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鄉市奇聞

發表:2006-04-09 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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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 湘鄉不准農民辦企業
依法治國 湘鄉不准冤民告狀
上訪有罪 上訪冤民進監獄
權比法大 法院判決拒不執行

我叫譚可文,湖南湘鄉市橫新紙廠廠長,湘鄉市人才聯誼會會員。91年創辦個體農民企 業。95年5月至2006年今日止,因對原市委書記陽祖耀伺候不周,而引發的政府拿出百萬 元上下串通,製造著天下奇聞的7個抗議書,以權壓法,扼殺改革開放,摧跨農民企業, 不准農民企業用電,導致企業被逼停產至今,企業家的合法權益至今未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50多萬元的機械設備報廢,部分機械遭搶劫,廠房摧跨,10多萬元的原材料被毀,造成 損失4百多萬元的慘劇。追究原因,因受權利的壓制,腐敗的作惡,金錢的驅動,個別政 府官員、檢察機關、人大代表的捲入,出臺著」天下奇聞「的7個抗議書。搞得本案錯綜 複雜,法院有法不能依,久拖不辦,11年的訴訟、上訪,一案未斷,另一案又起。接二連 三,報復、陷害、坐冤牢二年。家中多次遭到打、砸、搶、抄,出獄後繼續申訴,被貪官 、黑勢力追殺至今,有家不能歸。正義、邪惡、黑勢力、腐敗、法、權、錢、拳繼續在較量,何日才能見到光明?

改革開放,湘鄉政府何時才能允許農民企業用電?
依法治國,再審判決何日才能執行完畢?
有錯必糾,刑、民、行政四案何日才能討回公道?
和諧社會,湘鄉政府何日才能轉變觀念?

尊敬的胡總書記為首的黨中央、吳委員長、溫總理、中紀委書記、中政法羅書記及各級 人大代表會議主持團、各級領導,各位真正的人大代表、新聞記者及各界正義人士。

一、中央號召農民致富,農民辦廠抓收入。湘鄉政府來扼殺,農民企業把電切。

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為黨立功,執政為民「、」發展經濟,依法治國「。我於19 91年創辦個體企業,當時我向湘鄉市電力局繳納了300元/千瓦的增容費,供電部門依法履 行了供電協議,供給我廠用電量為60千瓦。至95年5月止,我廠興旺發達,產銷兩旺。95 年5月月因改變供電線路,湘鄉政府停止對我廠供電。95年8月我被逼訴訟:1、請求盡快 恢復我廠的正常生產供電,恢復生產;2、因無故停止要求賠償所造成的損失。當時法院 受理了此案,連續三次傳票開庭,結果遭受被告村官、湘鄉市人大代表丁代江書記的圍攻 、辱罵。法院不作為,下發裁定書:」不予受理「。並頒布《司法建議》,明確指示:」 盡快恢復造紙廠的供電;免遭損失的繼續擴大。「送發:廖市長、肖市長、鄉長及主管職 能部門。處理結果是:」鄉政府作出了《關於橫新紙廠用電決定紀要》,只允許我廠用電 為30千瓦,其餘30千瓦由企業主譚可文自己負責。「上訴人申請湘鄉市人民政府復議,理 由是其餘30千瓦怎麼辦?是去國外引進電源還是先去辦一個發電廠?至今日無人理睬。只 有原湘鄉政府信訪辦主任李正平說:」看你把狀告到哪裡,我們就把材料匯報到哪裡!鄉 政府做出的決定是對的。」

1996年3月,上訴到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6月12日裁定:「發回立案重審。」97年9 月11日,湘鄉法庭開庭審判,98年5月8日一審才下判決:「由被告賠償原告譚可文經濟損 失6萬元。」法院對如何恢復60千瓦的生產用電說:「由政府處理,我們在95年9月已經頒 發了《司法建議書》。你去找政府,法院不能管電。」98年5月26日,我上訴湘潭市中法 院,99年2月湘潭市中法院終審判決:「由被告方共同賠償譚可文的經濟損失共計20萬元 。」對供電一項說:「找政府處理。」我不服判決,認為:造成我廠經濟損失總計達四百 余萬元。供電是我的生產權、經營權、要求討還。所以於1999年6月10日第一次向湖南省 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再審,並申請執行中法院的終審判決書。被告方在原市委書 記陽祖耀為首的領導下,共同策劃出天下奇聞的7個抗訴書,違法亂紀,以權壓法,瀆職 至極。

1、1999年7月13日,湘鄉市東郊鄉電力管理站向湘潭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說:」 供電部門不應該承擔責任。「

2、1999年10月22日,湘鄉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說什麼」鄉政府和供電部門沒有 任何責任。「

