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草率結案 真凶逍遙法外

發表:2006-02-08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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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11月6日,河南省汝南縣發生一起多人行凶致一初中生死亡事件。受害人陳海濤當晚21時15分才送到縣人民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當天22時醫院宣布死亡。案發後僅一小時,縣公安局即在沒有和家屬聯繫的情況下,在沒人簽字同意的情況下,組織縣公安局法醫對陳海濤的屍體頭顱外傷進行了鑑定。鑑定後便將其他可疑凶手全部釋放,只對其中一人採取了強制措施。受害人家屬對公安機關得出的一人一次打擊導致受害人意外死亡的結論提出異議,要求認真偵查,給受害少年陳海濤討回一個公道。

參加同學聚會 慘遭陷害

據參加聚會的同學回憶,2005 年11月6日(星期日),陳海濤被張施馳約到碧海藍天酒吧為吳源宏慶祝生日,一同參加聚會的有十幾個同學,大約晚上六時結束。過了一會兒,去好運城吃東西的張施馳回來告訴尚未離開的幾位同學汝南第二高中(二高)的學生在打架時碰到了他,他們還罵他,於是,這些聚會的同學過去和二高的學生講道理,陳海濤說了幾句公道話。幾分鐘後在一起喝酒的李翔、李浦、仲麗均走了過來。由於有人報警,大家很快離開。但張施馳突然從後面跑來叫住陳海濤,要陳海濤陪他去請幾位大哥(李翔、李浦、仲麗均等)喝酒,當時其他的同學也要去,張施馳說不方便,於是叫了一輛出租車把陳海濤拉走。晚九點左右,一
個同學打通仲麗均的電話,但是李浦接的電話,他在電話裡說「我們在打架,但是
不是打陳海濤。」 九點多,仲麗均打電話告訴別人:「我和李翔等把人打傷了。」

據張施馳回憶,李翔、李浦、郭寶、馮偉、馬昂、張旭他們一夥都在現場。

另據當天晚上在場的目擊人講,晚上在新華街派出所隔壁,人民電影院北大門內有多人毆打一個人,打人者中有持酒瓶的,有持磚塊的,也有用腳踢的,另外一個受傷的(指張施馳)雙手抱頭,一直蹲在人民電影院北大門第二道鐵門處。開始三、四個人打,後來五、六個人又打陳海濤,陳海濤站在電影院北從西往東數西邊一個安全門處,牆上那三個手印就是陳海濤留下的。證人說:你咋不回家,你父母不掛念嗎?陳海濤說:「我走不了了。」說完就倒下了。這個目擊者就說:你們還不趕快把他抬走,不抬走我就打電話哩。陳海濤才被幾個人抬走。

受害人陳海濤當晚21時15分送到縣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當天22時醫院宣布死亡。當天晚上西大街派出所住人民醫院的民警胡躍武得知案情後,在該醫院通過一同受傷的張施馳給凶手之一的仲麗均打電話,在醫院內將仲麗均抓獲,並向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報了案。

匆忙屍檢下結論 家屬置疑

縣公安局接案後,在沒有和家屬聯繫的情況下,在沒人簽字同意的情況下,在陳海濤死後1小時就組織縣公安局法醫對受害人陳海濤的屍體頭顱外傷進行了鑑定。鑑定後便將其他可疑凶手全部釋放,只對仲麗均一人採取了強制措施。

受害人住在汝南縣城的爺爺等親人於2005年11月7日上午才得知消息,11月8日其父母一行八、九人從外地趕回汝南,當向公安局瞭解案情時,刑警隊的教導員說:案子很簡單,一瓶子把陳海濤打死了,只有腦後傷,其它沒傷,是一人所為,一人致死,案子已結。當受害人家屬提出陳海濤身上多處有傷時,他含糊其詞,只說是法醫鑑定結果。

2005 年11月10日下午,縣公安局才組織法醫對陳海濤其他部位傷進行鑑定。發現腹腔內大約有250ML的腹腔液,法醫取走了20ML回去化驗。心臟有大片瘀血,喉管內有血塊。

2005 年11月15日,受害人家屬到公安局,見到王大隊長和畢法醫,雙方用各自拍的照片對傷情,家屬拍的照片左.右額部都有傷,畢法醫竟然拿出來的一張照片,照片上額部相當光滑,沒有一點傷,家屬當即指出這是一張假照片。置於屍檢結論,畢法醫表示:是絕密,不允許家人知道。

據陳海濤的家人講:「我們非常相信這是他們對我們說的一句真話,屍檢後一個多月竟然遲遲不出屍檢結論,其目的無非是為了使屍檢結論與公安局編製案件定論相一致。」

直到2005年12月28日,在廣州軍區司令部發函要求政法委對此案進行調查後,家人才接到聽取宣讀法醫鑑定結論的通知。

家人依法提交控告 要求徹查真凶

2006 年1月18日,陳海濤家人向汝南縣檢察院提交了對案件的控告材料。希望汝南縣公安局對此案件進行認真偵查。鏟除地方惡霸勢力,為民除害,以改善汝南的社會治安環境。我們不希望冤枉一個好人,也不希望放縱一個壞人,希望犯罪人都能得到應有的處罰,給受害少年陳海濤討回一個公道。

附:控告材料

一、法醫鑑定存在嚴重問題:
法律專家分析我國法醫鑑定存在的問題時指出:一是警方自偵自鑒,這是制度安排的本來不合理;二是警方不作為,屢屢造成對公民權利的侵害。更惡劣的情形在於公職人員不作為,這本身也會對公民權利造成侵害。公職人員不作為的深層原因有兩種:官僚主義或故意包庇。在此案件中法醫鑑定存在的問題有以下幾方面。

(一)屍檢程序不合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為了確定死因,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解剖屍體或者開棺檢驗,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並讓其在《解剖屍體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不影響解剖或者開棺檢驗,但是應當在《解剖屍體通知書》上註明。對於身份不明的屍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在校學生無故被人打成重傷死亡,公安機關不是積極通過學校和受害人家屬聯繫,而是在學校的二位老師(其中一位老師不認識陳海濤,另外一位也不是陳海濤現在的老師,只是陳海濤上初二年級的老師)辨認屍體後,法醫便提出必須馬上屍檢並要老師簽字,老師提出家長沒聯繫上先不要屍檢,可是法醫沒有聽老師的意見,在沒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了屍檢。老師在外面等候,並未在現場見證,屍檢後法醫要老師作為見證人簽字,並說是這樣的法定程序。我們通過法律諮詢瞭解,公安局解剖傷情時,必須有受害人家屬在場,受害人家屬不能到場的,必須有學校負責人到場,每動一刀必須向在場人講清,屍檢結論必須告知受害人家屬。死亡後一個小時就急於頭部屍檢,四天後才開始胸腹腔的屍檢,50多天才出法醫鑑定書,這樣是否存在問題?

(二)屍檢結論歪曲事實:在上級部門的督促下,縣公安局組織的法醫鑑定結論為:死者陳海濤屍長172cm,發育正常,營養中等,屍斑淺淡紅色,指壓完全退色、屍僵不明顯。額部右側有岸5 x 2.5cm點片狀皮下出血,左額顳部有岸∫形0.7cm的挫裂傷口,右眼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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