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一鎮長豪賭輸近億公款 當庭表示能還清款項 (圖)

發表:2006-08-12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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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辯雙方舌戰,李為民否認兩宗罪第4頁:他有7部手機卻難找到他 家中設佛壇祈求賭運


廣東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東莞樟木頭鎮原鎮委副書記、鎮長李為民挪用受賄貪污案


李為民:「億元涉案款我能還清」

豪賭輸掉九千萬、被控挪用公款過億的原東莞樟木頭鎮長李為民受審

●李為民成東莞史上挪用金額最大的官員 昨日受審時已歸還5300多萬元

●主政塘廈鎮5年無人舉報,離任審計露餡

一名鎮長,挪用1.1億公款頻繁到境外賭博,輸掉9000多萬元,成為東莞歷史上挪用受賄貪污數額最大的官員。


11日,東莞樟木頭鎮原鎮長李為民受審,他已歸還5300多萬元。李當庭表示,李家正在變賣財產,相信在一審宣判前能全部還清剩餘款項。

11日,廣東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東莞樟木頭鎮原鎮委副書記、鎮長李為民挪用受賄貪污案,李任塘廈鎮副鎮長、鎮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10961萬元、港幣290萬元,受賄171萬元,貪污106.2萬元一案。

電話遙控澳門投注賭博

據公訴人介紹,李為民,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大專,案發前系東莞市樟木頭鎮鎮委副書記、鎮長。

李開始賭博是在1996年和1997年間。當時,李為民和馮某開一起去澳門賭博,起初賭資還比較少。1998年的時候,李為民賭資越來越大,李為民這個時候經人介紹認識了澳門「葡京賭場」的疊碼仔,身上攜帶的錢輸光後,就開始向疊碼仔借籌碼。從那個時候開始,李為民常常是一次就輸100多萬元。2004年,中紀委加大了對於官員赴境外賭博的查處力度,李為民此時並沒有悔悟,竟然屢次通過電話遙控他人幫其在澳門瘋狂投注。

據東莞市紀委早前查實,李為民長期參與境外賭博,輸掉人民幣9000多萬元。2000年至2004年的五年間,他往返港澳共257次,平均每年50多次,平均每週達1次。僅2004年,李為民赴港澳的出入境記錄上,就留下了67次的記載,最頻繁的一個月高達17次,即平均每週往返四五次,這其中大都是為了參賭。

11日,檢察院起訴稱,1998年1月至2004年11月,被告人李為民擔任東莞市塘廈鎮副鎮長、鎮長,兼任該鎮對外經濟辦公室主任,經濟發展總公司總經理,塘廈鎮鎮聯經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塘廈鎮科苑城信息產業園有限公司董事長。其間,李為民利用上述職務之便,進行挪用公款、受賄、貪污等犯罪活動。

瘋狂挪公款因權力缺乏制約

據公訴人稱,李為民在五年的瘋狂賭博和挪用公款過程中,東莞市紀委竟然沒有收到一份關於李為民的舉報信,直到離任審計時,李為民腐敗案才露出馬腳。據介紹,2005年2月,已經在塘廈擔鎮長多年的李為民調任樟木頭鎮鎮長。審計部門在進行例行審計的時候,發現李為民曾經負責的塘廈經濟發展總公司有巨額財產去向不明。

隨後,李為民被東莞市紀委「雙規」,接受隔離審查。2005年11月24日,李為民被罷免東莞市人大代表資格。同年12月1日,李為民被拘留,同日被逮捕。

在「雙規」期間,李為民案件已經引起了多方關注,關於他的涉案金額也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漸增加,從7000多萬到9000多萬,再到1個億……至此,李為民已經成為東莞歷史上貪污受賄挪用公款金額最大的一位政府官員了。

公訴人在公訴意見中稱,李為民作為一名正科級幹部,頻繁到境外賭博,在東莞歷史上罕見。據其介紹,在1999年至2004年,李為民先後52次挪用公款。僅2000年一年時間,李為民就挪用公款多達16次。談到李為民挪用1.1億多元公款的數額,公訴人表示,1.1億相當於欠發達縣一年的財政收入。公訴人認為,李為民之所以能如此瘋狂地挪用公款,與權力缺乏制約有很大關係,因為在這些案件中,李為民往往既是借款人,又是審批人。

「相信自己財產能還清這筆欠款」

截至公訴書送達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時,李為民已經歸還了1.1億多元挪用公款中的5300多萬元,尚有4200多萬元人民幣和290萬元港幣未歸還。對剩餘錢款的歸還,李為民和辯護人昨日在法庭上算了一筆賬。

