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鎮壓事件 13村民被判3至7年徒刑

發表:2006-05-25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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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廣東海豐法院對汕尾武警鎮壓事件開庭宣判,當局以「爆炸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及擾亂交通秩序罪」,分別判處村民三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家屬決定提出上訴。

目前獲知,十三名被告分別判有期徒刑三至七年,其中六人緩刑四年。村代表黃希駿判5年、林漢如6年、黃希讓判7年。此次開庭3天,每家只能2人旁聽,其他村民不許進入。

據村民透露,此次判最重的黃希讓,身體狀況很差,他摔斷手,眼睛曾開過2次刀,現在看不到東西,耳朵也聽不見。黃希讓的妻子身體也不好,常常昏倒,去醫院急診,這次審判都沒辦法去旁聽,由黃希讓的叔叔代替去聽。黃希讓兒子腿傷也沒好。據說,黃希讓妻子的心情很差,生活非常困難。

2005年12月6日,廣東省汕尾市政府出動上千名武警及防暴警察,向汕尾東洲護地維權村民開槍射殺,造成多位村民死亡,很多村民受傷、失蹤,當局並抓捕數百位村民。

法院判決書上寫:「法院審理查明,被告為阻止在汕尾市紅海灣開發區興建發電廠,去年12月6日,煽動一百多名村民,向執勤警察投擲爆炸物和汽油彈,又煽動村民襲擊執勤公安民警。事件導致民警使用催淚彈及鳴槍,驅散鬧事群眾。汕尾市政府其後證實,三人死亡,又指東洲村極少數滋事分子,煽動村民,對征地補償提出不合理要求,阻撓施工。」

對於上訴判決書所指罪名,《公民維權網》的李健先生和部分維權人士為了對東洲血案的事實有個基本的認定,並推動此案在法律範圍內的公正解決,對東洲血案進行了實地獨立調查。

李健在《調查報告》中指出:「警方開槍殺戮並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據,也沒有所謂自衛還擊或保護髮電廠的理由,是明顯的濫用暴力;東洲血案完全是當地政府對東洲維權公民的有計畫、有組織的故意殺戮行為,其目的是為了鎮壓和結束東洲及其附近村民爭取合法土地權益的維權行動,以保障當地政府官員們在征地上非法攫取的利益。」

李健認為:「血案發生時,當地的警方和村民, 都保持著一段距離, 這段距離,足以保證警方不會受到任何攻擊, 血案的發生並不是現場誤判誤傷的結果,完全是警方主動攻擊,於村民防守過程中發生的。對當局的定論,通過我的實地調查和瞭解, 官方的報導可以說是失實的, 我覺得他們是在推卸責任和轉移罪責這樣一種行為。」

據紐約時報、美聯社與法新社的報導曾指出,「汕尾事件是1989年北京血腥鎮壓天安門廣場民主運動事件後,中國安全部隊對平民百姓動武造成死亡人數最多的事件。」

在過去的幾個月,東洲村民沒有得到政府的關心和善後。10多戶家裡失去親人或被抓走親人的家屬,由於生活非常困難,小孩讀書沒錢,看病沒錢,村民的妻子不得不帶著年幼的孩子到馬路邊乞討。但家屬都被政府警告,不准他們到街上乞討,並給每家發了通知書,『說他們擾亂社會秩序。』

現在村民只能任由政府宰割,對村民抓、打、捕、搜,村民都敢怒不敢言,仍然對村民的電話進行竊聽,甚至隨時切斷,用強制手段監控村民向外界求助的管道。剛剛記者去電給一位村民,他說:「對不起,我不敢講,我怕死了。」

據村民透露,紀檢監察機關亦懲處一批汕尾市官員,其中副公安局長吳聲被撤銷職務,市委副書記劉金生,被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副市長兼市公安局長李敏,及市建設局長陳輝南,都被黨內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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