大之主,自然之主,神聖之主的居所。

20、在被害人身處重重恐怖之下,隻身孕、生、養、育孩子的那漫長的日日夜夜、那艱難的歲歲年年中,身為生父的被告在幹著什麼呢?但願不是在繼續著他的人身詐騙,但願不是在繼續著他的另外的侵害!

21、隨著被害人及其腹中的孩子雙雙地平安無事,被告借刀殺人、毀證的圖謀徹底落空了。罪證--兒子出生之後,被告又開始了怎樣的圖謀呢?

22、時不時地、且不無算計地不期而至,還總帶著一副主人的架勢,彷彿他出入的是自己的家門,彷彿他是出遠門辦大事難得歸家的男主人。來幹什麼?往最好裡說,也只能說是來製造陷害人的假象。因為他全無認罪、悔罪的意思,且同先前一樣,絕不開口講話,絕不暴露所藏,更不用說介紹自己,更不用說還被害人以清白、以婚姻的自主與自由了。不僅如此,他還同樣不想公開地承認其為父的身份、不想承擔其為父的責任。除了製造假象,再就是試圖故伎重演--蓄意製造機會,以期再行性侵害,藉以達到將被害人終身淪為其性奴隸之目的。何等可惡,何等恐怖?

23、生命保全下來後,孩子夭折的陰影逐漸消去後,被害人才敢再度著手來驗證。先來驗證被告,然後才好去涉及法律。在終於取得了關於被告的最後的驗證,終於完完全全、徹徹底底地驗明瞭被告那歹毒、陰損、險惡的動機與目的之後,她開始變被動的提防為主動的求救--結束沉默下的忍耐與等待,去訴諸法律(儘管她對現實中的法律從來沒敢相信過,儘管她對這世界從來沒敢希望過),去認識法律,去驗證法律。

24、遍踏各級公、檢、法機關的門坎,遍訪相關的法律部門,再一次親身去感受、去體味這現實中的法律之真實。先前被治反革命罪時(做被告時)的恐懼,這會兒(做原告時)依舊存在。那是對現實的法律的恐懼、是對法律的現實的恐懼;確切點說,尤其是對法律的非條文方面的恐懼,是對其名實不符、表裡不一之現實的恐懼。

25、 訴諸法律的結果如下:
、所得最多的是來自於事法官員們的羞辱、侮辱,乃至肆意地玷污(比如:在瀋陽市瀋河區文化路派出所、在瀋河分局申控科、在瀋河人大信訪辦……在所有管轄對口部門所遭遇到的幾乎無不是這種羞辱、侮辱與玷污)。

、飽飽地領教了地上的事法官員們把玩法律的功底和技藝;從而,多多少少地覺察到了一些好像是只可行而不可說、只可意會而不可言傳的東西。
比如:弄空法律條文--讓條文服從人意、隨人差遣、任人挑選;凡不合人意的,就把它弄空,就讓它變成空文;除非自以為可利用之時,除非自認為能利用之時。
比如:不作為。
比如:隨意作為。
比如:不留作為痕跡的口頭作為。
比如:既不受理,又不下裁定。
比如:既不受理,又不給任何說明文書。
、若以事實講話,可舉兩例:
其一:《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第155條、第156條、第163條所規定的「立即接受」以及「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做《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等在被害人去控告之時就都被弄空了。被害人就是在索要《不予立案通知書》時遭到了老練的公安的算計、捉弄與侮辱。
其二:被害人在瀋陽市瀋河區人民法院控告起訴時所遭遇的胡作非為(若不毀卷,則有案卷為證)。

26、事法官員們為什麼一定要這樣?其動機與目的究竟是什麼呢?
想必是:一定要讓「有理無錢的別進來」,同時,又絕不能給上級找麻煩。所以,就只能肆意作為、胡亂作為;所以,就一定得封死上告之路--絕不出書面手續,絕不讓控告人、原告得到法律條文中所明確規定的、且為上告所必需的、即下一級法律部門不予受理的文書之類。