李為民辯護人稱,李為民目前還有自2005年10月以來入股企業的分紅180多萬元到賬;東莞市紀委拍賣李為民在東莞的住房等私有財產合計達1039萬多元,這筆錢很快就會通過拍賣行轉到指定賬戶;為了迅速歸還挪用的公款,李為民在看守所寫信給妻子,要其變賣深圳的一處房產,大約價值226萬元,這筆錢大概在9月1日就可以支付到李為民妻子的賬戶上。此外,李為民還可以變賣自己入股的企業股份,相信全部變賣後,李為民可以全部還清所挪用的錢。李為民辯護人稱,在一審宣判之前,李為民可以全部還清,屆時,法庭可以減輕對李為民的量刑。

李為民對法官表示,雖然自己在看守所裡不知道家裡還債的具體情況,但是他表示,「相信自己所有財產能夠還清這筆欠款。」

2005年10月,「雙規」期間,李為民在東莞市紀委寫下的請求書保證會在短期內償還賭款。李為民稱,作為地方領導幹部,自恃為塘廈的經濟發展作出了貢獻,所以放鬆了對自己的要求。

李為民否認受賄辯稱是分紅

在法庭上,控辯雙方進行了激烈的爭辯。從政多年的李為民此時也展示出了自己的辯論能力。針對公訴人指控他的挪用公款、受賄、貪污罪,李為民也逐一進行了反駁。李為民表示,自己的行為並不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公訴人對他的指控是不公平的,公訴人對其指控的所謂「受賄罪」只是他投資的利潤「分紅」,至於「貪污罪」,李為民表示,自己當初資金比較緊張,只是短期借用,以後會歸還的。

由於案情複雜,東莞市中院就此案開了一整天庭,主要進行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案件宣判將擇日進行。



■ 鎮長賭史

●李為民長期到境外賭博,輸掉9000多萬元。

●1996-1997年起赴澳賭博。

●1998年起,一次就輸100多萬元。

●2004年後,中紀委嚴查官員出境賭博,李屢次電話遙控瘋狂投注。

●1998年-2004年,李為民52次挪用公款,共人民幣10961萬元、港幣290萬元。

●公訴人稱,1.1億公款相當於欠發達縣一年財政收入。在這些案件中,李為民往往既是借款人,又是審批人。

●2000年-2004年,李往返港澳257次,平均1週1次。

●2004年,最頻繁的每週往返四五次,大都為了參賭 

■ 罪案實錄

挪用1.1億相當於欠發達縣1年財政收入

A.挪用公款罪

借款大多用於還賭債

挪用公款合計1.0961億元、港幣290萬元:

1999年1月至2004年11月期間,被告人李為民利用擔任塘廈鎮經濟發展總公司(以下簡稱發展總)總經理的職務之便,採取以個人名義寫借條的手段先後從發展總挪用公款16筆共2516萬元,大部分用於償還賭債。

2000年5月到2004年11月期間,被告人李為民利用主管塘廈鎮外經辦的職務之便,採取以個人名義寫借條的手段從鎮外經辦結匯專戶挪用公款9筆共2020萬元,大部分用於償還賭債。

2000年11月至2004年9月,被告人李為民利用職務之便,個人決定從發展總、鎮外經辦、科苑城、鎮聯公司挪用公款給其持有股份的福東公司、海霖公司及馮權開名下的第八工區使用,9筆共計2555萬元,大部分用於償還賭債,等等案情。公訴人稱,1.1億公款相當於欠發達縣一年財政收入。

B.受賄罪

通過「干股分紅」獲利

合計受賄171萬元:1994年至2001年,李為民在擔任塘廈鎮副鎮長期間,分管外經工作,此時的塘廈消防工程公司是一家經營消防設備的工程單位。1997年,該公司法人代表李滿華(另案處理)為了優先辦理消防審批、驗收手續和介紹消防工程,分別向時任副鎮長的李為民、城建辦主任黃某某和消防隊長羅東勝(已判有期徒刑五年)派送該公司的「干股」。李為民等三人並未向塘廈消防工程公司投入資金,也未參與經營,卻以「干股分紅」的形式收受錢財等。

