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判決該國警察侵犯法輪功人權(圖)

發表:2006-02-02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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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婧女士對德國德雷斯頓警察的行為提出確認起訴。

2006年2月1日上午,德國薩克森州(Sachsen)首府德雷斯頓市(Dresden)行政法院判決:德國警察在2002年4月中共前黨魁江澤民訪問期間,對一名法輪功學員所採取的行為是非法的。該案的書面判決將於近日完成。

據明慧網報導,2002年4月11日江澤民訪問德國德雷斯頓市,德國法輪功學員王婧女士在走向江澤民即將進晚餐的飯店途中,被兩名德國警察攔住,要求她出示證件、並將其護照上的個人信息記錄下來,同時被要求離開,其間有其他人從她身邊經過,卻未遭到盤查。事後,王女士多次試圖和德雷斯頓市所在的薩克森州內政部和警察交涉,但遲遲未有結果;2003年4月,王女士對德雷斯頓警察的行為提出確認起訴。

消息來源指出,該案於2006年2月1日開庭審判,三名法官當庭做出三項判決:第一、警察要求王女士出示證件是錯誤的;第二、警察記錄下王女士的個人資料是錯誤的;第三、警察要求王女士離開是錯誤的。

針對上述判決結果,王婧表示:「四年前,德國政府和警察屈服於中共政權的壓力,侵犯了法輪功學員的合法權利,等於是做了中共迫害法輪功的海外幫凶。這是德國作為一個推崇民主法治國家的恥辱,傷害了德國的立國之本。我很高興這一次德國法庭做出了正確的判斷,給德國政府和警察一個強有力的信息:不能屈從外來的壓力,放棄自己的原則。」

據瞭解,王婧的案例非唯一的個案。2002年江澤民訪德期間,在柏林、麥森(Meissen)、格斯拉 (Goslar)、德雷斯頓、波茨坦(Potsdam),幾乎所有江造訪的城市都發生了類似的事件。例如:一些和江住在同一旅館裡的法輪功學員被受到中共壓力的德國警察從房間裡趕走、身穿寫有「法輪大法」字樣的黃色夾克的法輪功學員被禁止通過一些特定的區域、貼有法輪功標記的轎車被檢查,並被扣押數小時,以及法輪功學員的橫幅被警察搶走等等;事後,法輪功學員都對當地內政部或警察提出確認起訴。

在過去的幾年裡,除了薩克森州之外,其它各州都在法庭的調解下達成和解,各州內政部,德國內政部及警方都做了公開的書面道歉,並承諾採取一定措施保證侵犯法輪功學員權利的情事不再發生。目前,除了王婧的案子外,另外兩個發生在薩克森州的類似個案不久後也將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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