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須有的「罪證」何以夯實五年刑期? ——評張林案一審判決書

作者:作者:劉路(山東) 發表:2005-08-11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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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一審判處張林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力四年。和許多熟悉中國大陸政治案件審理現狀的讀者一樣,我對這個結果並不十分意外,我感興趣的是蚌埠中級法院的張林案判決書是如何完成有罪論證的。

我讀過許多這類案件的判決書,老實說沒見一個案件的判決是依照嚴格的司法程序建立起嚴密的證據體系完成論證的。黃琦案、羅永忠案、杜導斌案等等莫不如此。那麼,張林案能不能有所突破?

費了一天的時間我終於拿到了張林案的判決書,我不能不說,跟上述那幾個案子比起來,張林案的有罪論證竟然如此不堪,像魯迅筆下的九斤老太所抱怨的,一蟹不如一蟹。如果說黃案、羅案、杜案是判決書羅列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三位作家有罪,那麼,張林案的判決等於沒有列舉任何有關聯的、有證明力的證據證明張林犯有顛覆國家政權罪。

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罪名的認定需要一個論證過程:首先是建立起證據體系,形成證據鏈條從而證明犯罪事實;然後將犯罪事實適用於法律條文;最後推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構成某一罪名的結論。具體到本案,指控張林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需要構建如下證據體系:

1、有直接證據證明張林有顛覆國家政權的主觀故意;(比如找到張林在日記或者公開聲明中聲稱自己的政治理想就是推翻社會主義制度,顛覆現政權的證據)。

2、有充分、客觀、具體的證據證明張林採取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3、有充分、客觀、具體的證據證明張林的煽動行為給國家安全造成了具體的、客觀的危害;並且這種危害達到了構成犯罪的程度。

4、這些證據的來源必須合法,其真實性必須經過法庭的質證得到確認。

只有完成上述證明體系,才可以得出張林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結論,否則,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張林不能定罪。

我們現在來看看蚌埠中級法院是如何論證張林有罪的。

判決書列舉的證據是:

1、被告人張林對起訴書指控其使用計算機利用網際網路向《大紀元》「博訊新聞網」等多家網站發表含起訴書指控的6篇署名文章及接受境外電臺「希望之聲」採訪的事實供認不諱。並對偵查機關從網際網路上下載的6篇文章的內容予以確認;

辨析:張林對自己所寫文章和接受境外電臺採訪的實事供認不諱,並不是對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供認不諱,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這只是證據的形式,要證明犯罪,還需要證據的內容說話。

2、偵查機關從安徽省電信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提取的電腦登記上網協議證實,張林使用的計算機於2003年1月12日在該公司註冊登記上網;

3、偵查機關製作的現場勘查筆錄證實,作案地點位於蚌埠市禹會區大慶新一村130棟106號張林住所,打開房間內的電腦進行瀏覽,發現大量署名張林的文章。現場提取電腦主機(無機箱蓋,內有SeagateST340016A硬碟一個)和顯示器;

4、安徽省公安廳皖公鑒字〔2005〕001號電子數據鑑定書證實,通過使用專用電子數據取證工具對檢送的ST340016A硬碟進行取證,發現該硬碟ZG存有編輯的DOC文檔126個,其中含有《全軍覆沒》、《九評共產黨》讀後感、《不再沉沒的火山》;提取了該計算機上網日誌、上網網頁、郵件31個及內容與境外人員聯繫的電話、電子郵件地址「dizhi.doc」文件。證明張林利用該台式計算機撰寫稿件,通過電子郵件向境外網站或給個人投稿,同時使用 linzhang1963yahoo.com、zhanglin1963hotmail.com電子信箱與境外人員聯繫。

5、安徽省公安廳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處出具的網路監控證明書,證實2003年8月至2005年1月被告人張林在《大紀元》、《博訊新聞網》發表了百餘篇文章,其中包含起訴書指控的6篇文章;

6、偵查機關將張林接受「希望之聲」電T採訪內容製作成CD─R光碟。2005年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作出〔2005〕公物證鑒字1552號物證鑑定書,證實送檢的CD─R光碟是談話錄音,檢材錄音中的被採訪人是樣本錄音中的張林。公訴人當庭播放該CD─R光碟,張林對其承載內容沒有異議;

7、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現場照片、安徽省公安廳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處提供的張林在《大紀元》、「博訊新聞網」等網站發表文章時的原始網頁,經被告人張林辨認無誤;

上述證據只證明張林是6篇文章的作者,與希望之聲電臺通過電話,通過網路給境外媒體投稿等活動;沒有證明文章本身包含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內容或者投稿和通話行為同等於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8、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1990〕刑初字第026號刑事判決書證實,1991年2月13日張林因犯「反革M宣傳煽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辨析:這個證據對本案定罪沒有任何意義。只是在罪名成立的前提下對量刑有意義。

這就是蚌埠中級法院的證明體系,我們可以看出,甚至連本案構成犯罪所需要的一個證明要求都沒有達到。

我們再來看蚌埠中院的論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林曾因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處刑,刑滿釋放後仍對社會主義制度不滿,在網際網路上向不特定的用戶直接散佈虛假事實、製造謠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已危害了我國國家安全,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辨析:

1、判決書稱張林因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處刑,刑滿釋放後仍對社會主義制度不滿。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是典型的「誅心」之論。

2、上述提到的六篇文章,判決書中沒有列舉出任何內容證明張林「向不特定的用戶直接散佈虛假事實、製造謠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如此結論,實屬無中生有。

3、只有形式,沒有具體內容的所謂「證據」,如果可以「證明」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為什麼不可以「證明」構成誣告罪、誹謗罪、栽贓陷害罪?

讀了蚌埠中院的上述論證,我們是不是可以這樣下結論:它對張林構成煽動國家政權罪根本就沒有進行論證?

大陸司法界有則笑話,叫:你辯你的,我判我的。蚌埠中級法院對張林案的判決又有了新的發明,叫做:有證據有罪,沒有證據也有罪!

2005年8月3日於青島(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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