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官得罪局長被炮製成通緝犯 到北京上訪遭刑拘

發表:2005-08-05 15:33
手機版 简体 打賞 0個留言 列印 特大

曾被海淀公安分局看押的「在逃通緝犯」,一年後,以公安機關「違法抓人」為由,將海淀分局及其所轄的某派出所告上法庭。昨天,海淀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

  「我沒有犯罪,現已經撤銷的網上《在逃人員信息登記》,當時純粹是遭人陷害所致。」昨天的庭審結束後,來自安徽省安慶市的原告李國芳說,他自己原來也是安慶市的一名警官,因在職期間得罪原市公安局局長吳三九(現已判刑),被吳非法炮製成「通緝犯」並被上網通緝。

  為此,李國芳於去年3月進京上訪。但是,就在他住進萬壽路地震招待所的下午,3名干警衝進房間,以李為「網上通緝犯」為由將其銬住。

  突然被抓的李國芳,當即向警察申辯,說自己到北京是為了逃避迫害、尋求申訴的。為證明自己無罪,李國芳提請辦案人員向原籍諮詢,是否有「刑事案件立案決定書」和「逮捕決定書」。結果,在辦案人員索要無得的情況下,對方不得不臨時補辦「拘留通知書」。

  至此,辦案人員只能依據網上信息和所謂的「拘留通知書」,在核實了身份、姓名、籍貫等信息後,對「通緝犯」先是現場盤問,後轉入刑事拘留。

  「這之中,警用械具一直在身。」李國芳說,海淀警方的處理決定於法無據。因此,他要求海淀警方向自己賠禮道歉、並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失費。

  對於原告的訴求,昨天,海淀公安分局法制處的兩名警官,在代表警方出庭時並不認同。她們認為,警方所做的一切,是嚴格按照《人民警察法》的法律規定,同時又有《在逃人員信息登記》的事實依據,至於因偽造的《在逃人員信息登記》而造成的後繼責任,應歸責於原籍公安機關。

  在回覆原告所說的「非法使用警械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時,她們說,警察對於在逃人員,完全具有依法行政、依法制裁的權力。

  由於控辯雙方互不相讓,並且原告不願當庭和解,海淀法院宣布,對此案擇期宣判。


(華夏時報)

短网址: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本站授權許可。 嚴禁建立鏡像網站。



【誠徵榮譽會員】溪流能夠匯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愛。我們向全球華人誠意徵集萬名榮譽會員:每位榮譽會員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訂閱費用,成為《看中國》網站的榮譽會員,就可以助力我們突破審查與封鎖,向至少10000位中國大陸同胞奉上獨立真實的關鍵資訊, 在危難時刻向他們發出預警,救他們於大瘟疫與其它社會危難之中。
榮譽會員

歡迎給您喜歡的作者捐助。您的愛心鼓勵就是對我們媒體的耕耘。 打賞
善举如烛《看中国》与您相约(图)

看完這篇文章您覺得

評論


加入看中國會員

捐助

看中國版權所有 Copyright © 2001 - Kanzhongg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lank
x
我們和我們的合作夥伴在我們的網站上使用Cookie等技術來個性化內容和廣告並分析我們的流量。點擊下方同意在網路上使用此技術。您要使用我們網站服務就需要接受此條款。 詳細隱私條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