27、最該有的結果始終連影兒都沒有;甚至連被害人一退再退,退到最後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即無論受理與否,依法給被害人開具一個看得見、摸得著的法律文書)也一直不被理睬,以致被害人至今一直不曾得到一份這樣的文書。尤其令人憤慨的是被害人左等右等等不來任何回音,可被告卻能隨時得知自己已被告到了哪一級。

28、基於上述結果,被害人只得再次上告,當然還是硬行上告。因為上告的路早已被封堵得嚴嚴實實了。至於上告的目的,當然仍僅僅是為了利用明文的法律來解救自己。因為她不能、也無法容忍、更不能默認被告的罪惡侵害、剝奪與霸佔;因為根據中國現行法律的明文規定,被告的欺詐、強暴等惡行明明是非法、是觸犯刑律、是構成犯罪的;並且,又是以強凌弱的罪惡,而不是勢均力敵者之間的爭鬥與傷害,從而,她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只能是如何掙脫或如何獲救的問題;而絕不是寬容與饒恕的問題。被害人實在無法忘記那慘烈的教訓--在這最不乏罪惡的世界上,在這唯崇尚權勢與強暴的人世間,弱者、尤其是不想成為強者的弱者,永遠都沒有任何的資格與權力。深知自身的卑微弱小,更知自己的無資無權,所以,豈敢講寬容,豈敢論饒恕?

五、證據:
1、直接證據:
:尚在人世的被害人--一個唯靠上帝存活的卑微者。
:從坐胎之刻起就被無情地遺棄,隨後又在胎裡同被害人一起蹲監下獄…… 然而,卻得以存活至今日的被告的親子。
:《民事調解書》。
這份《民事調解書》,除了可以證明侵害人就是被告、被告對被害人的罪惡侵害是蓄意的、而且被告是慣騙、慣賴之外,還可以證明司法官員對被告的特殊偏愛與極力袒護。
當被害人提起親子簽定及為孩子索要撫育費的訴訟之後,是法院電話通知被害人說被告已經承認了與孩子的親子關係,並同意給付撫育費;並傳被害人前去簽調解書。然而,、被告卻沒有前去;、製作調解書時,也只有被害人和司法官員在場,被告並不在埸;、法官只通過電話和他講了幾句。、尤其是關於撫育費的給付問題:首先,被害人要求一次性給付,法官不允,非讓按月給付不可。其次,給付的起始時間,又被法官一手弄成了從調解書生效之日(2002年11月5日)起開始計算(對此不妨試問:其法律依據何在),從而,一下子免去了被告十餘年的撫育費債務。對此,被害人隨即就提出了異議,但根本不被理睬。被害人只因考慮到至少已取得了一個證據,總比一點進展沒有要強,所以,就對其它的一切都做了暫時且忽略性的讓步;所以,就簽了這份民事調解書。
這是一份偏向被告已達不合法地步的調解書,是在經濟上極力維護被告利益、極力免除本該被告承擔的、且是最起碼的經濟責任的調解書--(孩子是1992年5月20日出生的,撫育費卻要從2002年11月5日起給付,且每月的撫育費又只有200元人民幣);如此不合法的偏愛與維護,可以說明什麼,可以證明什麼呢?而被告對這份如此偏愛與維護他的調解書又是怎樣執行的呢?到執行卷中去看看吧,在那裡應該可以看到點被告非但不領法官偏愛之情,相反依舊放賴的記錄。

2、間接證據:
、間接的證據可以有無數,當然獲取的前提是肯依法受理,並依法調查。因為說謊者不敢張嘴、更不敢對話;只要張嘴就會漏洞百出。因為行惡者不敢露面、不敢見天日,尤其不敢面對正義;若要逼他露面、逼他見天日,他就會原形畢露,甚至盡現其猙獰;而一旦露面、尤其面對正義,又會因無地自容而窘態百出。
、倘若事法官員們出於對被告的偏愛而不肯去正視這類證據,更不肯去調取這類證據,比如公安部門的不依法作為(既不依法受理,又不依法不受理)及對被害人的捉弄,比如司法部門的不依法作為(既不依法受理,又不下裁定),以及後來的胡作非為(有案卷為證),比如所有告到的法律部門的最終的都不作為,那麼,這樣做本身又何嘗不是一種間接的證據?

