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3000名外逃中國貪官下落不明

發表:2006-05-25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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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安部近日發布的數字推斷,中國最少仍有近3000名外逃貪官下落不明,且中國政府過去可能大大地低估了貪官捲走的國有財產數量。中國政府近年針對問題採取了很多努力,但顯然問題難以一時間完全解決。

據亞洲時報報導,中國公安部23日表示,至目前為止,公安機關從境外陸陸續續緝捕到位犯罪嫌疑人320人,而掌握的外逃的經濟犯罪嫌疑人將近有800人。中國商務部2005 年的一份調查報告指出,近幾年來外逃官員數量大約為4000人。若把4000人扣除緝捕到位的320人和掌握的外逃的近有800人,中國至少有近 3000名外逃貪官下落不明。

另外,公安部的最新數字也顯示,中國官方過去可能大大地低估了貪官捲走的國有財產數量。公安部23日表示,至目前為止,公安機關從境外陸陸續續緝捕到位犯罪嫌疑人320人,涉案直接金額700多億元人民幣。中國商務部2005年的一份調查報告指出,近幾年來約為4000人的外逃官員攜走資金約500億美元。只要對比公安部和商務部的數字就可發現,中國政府雖然只捉拿到不夠十份之一的貪官,但涉及的金額已高於商務部估計的4000貪官所捲走的民脂民膏的總數,且還超出了40%!

中國貪官難以追回的其中一個主要癥結是,中國司法制度尚未跟國際主流接軌。根據國際慣例,遣返外逃貪官、追回資金主要通過兩種方式:一是外交引渡條約,一是國際司法協助協定。國際上,除歐洲、南美的部分國家之間簽訂多邊引渡條約外,其他大部分國家一般都簽訂雙邊引渡條約。目前,中國只與泰國、蒙古等20多個國家簽訂了雙邊引渡協議,世界上還有約170個國家沒有和中國簽訂雙邊引渡條約。而大半外逃官員的目的地──美國、日本、多數歐洲國家尚未與中國簽訂引渡條約。

中國官方的《瞭望》週刊曾於2005年9月指出,根據目前中國法律現狀,中國法律和別國法律在這些方面有差異,這是雙邊引渡條約難以達成的一個重要原因。兩個國家間簽署引渡條約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雙方國家法律對同一種犯罪行為的認識是相同的,對這種犯罪行為的刑罰也是相近的。因此,可能涉及死刑犯的犯人,每每不被外國引渡。

《瞭望》週刊的文章承認,中國的反腐敗事業中採用重刑主義,很多人認為,懲治腐敗分子時刑罰越重越好,「不殺不足以平民憤」。而西方國家司法界則普遍認為,腐敗之所以發生,一個重要原因是由於現存的制度有漏洞。重刑對遏制腐敗的功效不能過高預期。發達國家對犯罪(包括腐敗)採取的政策體現在法律上是:嚴格刑事責任,難逃法網;一旦入罪而刑罰不重。

中國在1997年修訂《刑法》時規定,貪污10萬元以上人民幣情節特別嚴重的就可能判處死刑。當今許多國家都在逐步廢除死刑,在多數保留死刑的國家中非暴力犯罪也不判死刑。如果西方國家政府把將在中國因經濟犯罪判死刑的外逃罪犯遣送回中國,該國家政府將受到國內和國際輿論的譴責,這也是重大貪官遣返困難的原因。

事實上,中國人大本人對修法去跟國際反腐公約接軌方面的工作,也做得不夠快。2003年,第五十八屆聯合國大會審議通過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這是聯合國歷史上通過的第一個用於指導國際反腐敗鬥爭的法律文件,中國也有加入。不過,對《公約》中有關因腐敗行為受到損害的實體或者個人的賠償、境外追逃、追贓機制、不經刑事定罪對腐敗犯罪所得資產的沒收等方面的具體要求,中國相關的程序法中均還沒有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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