3、2000年3月2日,湘鄉市信訪辦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市長、書記親自主持,作出決 定:」終止執行湘潭市中法院終審判決書,並由湘鄉市一審法院負責,組織有關部門搞好 抗訴,力爭抗訴成功。「

4、2000年6月23日,湘潭市人民檢察院依據湘鄉市法院、湘鄉市檢察院的意見提請抗 訴。

5、2000年7月5日,湖南省湘鄉籍人大代表邱中橋受市委書記陽祖耀的重托,由民政 局撥款扶貧基金30萬元作為活動資金,以邱中橋一個人的名義,不經調查,借用李楊維、 賀淑英、黎文輝等三個湘鄉籍省人大代表的名字向湖南省人大代表會提案、抗訴,認為中 法院的判決錯誤,政府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來扼殺農民企業。

6、2000年7月26日,湖南省檢察院不經調查,只是依據湘鄉、湘潭檢察院及四省人大 代表的理由向湖南省高院」提出抗訴,請求依法再審。「

7、2000年11月4日,湖南省高院吳振漢院長指令湘潭市中院再審。

2000年12月19日,在湘潭中院開庭再審。然後我的申訴置之不理,按抗訴程序進行, 法院辯論,檢察機關在大量的證據面前,提前退庭,原審被告及檢查機關徹底敗訴:」譚 可文在本案的責任承擔上沒有任何過錯,所造成損失的賠償應該由被告方全部承擔----「 2001年5月15日,我收到了《2000潭中再字第115號》民事判決書,改變了原終審20萬元的 賠償判決。改判為」賠償116550元。另計5年同期貸款利率給予賠償,共計21萬餘元。「 由此明顯看出116550元的損失是:」96年5月14日銀行進行資產抵押26萬餘元,其中住房 8萬元,機械設備值18萬餘元。97年9月23日湘潭市價格事物所對我廠的資產進行了殘值價 格評估為7.7萬元。通過核減得出96年5月14日-97年9月23日機械損失為116550元,利息從 95年6月10日-99年2月12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給予賠償。那麼97年9月 23日機械殘值7.7萬元,至今止還值多少呢?95年6月10日-96年5月14日,我廠因無電投入 生產、機械的自然損失又是多少呢?還有,當時10多萬元材料全部報廢。95年6月10日-9 6年5月14日這一段時間給我廠難道就沒有損失嗎?99年2月12日至今,我廠一直無電生產 ,就沒有損失嗎?11年的訴訟上訪損失又該多少呢?還有間接經濟損失又是多少呢?證據 充分,事實清楚,這些損失是應該依法賠償的是無法否認的事實。且至今日,再審判決5 年有餘,一審法院還是拒不執行。

時至今日,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上級的指示下,通知各方面當事人及有關人大代表 們多次舉行再審公開聽證,湘潭中院至今拒不立案依法公開再審《祥見第四次民事申訴狀 》。

二、關押毒打不動搖,上訪訴訟又坐牢。打、砸、搶、抄還不夠,廠房機械用車載。

我11年上訪、訴訟,為了依法保護個體企業、恢復生產,依法賠償,換來的是什麼呢 ?省、中央的批示數百張,法院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裁定書、司法建議13件及一些假匯 報以外,還有近幾年來市長、書記們的一些談話恐嚇通知,從中交錯著政府的一些行政行 為。鄉長帶隊百多人到我家打、砸、搶、抄,搶走廠內機械,推跨廠房,鄉政府出錢村支 書糾集黑社會勢力對我的謀害,關押、判刑、追殺等等。

1995年9月30日,原鄉長現任湘鄉市紀委書記彭建國、湘鄉市公安局局長羅玉石、村 支書湘鄉市人大代表丁代江帶隊一百多人撞入我家,對我家進行一場日本鬼子式的「三光 搶劫」,搶走財物-汽車,對我及家人進行一場慘無人道的毒打。

97年9月15日,我在市城姣妹子打字複印店複印上訪材料,被湘鄉市公安局、東郊派 出所所長曾龍武發現,強行帶到公安局關押48小時,並對我進行一場又一場的毒打,口口 聲聲「你上訪,我要打死你,」放我沒給任何手續,將我的上訪材料及許多證據、錄音、 錄像帶等全部沒收。

98年2月,將我家獨以生存的責任田強行沒收。

98年4月26日,由丁代江為首,糾集4位社會流氓,橫攔我的去路,製造了一場謀殺案 件,當即我的眼球被打出來了,幸好及時送往醫院才脫離危險,後由鄉政府出錢為我治療 。對此案的處理不了了之。