C.貪污罪

國家土地佔為己有

合計貪污106.2萬元:2002年6月,被告人李為民代表塘廈經濟發展總公司與深圳德高利公司簽訂了一份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轉讓位於塘廈鎮科苑城工業區大坪2段,面積為7500平方米的工業用地使用權。合同約定德高利公司一年內付清總價款30萬元。合同簽訂後,德高利公司並未向發展總公司交納轉讓款,也沒有辦理該塊地的有關土地使用權屬證明。2003年,轉讓土地面積增加到8850平方米,經發公司與德高利簽定了補充合同。補充合同簽訂後,德高利公司並沒有交納轉讓款。

2003年初,東莞市天寶公司欲購買該塊土地並同德高利公司、發展總公司簽訂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2004年9月和2005年3月,李為民用事先從德高利公司取得的兩張空白收據和一張A4白紙(均蓋有該公司財務公章)以收取土地款的名義從天寶公司分別收取50萬元、20萬元、36.2萬元,共計106.2萬元,李為民在收到上述土地使用權轉讓款後佔為己有。(以上均據檢方資料)

控辯雙方舌戰,李為民否認兩宗罪

「受賄是分紅貪污只是借用」

11日,控辯雙方進行了激烈辯論。


針對公訴人指控的挪用公款、受賄、貪污罪,李為民逐一進行了辯解。李為民表示,自己的行為並不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公訴人對他的指控是不公平的,「受賄罪」只是他投資的利潤「分紅」,至於「貪污罪」,自己當初資金比較緊張,只是短期借用,以後會歸還的。對此公訴人逐一進行了反駁。

一辯挪用公款 「若順利收回,等於是創收」

對於公訴人指控李為民挪用公款罪的事實,李為民大部分供認不諱,但是對於檢察機關指控的第六筆挪用公款——1999年1月到2004年6月期間,李為民利用職務之便,先後從鎮外經辦、發展總挪用公款8筆共1920萬元用於經營以及個人使用,李為民和其辯護人認為不構成挪用公款。

李為民稱,之所以把錢借給鴻×公司,是因為該公司是塘廈有影響的企業,有足夠的償還能力。雖然借錢的事情沒有經過鎮政府班子討論,但他作為主管領導可以和企業直接簽合同。當時簽的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比正常利息要高,如果順利收回的話,也等於為鎮裡創收了。

李為民的辯護人補充,李為民和鴻×公司打了借條,簽了合同,並約定了利息。而且從公訴人的舉證中,也看不出李為民因為挪用這項款項而得到什麼個人利益,所以這部分不能認定為挪用公款罪。

公訴人:被告人和辯護人把單位負責人的行為等同於單位行為,以為有了借款合同就等同於合法借貸。事實上,該案的借貸行為是個人行為,不是以單位名義借出去的。李為民屬於以個人名義把單位款項挪給他人使用,構成挪用公款罪。

二辯受賄 「他不必賄賂不管他的人」

在法庭上,檢察機關指控李為民以「干股分紅」的名義收受171萬元賄賂。李為民和辯護人自始至終否認自己的行為屬於受賄。

李為民稱,當時塘廈消防工程公司已經快不行了,其法人代表李滿華找到他表示要合作經營,並簽了合作的協議書。他佔了23%的股份,也就是17萬元的資金。當時他沒有立即支付資金,分紅的時候,他的股份資金從分紅裡扣除了。

李為民表示,作為國家公務人員從事經營活動是不合適的,但當時是上世紀90年代,比較普遍,應該可以理解。他本意是真正做生意,而且他當時是副鎮長,分管外經工作,與消防根本沒有關係。李滿華根本沒有必要行賄一個管不到自己行業的人。更何況,後來他當上了鎮長,按理說官做大了,李滿華更應行賄才對,但是李滿華新成立了公司,他卻已經沒有股份了。所以,李為民認為自己不構成受賄罪。

公訴人:行賄人是看中了李為民掌管外經工作,負責招商引資,能夠為其公司招攬消防業務,所以才會給李為民「干股分紅」。所以,該案依然與李為民的職務有關,符合受賄罪的規定。

三辯貪污 「只是手緊借錢用,會還的」

檢察機關指控李為民曾經將私自收取的塘廈鎮土地轉讓費106.2萬元佔為己有,李為民在接受紀委和檢察機關調查時表示,106.2萬元具體用在哪裡他已經記不起來了。

李為民承認負有領導責任,但表示他主要是由於資金緊張,且已向對方說明瞭只是借用,會歸還的,公訴人說其據為己有是不對的。

辯護人則辯解這106.2萬元屬於德高利公司,不屬於李為民任職的塘廈鎮經濟發展總公司。既然這樣,李為民就談不上利用職務之便貪污了,所以不構成貪污罪。

公訴人:這塊土地屬於塘廈鎮經濟發展總公司的,不屬於德高利公司,這從由塘廈鎮經濟發展總公司李為民做代表簽合同這一點可以得到證明。所以106.2萬元的土地轉讓費屬於公款,李為民採用欺騙手段將這筆公款佔為己有了。