、並且,這證據除了可以證明被告的惡行按照現行的國法是該被追究法律責任的(若被告的行為不在該被追究之列,那麼,例行公事也該給被害人一個說明不予受理理由的說明書或裁定。然而,事法的官員們卻無論如何也不肯給被害人以這樣的說明或裁定。對此,唯一能說得通的解釋就是:因為被告的行為恰在該被追究之列。所以,根本不存在能夠拿得出手的、能夠說得出口的不予受理的理由;所以,根本無法製作不予受理的說明書或裁定;而這難道不正是被告之惡行應當被追究的間接證據與證明嗎?由此還可得到一個結論:事法官員們不依法作為的本身往往都是一種間接的證據與證明)之外,至少還可以證明如下三點:
其一:可以證明事法官員們對被告的惡行應該受到法律的查處是清清楚楚的;從而對自己的違法與瀆職也是心知肚明的(假若他們不是在故意為幫被告而違法、而瀆職,那麼,例行公事也該為控告人製作不予受理的說明書或裁定之類。可他們偏偏就連這種例行公事的簡單事情都不肯做,這難道還不足以證明他們在心知肚明地褻瀆法律的神聖,在隨心所欲地把玩國家的法律嗎)。
其二:可以證明國家的明文法律卻原來還有著擺樣子的屬性,從而,規範著事法官員們的行為的至少不全是,甚至主要的並不是國家的明文法律;換言之,地上的法律、現實的法律、直接出自於人--為人所制定、為人所掌管的法律,卻原來還有著招牌與廣告的性質,以致讓那些可憐的事法官員們根本就無法擔負起那主持公道、伸張正義、解救被害、拯救罪犯的神聖使命與天職。不僅如此,甚至還要讓他們連忠實於明文法律、嚴格依法辦案的氣度與膽量都很難具有。
其三:可以證明為事法官員們所看重、所青睞、所不能不置於首位的,卻原來也是那高上的地位,也是那誘人的利益,也是那迷人的虛榮,也是那耀眼的浮華;而根本就不是那源於上帝、出自於上帝的法律的神聖、使命與天職的神聖。

六、控告、上告的動機與目的:
--唯想利用國家現行的、白紙黑字的明文法律來掙脫罪惡的侵害、剝奪與霸佔。是解救自己,又何嘗不是拯救被告?

七、尾聲:
1、她要吶喊!她要傾吐!她要吐出滿腔的憤怒!
完全是以罪惡開道,完全是以強暴開道,完全是仰仗罪惡,完全是仰仗強暴,將人按進罪污,將人強行霸佔;明擺著是罪惡,卻硬是美其名曰「事實婚姻」;若算是事實婚姻,那也該補辦法律手續呀?然而,辦手續在被告乾脆就是沒門兒的事。先是嘴上應,腿上逃;後來在被堵被困無法逃脫的困境下則真相畢露,盡現猙獰。這是在與被害方家人私下交涉時的情形;至於在公開埸合--雙方單位均有人在埸的情況下,他為了拒辦法律手續而說出口的理由則只有一條,那就是「沒有感情基礎」。真不愧是玩法律的!彷彿他的嘴巴就是天、他的舌頭就是帝。
讓一個連一秒鐘戀愛史都沒有過的女子在無依無靠、無窩無巢的單身過活條件下,滿含著屈辱與艱辛,滿含著憤怒與不平,頂著各樣的恐怖,承受著各樣的苦痛,為他擔罪,代他受罪--隻身孕、生、養、育兒子;而當他居心叵測地不期而至,企圖再度算計她時竟大顏不慚地向她問道:「我對你不好嗎?」何等的無恥? 真不愧是……還是別說穿了吧!
尤其、尤其是他丟給其兒子的可惡榜樣--從不負責任的以身作則、犯罪行惡的以身作則,更是置被害人於水火之中--讓她無時無刻不處在那來自於遺傳之罪惡,來自於潛移默化之罪惡的苦逼苦害之中。