98年8月搬走我廠安裝在供電變壓器房間的供電電器。

98年11月10日,在省公安廳廳長接待日上訪時,湘鄉公安局依照信訪條例,去省公安 廳接回上訪人並交辦處理上訪案件,將我關進湘鄉監獄,並把這一天湘鄉去省城上訪的人 全部關進監獄,採取刑訊逼供。以「上訪為由」「駕車衝擊國家機關罪」被二級法院枉法 裁判,將我判刑二年。我不服,要求法院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提供誰駕的車?車 號是多少?因我既不會開車,又沒有車子,又何以構成「駕車衝擊國家機關罪」呢?200 0年2月10日在冤獄中申訴至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至今日,法院一直沒有類似的證據提供 。

出獄後,繼續上訪、申訴:找市委書記陽祖耀:要求執行終審判決。回答說:「一審 的有法律效力,二審的沒有法律效力,市委、市政府不服,我陽書記不服,我們開了常委 會,指令民政局、電力局拿出100萬元和你繼續打官司。你再告狀,我們又把你關起來。 」湘潭市中院在上級的指示下,多次舉行聽證會,但只聽證,拒不立案公開審理,逼申訴 人申訴不斷。中法院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只好改判為「租車衝擊國家機關」。請問:「 租誰的車?司機是誰?車號是多少?」沒有,申訴人上訪,每次是出錢購票坐車到湘潭、 長沙去上訪,中法院的再審判決豈不成為了一個出錢購票的乘客乘車去長沙,司機開車制 造交通事故,衝擊國家機關要由乘客來承擔法律責任的荒唐判決了嗎?《祥見第九次、十 次刑事申訴狀》。

三、中央指示依法結,行政訴訟的確難。法律政策不符合,政府法院殺企業

對如何恢復我廠的供電,95年9月28日,湘鄉市一審法院頒發了1995湘法建字126號《 司法建議書》和1995年湘郊民初字第126號《民事裁定書》認定;法院不能管電,由政府 解決,否則免遭損失的繼續擴大,湘鄉市東郊鄉政府於1995年12月31日關於《鄉村調處橫 新紙廠用電決定紀要》,為了維護我廠的生產權、經營權,盡快恢復供電投入生產,免遭 損失的繼續擴大,要求撤消鄉政府的行政行為,並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為。於1996年至今 先後10多次向湘鄉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訴書》,一審法院拒不答覆,而導致在這十幾年裡 ,鄉政府、供電局的違法犯罪行為一直持續不斷,並且越演越激烈,對申訴人一次又一次 打、砸、搶、抄。95年5月強制改造我廠的供電線路,導致供電線路比原線路的距離增加 了3倍遠,致使三相電壓僅312伏,低於國家標準68伏,而造成燒燬機器,不能使我廠的機 器正常運轉生產。95年9月又由鄉政府鄉長帶隊,派百多人搶走我廠的機器,供生存的糧 食等一汽車,打傷申訴人,搶走申訴人的申訴材料及有關證據。98年搬走申訴人安裝的供 電變壓器房間的供電電器。98年10月將申訴人「以上訪為由」關進監獄。2001年8月又剪 走從變壓器至申訴人的入廠前電桿上的電線。2003年9月剪走從廠外電桿至廠裡剩餘的全 部電線。2005年5月又把申訴人的廠房推跨,搶走剩餘的部分機器,不斷地一直在實施著 他們的行政不作為、亂作為、行政違法、犯罪。逼申訴人上下奔波,上十次提起行政訴狀 。在這11年裡,中央、省領導多次指令湘鄉人民法院處理,可至今日,2005年10月8日才 收到一份;牛頭不對馬嘴的,法盲法官製作的、民事、行政混為一談的、違法的2005年湘 法立字第07號《民事裁定書》,告之:「不予受理的行政訴訟法內容,超過訴訟時效」。 動產與不動產混為一談,黑白不分,對抗黨紀國法,中央指示。我不服,上訴至中法院, 於2005年12月又收到了一份湘潭市中法院所作出的2005年潭中立行終字第88號《行政裁定 書》,仍以相互包庇、不予受理而結案,為扼殺農民企業充當著幫凶、擋箭牌。逼申訴人 申訴不斷,強烈要求依法盡快恢復我廠的供電,依法討回我的生產權、經營權、賠償權、 財產權。祥見《行政申訴狀》