■李為民印象

他有7部手機卻難找到他

11日上午,當記者來到塘廈鎮政府大樓時,政府諸多部門的負責人均前往市區旁聽審判李為民的案子。

「他畢竟曾在塘廈做過十多年的副鎮長和鎮長」。在此前與塘廈鎮有關人士的多次交往中,即便是閒聊,談及李為民時,他們表情均顯得凝重,不願多說,並將話題轉移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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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為民是塘廈土生土長的幹部。「任鎮長前,他工作一直務實勤奮,否則也不會升為鎮長啊」,塘廈鎮的一些幹部群眾是這樣看待這位前鎮長的。1993年至2004年,李為民在塘廈任副鎮長、鎮長等職期間,塘廈的經濟發展一路高歌。在2005年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測評資料中,塘廈鎮以較強的綜合發展實力位居全國千強鎮第五位。「這其中也有部分是他的功勞」,塘廈鎮的一位村委會幹部說。

然而就是在塘廈經濟實力逐漸壯大的同時,李為民長時間未輪崗,十多年掌管著外經,他利用兼任塘廈鎮經濟發展總公司總經理的機會,大肆挪用公款用於賭博,並接受他人賄賂。坊間曾有傳言,在塘廈最繁華的花園新街上,李為民有多處房產,都是人送的。這個真假難辨的傳言,多少反映出李為民在群眾眼中形象如何。

家中設佛壇祈求賭運

據介紹,早在上世紀90年代初期,李為民便有在辦公室賭博的行為。提任副鎮長後,李為民為掩人耳目,經常利用雙休日偷偷到境外參賭。連赴港招商期間,也趁機偷偷溜到澳門過把賭癮。「或許正是因為如此小心,讓外人不易發覺,也讓外人難以找到他」,在閒聊中,有塘廈鎮的村幹部稱,聽說李為民擁有7部手機,但人們卻很少能找到他。「一般幹部或群眾的電話他基本不接的」。

李為民是塘廈林村人。有人稱,嗜賭成性的李為民,在家中設置佛壇祈求好運氣。昨日下午,當記者來到林村時,詢問了多位當地人,他們均表示對此事不知情,也無法向記者指引李為民的家在何處或告之李為民的家人情況 


■賭官黑金過億大案

上億公積金輸在賭桌上

丑角:李樹彪

職務:原湖南郴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

自1999年9月至2004年1月,李樹彪利用職務之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單位存款當抵押、質押擔保獲取「銀行貸款」,或與他人串通從郴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取「政策性住房資金委託借款」的方式,先後作案44次,犯罪金額近1.2億元。其中,挪用公款5800多萬元,貪污公款6000多萬元。李樹彪貪污、挪用的公款,絕大部分用於到澳門等地豪賭或個人揮霍,案發時尚有7000多萬元未退還。

正副宣傳部長賭輸上億元

丑角:張宗海

職務:重慶原市委常委兼宣傳部長

丑角:張小川

職務:重慶市委宣傳部原副部長

張小川不僅自己到澳門豪賭,並且為了討好頂頭上司張宗海,帶著他一起賭博,其挪用公款2億多元,在葡京賭場貴賓廳一擲千金,結果輸掉1億多元,其中有一部分是張宗海親手輸掉的。

挪銀行4.2億用來填賭債

丑角:陳滿雄

職務:原中山市實業發展總公司經理

自1993年10月至1995年4月,陳滿雄夫婦在澳門葡京賭場狂賭,欠下巨額賭債。為歸還賭債而又不至於破產,陳氏夫婦與他人勾結,利用夫婦二人在中國銀行申領的長城卡,在沒有辦理任何正常的貸款申請、擔保、抵押等手續的情況下,採用惡性透支的手段,共同挪用了中行中山分行的資金共計4.2億多元用于歸還賭債。

涉貪4.2億多元人民幣的陳氏夫婦曾被媒體列為「中國50巨貪榜」的「榜眼」,僅次於涉案40個億的廣東開平中銀支行行長余振東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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