2、非告不可,必須得告!
倘若被害人不告,或不依法提出該提出的所有訴訟請求,那麼,往最好裡說,她也只能被認為是軟弱的,是默認或屈從於被告的惡行的;而絕不可能被認為是出於對被告的寬容與饒恕;因為,在這崇尚權勢與強暴的世界上,身為弱者的她根本就沒有講寬容、講饒恕的資格。而軟弱、默認及屈從對她來說又是最可怕、最要不得的,因為,先前的事實已明確地向她告知:毫無憐憫心的魔鬼是不可能不利用人們的軟弱來不斷地加害、無止境地加害,來不斷地潑污、無止境地潑污的,直到你肯入罪,直到你肯與它同流合污。魔鬼害人的伎倆與步驟無非是:先誘騙人入罪;若不成,則再逼迫人入罪,而這種逼迫是要多可怕就有多可怕的;只要人入罪,魔鬼便得逞。因為人一旦入罪,就等於陷進了不可自拔的淵藪--魔鬼會隨即又來用罪挾持你、整治你,且想整到什麼份上就整到什麼份上。她不想入罪,不想與魔鬼同流合污,所以,她不能不告;所以,她必須得告;而且,一定得告到魔鬼遠遠地逃離之時,一定得告到魔鬼無法再來之日。

3、不怕不理,愛理不理!
至於法律部門理不理睬、作不作為、以及依不依法作為,說實在的,則不是被害人所能關心得了的。能理、能睬、能依法作為當然好,因為那樣無疑可以證明一次現實中的法律尚未盡失神聖、還有神聖可言。若不理、不睬、不依法作為,至少對她個人來說其實又是無所謂的。因為:
其一:法律部門或事法官員們的不依法作為只能證明現實中的法律的虛偽與敗壞:一面是赫然醒目的「心有天平,國有太平」,一面則是對罪惡的默認和對惡人的放縱與慫恿;而這種同強暴、同罪惡的聯手,在地上、在人世難道不是早已為人們所司空見慣的?
其二,它們(部門)或他們(事法者)並不是上帝,都不是上帝;非但不是上帝,他們甚至連上帝的僕人都不肯做,所以伸冤根本不能靠它們(他們),解救則更不能靠它們(他們)。

4、反正皆證:上帝神聖!
在這罪惡氾濫的世界,男性當然敢蔑視、當然敢無視女性;兇惡當然敢蔑視、當然敢無視良善:富貴當然敢蔑視、當然敢無視貧賤;強大當然敢蔑視、當然敢無視弱小。然而,敢問地上所有的橫行霸道者:你們可敢就自己的行為而捫心自問?你們可敢在自己的心中--上帝設在你裡面的聖殿中像對待自己的欺凌對象一樣來對待上帝?即在上帝的面前,你們可敢蔑視?你們可敢無視?你們可敢肆無忌憚?你們可敢再露猙獰?
想必不敢!當然不敢!
於是才生出了虛偽,於是便生出了虛偽--瞞天過海,掩耳盜鈴,自以為是,自作聰明,欺良蒙善,表裡不一……諸如此類,實難盡數。
要知道,虛偽乃罪之首,虛偽乃惡之極,虛偽是埋伏好的罪惡,虛偽是隱藏好的罪惡,陰險歹毒莫過於虛偽,罪大惡極非虛偽莫屬。
虛偽起因於叛逆--對上帝的叛逆;虛偽起因於狂妄--無視上帝的狂妄;虛偽起因於墮落--轉向魔鬼的墮落;虛偽起因於罪癮--使人入深淵的罪癮。
凡屬背叛上帝的都是最不願意承認上帝的存在、最不願意承認上帝的神聖的。比如魔鬼,比如被魔鬼所困縛的虛偽之人。然而,事與願違,一方面不願意承認,另一方面卻又無法不從反面來為上帝的存在與神聖提供著最好的證明。比如虛偽的存在就是上帝的存在與神聖的最好證明。
無窮、永恆與神聖都只屬於上帝;自然、美好與神奇都只出自於上帝。
凡屬自然的,都是源於上帝、出自於上帝的,從而勢必都要以其某種或某些不變不滅的、不可消不可毀的存在來彰顯上帝的神聖--不容無視,更不容肆意踐踏。
心不可違所彰顯的是上帝的神聖--人心是上帝設在人間的殿宇,每顆心都是上帝的一座殿,上帝可以靈的形式居於其中,並可無時無刻不與人同在。做為上帝特設在人間的殿宇,人心當專屬於上帝,而絕不容胡亂侵佔、胡亂充塞。所謂的天良、所謂的心聲其實都是源自於上帝、來自於上帝的。違心就是違背上帝,虧心就是虧欠上帝。所以,違心者、虧心者絕不會有自在,絕不會有安寧。
法律中那些亙古不變的條款(諸如: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做假證陷害人,不可貪戀別人的一切所有等等)的存在,人心中那對法律之使命及對事法者之天職(諸如:主持公道,伸張正義,解救被害,拯救罪犯等)的不約而同的認定所彰顯的都是上帝的神聖--法律本源於上帝,法律本出自於上帝,所以,無論是哪朝哪代,無論是哪位君王、哪個皇帝,無論是哪路英雄、哪方好漢,都不敢赤裸裸地去否定、去廢棄那有著永恆之根底的基本條款,都不敢赤裸裸地去對抗那神聖的使命與天職。