四、法院判決執行亂,依法賄賂幾十萬;打擊報復真正黑,揭開腐敗不敢說。

民事再審判決至今5年有餘,一審法院還是拒不執行,找法院說:「政府沒錢,沒有執 行能力。」找政府說「執行到位」。請問到底有沒有執行能力,還是執行款被貪污了呢? 錢到哪裡去了呢?2003年,橫新村村民依法選舉產生了四位清帳小組成員,對橫新村的財 務進行了清算,結果清算出村上應該存款餘額為504922.54元,及時報告鄉、是政府、鄉 、市政府派湘鄉市紀委書記劉永珍、東郊鄉紀委書記周永明任正、副組長,派湘鄉市農經 局、審計局、東郊鄉人民政府進駐橫新村,合夥策劃出一場;保護貪官,捂腐敗分子的戰 役。無根無據,炮製出《東郊鄉橫新村財務情況審查處理意見書》,倒打一耙;認定;橫 新村不但沒有存款,反而倒欠鄉政府431261.05元,並指令村支書張祖方糾集黑勢力近百 人7次私闖清帳小組家宅,逼清帳小組成員交出帳目,清帳小組成員卷帳逃難。後又派黑 勢力到處追殺。橫新村540戶村民憤怒而起,訴諸法院,強烈要求退賠村民的50多萬元, 打起了行政官司,二級法院拒不依法受理,推給政府,逼540戶村民申訴不斷。鄉、市政 府領導說:「清帳小組的清理結果存款50多萬元是對的,工作組審計村民欠40多萬元也是 對的。」請問:「相隔90餘萬元,又為什麼都是對的呢?」法律要到何時才有一個公正的 答覆呢?湘鄉政府寧可拿出上百萬的資金來扼殺一個農民企業,製造著天下奇聞的7個抗 議書,敗訴了,應該知足了,服輸了,還有什麼理由不依法執行完畢呢?不供電呢?難道 還要法院去強制執行嗎?法院有能力去強制執行一級政府嗎?當然沒有。祥見《第二次行 政申訴狀》。

五、發展經濟大家富,建立和諧人人顧。農民企業把財發,政府也有稅金摘。

縱觀湘鄉歷史,湘鄉要發展,離不開經濟的發展,前任書記陽祖耀在97年以來,在市 直機關思想整頓動員大會上多次發表講話,演說詞:《振興湘鄉,我的責任》,《更新觀 念、整頓工作作風、加快改革開放步伐,推進我市經濟快速發展》等等。「為企業保駕護 航、依法治市,反對腐敗,依法保護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說的唱的都好聽,真的 是嘴上談兵。一個老百姓衝破各種艱難困苦,好不容易發展到年產值300多萬元的個體企 業,是何等的來之不易啊!可就是得不到陽祖耀書記的保護、支持,偏偏被人為的故意扼 殺掉,又去演說:「振興湘鄉,我的責任」,豈不是對牛彈琴嗎?年產值300多萬元且不 說它是否還能夠發展,擴大規模,就按原95年被扼殺時的生產規模,個人收入且不論,剛 只為國家、集體、湘鄉財政所創造的稅收每年將超過10萬元,累計至今該有多少呢?要為 地方創造多大的財富呢?湘鄉本來就是一個貧困地區,發展一個企業不容易,新辦一個企 業更難,政府應該扶持,創造寬鬆的環境,要保護,要排憂解難,當書記的更要依法辦事 ,只有這樣,才能使湘鄉經濟發展起來,才能帶動一方富裕,國家、地方稅收才能增加, 群眾的生活水平才能提高。

然而,正好相反,陽書記所實施的:就是不讓你們老百姓的個體企業去發展,去恢復生產 ,你訴諸法律,他有權、有錢,他可通過他們的父子關係、婆媳關係,利用上、下級以及 他拉幫結派所產生出來的所謂一些省級人大代表出面干擾法院,製造著「天下奇聞」的7 個抗訴書,來扼殺農民企業,來擾亂法院依法辦案。你告狀;他們有錢有權,並沒有想一 想:「為什麼要告狀、要上訪,我坐在辦公室是否有過錯?有責任?他的權力是誰給的」 他們的手段就是壓制、打擊、專政。正如東郊鄉原鄉長現任湘鄉市紀委書記的彭建國所說 :「我們可以將一個信任社的錢送給法院,法院是不可能為你依法辦事的。」96年1-6月 橫新村支書、人大代表丁代江為了應付這場官司,上、下行賄請吃花費橫新村人民的血汗 錢25964.55元,由橫新村付錢,請公安局局長羅玉石去浙江旅遊,這不是一些鐵證嗎?陽 祖耀安排扶貧資金30萬元給省人大代表邱中橋作為活動資金,向省人大會提案「抗訴」不 是鐵的事實嗎?法律明確規定「同級人民法院的同級檢察機關有權提請抗訴,上級檢察機 關有權提出抗訴。」終審判決後,為什麼變成了湘鄉市政府、湘鄉市檢察院、湘鄉市省級 人大代表、湘鄉市電力管理站等先後操作的7個抗議書呢?豈不是權、錢的較量嗎?豈不 是以權壓法,權比法大的典型事實嗎?

邱中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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