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跌後市 上海郊區退房潮湧

發表:2006-06-23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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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律師最近又開始忙了,業主訴訟開發商延期交房、擅改規劃、物業質量不過關等發生在房地產售後環節的案子接踵而至。「確切地說是調控新政出臺後,業主對後市的判斷出現變化,進而擔憂,而開發商一旦違約,業主的訴訟請求正從賠償逐步轉為退房。」

退房暗潮

2004年9月15日,樓先生與開發商簽訂《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終於購下了位於上海松江區文誠路2159弄29號1層1∼2層01室的住房。然而在一年多之後,樓先生又要求解除購房合同,理由是開發商違反合同中的多項約定,已構成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合同約定,開發商應於2005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逾期交房超過90天(即2006年3月31日止),或到時不能取得房產證,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而在2006年3月29日,開發商僅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及交付物業維修基金的證明,不僅不具備交房條件,且至今也未能交付使用。

除了逾期交房外,樓先生認為有權要求退房的理由還在於開發商當初的虛假廣告。

樓先生表示,當初在樓書及售樓處樓盤模型上均明確反映出所購房屋有親水平臺,事實上並沒有。

此外,物業設定的抵押至今仍未註銷、開發商擅自變更房屋建築設計、存在諸多質量瑕疵等問題,都成為樓先生要求退房的重要原因。

「房屋的交付必須具備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對該房屋設定的抵押已註銷、繳納了物業維修基金、承諾在2006年3月31日前辦理房地產證初始登記手續,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大產證)等四項條件,而至少到目前為止,僅達到了其中兩條。」樓先生表示。

對此,他要求解除雙方商品房買賣合同、返還購房款975424元及銀行同期利息50929.19元共計人民幣1026353.19元、賠償違約金9754.24元。

陳律師透露,樓先生的購房遭遇只是眾多類似案例中的極普通一個,目前在他及許多同行律師手上,都會有一些類似的案子。「而近期,這類商品房售後糾紛的案子明顯增多。同時,購房者的訴訟請求正逐步由要求賠償為主向退房並賠償轉變。」

被忽視的環節?

從賠償到退房,在購房者新的訴訟請求背後,是購房者對後市的看法。

在與委託業主的交流中,陳律師瞭解到,「更值得關注的是,這種轉變似乎伴隨著近兩年的幾輪房地產調控出現並加速,而在此之前,房價處於快漲的時期,一旦出現類似的情況,購房者大多要求賠償,並不會輕易選擇退房。」

來自國家發改委、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最新調查數據顯示,5月份,儘管全國70個大中城市房屋銷售價格同比依舊上漲5.8%,其中,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同比上漲6.1%,漲幅比上月低0.3%,而上海卻再次成為降價冠軍,5月份上海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下降了6.2%,降幅與4月份持平。

更為雪上加霜的是,「國六條」出臺的第一週,上海商品房成交量(套數)環比下跌了8.3%,第二週則下跌了11%,而第三週下跌了17.85%。上海新盤成交量的萎縮正呈加速趨勢。

而在一些業內人士看來,這種下跌還只是個開始。中國指數研究院(華東)副院長陳晟就指出,這只是本輪調控的一個初步效應,在調控新政還有待消化的情況下,市場各方的博弈還將持續一段時間。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購房者對後市的判斷產生了微妙的變化,直接表現在訴訟請求的轉變上。而這種情況在郊區樓盤中表現得更為明顯,主要在於在近幾輪房地產調控中,上海樓市受衝擊最大主要是市中心以外的區域。

在本報記者與一些專家及業內人士的接觸中發現,大部分人士認為,以前只把目光放在拿地、售樓等環節上的做法應該得到補充,更加重視售後服務及物業的交付使用環節。而上海市房地局一位人士則毫不避諱地指出,「其實,調控後,暴露的問題除了銷售環節外,售後物業糾紛等環節的問題更為突出,現在包括主管部門在內,都已投入巨大的精力解決這些問題,而對大部分開發商來說,需要對這些以往不怎麼重視的環節提高警惕。」

等待第一個缺口

儘管遭遇業主要求退房並賠償的樓盤已不在少數,有些已經開庭審理,但至今還沒有一個案子有審判結果。

「從去年底今年初的一波退房潮開始,雖然有的案件已經在法院審理階段,但至今沒有一個真正意義上的集體退房訴訟請求得到最終支持。」作為最早接手上海退房訴訟案子的律師之一,杜躍平略感無奈,「除了個別單體的退房訴訟有判決外,這批退房風波中及此後出現的集體要求退房的案子中,法院至今沒有作出判決。」

4月下旬,水岸藍橋89位業主的退房訴訟,在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然而,庭審結束已過去近一個半月,6月20日,杜躍平向本報記者透露,儘管根據合同規定及手中證據,水岸藍橋退房案幾乎有十足的把握可以勝訴,但法院的判決尚未出來,至於什麼時候出來,「很難說」。

根據上海市的房屋預售合同,購房人只有在以下5種條件下可以單方提出解除合同:一是暫測面積和實測面積不一致;二是開發商在沒有徵得小區業主的同意下擅自變更房屋建築設計;三是開發商不按時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四是開發商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付房屋;五是所購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

去年底開始的集體退房潮司法裁決遲遲沒有結果,意味著集體退房的缺口尚未打開。而作為開發商不願看到的是,一旦退房的第一個缺口打開,集體退房波及的範圍將是整體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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