誰說沒有公理?誰說沒有正義?誰說沒有公平?誰說沒有上帝?只有魔鬼才會希望沒有,只有魔鬼才會去說沒有,也只有魔鬼才會千方百計地讓人們去信沒有。陰險歹毒莫過於虛偽,罪大惡極非虛偽莫屬。可恰恰就是虛偽存在本身充分地證明了這一切--公理與正義、公平與上帝的皆有、皆在;尤其是上帝的存在與神聖。若無上帝的存在,若上帝不是神聖的,則絕不會有虛偽的存在,可實際上,虛偽何止是存在?倘若地上的強者真是至高無上者、是主、是上帝,那麼,強者完全可以己心為心,以己願為律,從而,何需勞心傷神地去弄虛做偽?只因為有上帝的存在、只因為神聖唯屬於上帝,所以,那些自以為是、自鳴得意的強者們才不得不去仰仗虛偽,才不得不去依賴欺騙。

5、唯鍾情於聖潔,唯鍾情於永恆! 
是卑微加女性決定了她在其整個人生之旅中將自始至終擺脫不掉流浪者的心態、流浪者的感覺--無主,無家,無歸屬感,甚至無落腳感;並且,總逃不過罪惡的苦苦相逼,總躲不過罪惡的苦苦加害。

是的,這是讓她無所眷戀的世界,又是讓她不敢有半點圖謀與夢想的世界。在這崇尚錢、權、強的世界裡,在這推崇個人與自我的世界中,卑微的她情無所系;渺小的她愛無所予;她的與世無爭讓她只配享受孤獨;她的唯恐墮落使她只能擁有無助。遭難、受辱、被害,是她旅居地球的家常便飯;遭難、受辱、被害,又注定是其地球之旅的主旋律。不過,正是這味道極苦、苦得讓人難以下嚥的便飯,正是這調子極低、低得讓人透不過氣來的沈重旋律將成就其地球之旅的難忘樂章。

天真無邪,樸實無華,純淨如水,潔白如雪……多美的初始狀態,多好的淨潔時代,那才是原版的人--上帝的聖手所創之人的真品;那才是、那就是她的心馳神往;那才是、那就是她的渴慕與夢想。

可在所見得的人中,又有誰不帶著遺傳的罪惡?有誰不熱戀著世界的骯髒?到處都是齷齪的空氣,到處都有毒品般的「美味」。她不知能否找回那初始的美好與淨潔,也不知是否有返樸歸真的可能,但她仍想、她真想、她只想、她不能不想,她想向那聖潔的出處歸去,她一定要向那聖潔的出處歸去。

6、呼救,再呼救!求救,再求救!
向上帝,向法律,向所有能向的地方,向所有能向的方向!
求救她脫離那罪惡的侵佔!求救她逃出那可怕的苦害--利用汪洋般的罪惡來施加的苦害!

被害人
於二00四之春夏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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