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福布斯富豪"出事:周益明被指狂騙5.5億元(圖)

發表:2006-11-12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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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社會關注的原四川明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明倫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周益明「空手套白狼」掏空上市公司5.5億元的大案,經過10月31日至11月3日連續4天的公開審理,四川省遂寧市中級法院將擇日作出宣判。和周益明一同受審的還有明倫集團財務經理劉文中、明星電力副董事長賴學軍、明倫集團財務總監史雲、明星電力董事兼副總經理王峰、明星電力財務總監趙麗萍等人。

  「空手套白狼」,3.8億元貸款收購控股權

  周益明是浙江省慈溪市人。2002年12月31日組建明倫集團,2003年3月收購明星電力 28%的股份,成為第一大股東,入主上市公司四川明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當時年僅29歲。去年,31歲的周益明以9.8億元身價躋身《福布斯》中國內地富豪榜,名列第207位,是當時深圳最年輕的上榜富豪。

  頂著「福布斯年輕富豪」光環的周益明,在入主明星電力時淨資產實際為負數,那麼他是如何取得明星電力價值3.8億元控股權的呢?

    明星電力是四川省遂寧市380萬人口水、電、氣的主要供應商。2002年8月,周益明得知明星電力欲轉讓28.14%的國有股,價值為3.8億元。當時的明星電力沒有外債,企業流動資金達1億元,良好的資產狀況引起了他的濃厚興趣。

  獲得此信息,周益明立即著手成立深圳市明倫集團並與遂寧接洽,但當時他的淨資產實際為負數,為了收購明星電力股權臨時組建的明倫集團,在尚未完成工商註冊時就與遂寧市政府進行洽談。

  同時,他還採取了虛構事實、提供虛假收購方案和虛假資產報告等一系列手段:以10萬元買來深圳某公司,用8000萬元銀行貸款進行反覆倒賬,虛增母公司及7個子公司的註冊資本金3億元;用11萬元買來深圳市一會計師事務所做的2001年、 2002年兩份虛假的審計報告,內容顯示公司總資產27億元、淨資產12億元。而實際上,2002年尚未完成工商註冊的虛構明倫集團中的核心企業明倫光電,其納稅額僅為3145元,納稅最少的一家公司僅為200元。在2003年3月收購明星電力前,明倫集團淨資產負債達7000餘萬元。
 


周益明在法庭上受審

  法律明文規定,銀行貸款嚴禁用於上市公司收購。然而,周益明收購明星電力股權的3.8億元則全部來源於銀行貸款。

  經過一番運作,周益明先後從三家銀行共貸款4.22億元,其中3.8億元用於收購明星電力股權。得知周益明貸款的目的是收購明星電力股權,三家銀行均提出完成收購後要將明星電力股權質押在銀行的貸款條件。得到周益明的承諾後,某銀行高管還為周益明出謀劃策,巧妙地規避監管做了一個「過橋貸款」的方案,以企業流動資金的名義給周益明放貸,使周益明如願收購了明星電力。

  是否詐騙5.5億元?控辯雙方辯論激烈

  明倫集團成為明星電力第一大股東後,周益明以大股東身份成為明星電力的董事長,從2003年 6月至2005年11月間,通過指使明倫集團高管劉文中、史雲及其派到明星電力公司任高管的賴學軍、趙麗萍、王峰等人,將明星電力的資金以「對外投資」的名義,瘋狂拆借資金轉入明倫集團及周益明私人控制的公司。在工商登記中,表面上這些公司與周益明沒有關係,而實際上是周益明的私人企業,且大多數是空殼公司,在全國大約有10多家。經查明,通過上述手段,周益明等人共非法佔有明星電力公司資金4.6億余元人民幣和1074余萬美元。

  去年11月13日,周益明被遂寧警方在北京某酒店抓獲,同年12月以後,明倫集團原6名高管相繼被遂寧市檢察院批准逮捕。

  今年9月10日,遂寧市檢察院受理此案後,抽調精兵強將,組成公訴組辦理此案。10月31日至11月3日,遂寧市中級法院連續4天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

  庭審中,檢察機關指控,原深圳市明倫集團採取虛構資產、隱瞞真相、修改章程、改組董事會和監事會等手段,非法佔有明星電力4.6億余元人民幣和1074余萬美元,折合人民幣5.5億元。周益明等6名高管以欺詐手段獲得明星電力公司股權、以違規拆借巨額資金掏空明星電力,致使去年明星電力出現巨額虧損,每股收益僅為1.16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周益明等6人的刑事責任。

  法庭質證結束進入控辯階段,控辯雙方辯論激烈。檢方認為:被告深圳市明倫集團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明星電力公司巨額資金,被告人周益明屬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劉文中、賴學軍、史雲、趙麗萍、王峰屬被告單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告單位和各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相關規定,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方則認為:明倫集團以大股東身份入主明星電力,周益明擔任明星電力董事長,存在違規拆借挪用巨額資金行為,但不屬於合同詐騙。

  法院經過4天緊張審理,到11月3日晚7點多鐘庭審活動才結束。法庭宣布將擇日進行宣判。

  「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合同詐騙行為,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也就是說,如果周益明的合同詐騙罪罪名成立,法院不僅最高可判處他無期徒刑,而且其全部財產都有被沒收的可能。」參加庭審的一名檢察官告訴記者。

  「合同詐騙罪」將加大對資本市場犯罪打擊力度

  據遂寧市公安機關透露,去年12月底正式逮捕周益明的理由是「涉嫌挪用資金罪」,但公安機關很快就按合同詐騙來進行偵查。辦案人員介紹說,周益明取得明星電力控股權,大肆侵吞上市公司資金,是建立在採用一系列欺詐手段基礎上的。周益明收購明星電力股權的整個過程,實際上就是實施詐騙的過程,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中「合同詐騙罪」的相關規定。

  由此,該案成為中國資本市場第一例以「合同詐騙罪」起訴的問題高管案件。從周益明在明星電力的所作所為可以看出,他的掏空手法並無創新之處。實際上,上市公司近年來暴露出來的大股東違法犯罪手法,主要就表現為虛假注資、挪用資金、違規擔保等,但套取上市公司資金是這些行為的最終目的。以往司法機關起訴和判決時,也是按不同罪行分別進行制裁。

  有學者認為,較低的犯罪成本,引得資本玩家「前仆後繼」地掏空上市公司。一旦將最高可判無期徒刑的「合同詐騙罪」引入明星電力案的審理,將為我國資本市場的規範發展懸起一把「達摩克利斯劍」,從而極大地改變當前對資本市場犯罪打擊不力的現狀。目前司法實踐中,往往將大股東一系列行為割裂對待,僅以虛報註冊資本罪、挪用資金罪等罪名分別定罪量刑,而忽略了其行為從整體上看就是一種欺詐行為,不僅在量刑上會大大降低打擊力度,也無法從根本上保護國有資產和廣大股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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