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飯的權利是從哪裡來的?
作者:狄馬
發表:2007-01-02 01:46
所謂天賦人權,實際上就是人在自然狀態下就已經享有的權利,所以也有人直接把它稱作自然權利。相比人在進入文明社會以後用法律固定下來的權利,它不受人間任何意志或權力的干涉,只以自然法作為它的根本準則。比如對一個人來說,吃奶就是天賦人權。因為吃奶是人類在進入文明社會之前就有的,而且對每個人來說,又是與生俱來的權利,因而就被認為是天賦人權。相對而言,喝奶粉的權利就是人賦的,而不是天賦的。因為上帝在造女人的同時,只賦予了每個育齡期的婦女一對堅挺的乳房以及在產後流出乳汁的能力,而沒有給每一位分娩後的婦女,同時配備一把湯杓、一個奶瓶以及一堆按「科學配方」配製好的奶粉。因而小孩喝奶粉的權利就只能被認定為人賦的。
人賦人權當然沒有什麼不好——至少比人奪人權強——但人賦人權必須和天賦人權相適應。也就是說,人賦人權只能是在天賦人權基礎上的合理推演,它不能和天賦人權相違背,否則,就會遭到報應。比如在文明社會裏,母親當然有保持體型的權利,但我們不能假設上帝單因為女人「優美的曲線」就造出一對乳房和兩個乳頭來,因而保持體型的權利就只能是人賦的,而不是天賦的。當人賦的「保持體型的權利」高於天賦的「吃奶的權利」,即全人類的母親都拒絕母乳餵養時,它的孩子就會因缺少某種抗體而失去免疫力。因為人類現在不知道,而且永遠也不知道上帝在母乳裡究竟放了什麼微量元素。
幸好,人吃奶的時間很短暫,人一生大部分的時間是吃蔬菜和糧食。吃蔬菜和糧食當然也是天賦人權,這是耶和華在創造人類以後就清清楚楚地告訴世人的:「看哪,我將遍地上一切結種子的菜蔬,和一切樹上所結有核的果子,全賜給你們作食物。」這就是說,人最初對大地上所有自然出產的果實,享有絕對的主權。任何一個人,只要他來到這個世界上,便不分男女老幼、貴賤尊卑,只要餓了,便可以像一隻樹獺一樣隨意摘取他認為可以吃的東西,不必徵求其他人的同意。「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正冠」,「不拿群眾一針一線」是後來隨著私有權的產生,人類才有的清規戒律。
私有權是怎麼產生的?是勞動產生的。是勞動增加了土地原本很低的產出,是勞動馴化了動物,使它們脫離原來的自然狀態,成為人類生存的一部分。沒有誰會否認經過我墾殖、耕耘的土地,收穫應當歸我;沒有誰會否認經過我驅逐、殺戮的野鹿,應當歸我烹煮。因為上帝將大地以及大地上的生物交給人類共有時,同時命令他們從事勞動:「你必終身勞苦,才能從地裡得吃的。……你必汗流滿面才得餬口,直到你歸了土」。
我們如果不相信上帝將大地以及大地上的生靈交給人類管理,同時又會阻撓人類盡力從其中擴大利益,那麼,我們就不能假設上帝是要將世界永遠歸公,而不鼓勵私有勞動。而自然理性告訴我們,誰使自然的東西脫離了原來的狀態,誰就擁有了他勞動後增加的那部分利益。因為勞動既然是一種天賦人權,那麼,勞動後所得的財物就天然地屬於我自己。至少在給別人留有同樣的可供開墾的土地和可供利用的牲畜情況下,事情就是如此。
那麼,這種私人佔有財物的情況是什麼時候發生的?是勞動前,還是勞動後?我認為一個小孩看見樹下有一隻蘋果,準備彎腰去拾的時候,這隻蘋果仍然不屬於他自己。因為這時完全有可能有一頭野豬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將蘋果叼走,而且算不得搶奪。只有當這個小孩將蘋果攥在手裡,另一個小孩劈手將其奪走的時候,才是真正的強盜行為。同樣,在印度河裡頂水的少女,只有當她將河水舀起、盛在罐裡的時候,這水才真正屬於她自己,而她在這裡洗手或洗澡的時候,印度河不能屬於她一個人。
這就是國家產生以後,各國確立財產權的基礎。但在貨幣和貿易形成以後,情況稍有不同。因為在自然狀態中,一個人不可能收藏比他自身享用多得多的東西,一來上帝不允許他糟踏和敗壞糧食,二來為他所享用不了的東西耗費精力是一件愚蠢的事情。一個人吃得再多、再好,也是一日三餐,住得再大、再豪華,晚上也只能睡一個人的床鋪。因而他的佔有、他的貪婪不會侵害別人的利益。但有了貨幣以後,一個人可以收藏超出他自身享用幾千倍、幾萬倍的東西。財物的觀念價值遠遠大於它的實用價值。這時,一個人、一個組織或一個國家就有可能運用才智和武力,宣布一定範圍內的土地、山水、礦藏全部屬於自己。
當然,一定範圍內的土地、山水、礦藏屬於一個人、一個組織或一個國家,也不是絕對不可以。但這得有個條件,就是你得徵得在你所有權範圍內其他居民的同意,而且得保證他們人人有飯吃。否則你就別怪他們砸爛了你的設備,毀壞了你的園林,割斷了你的輸油管道。除非你能證明,你的財產比他們的生命重要,或者,上帝造他們的目的就是為了餓死他們。也就是說,來源於永恆的自然法這時仍然適用,而且高於各國明文制定的實在法。如果一個人、一個組織或一個國家將部分或全部土地和自然資源佔有,又無法保證人人有飯吃,那麼他(它)就得放棄所有權。因為天賦人權高於人賦人權。私有財產或國家財產無論如何神聖,也不能「神聖」到因為他(它)的佔有而使別人餓死的程度。伯夷、叔齊因為不滿周武王的以暴易暴,躲到首陽山,義不食周粟,整日煮薇菜充飢。因為古老的自然法則告訴他,上帝雖將每一片山林、每一窪湖泊、每一株草木都賜給人類自由享用,但「周粟」卻是周朝臣民的勞動產品,他倆無權免費享用。至少還在留有像首陽山這樣的荒山野嶺可供別人開墾時,事情就是這樣。但最後當他們聽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連他們吃的薇菜也屬於「聖上」時,就只有餓死。喜兒不堪黃世仁的凌辱,逃到深山,以吃野果和供果為生。但她比伯夷、叔齊幸運的是,黃世仁雖然廣有良田,但他知道野果和山洞不是他的,所以不敢組織人馬搜山,也沒有通知當地公安機關將「三無人員」楊喜兒收容遣送,否則喜兒肯定會被餓死,或者被收容站的工作人員打死。
但現實有時比喜兒遭遇的更壞。因為文明世界已基本上不允許人們隨意採摘果實,也不允許人們隨便睡在那個山洞裡。除非他心甘情願被國家森林公園裡戴紅箍的抓住,並嚴加看管。這時就有一個問題,即如果一個人、一個組織或一個國家將全部土地和自然資源佔有,又無法保證人人有飯吃,而且拒不放棄所有權,那麼,作為一個個體的人,他將如之奈何?我覺得依照風險係數的大小,大致上可以有三種選擇:1,搶糧食;2,討飯吃;3,等死——如果等死也算一種選擇的話。第一,搶糧食,有時也叫「吃大戶」,或者「打土豪,分田地」,學名又稱「造反」、「起義」、「革命」等,不一而足。因為要冒殺頭、凌遲、滅門九族的危險,所以過去的一切經驗表明,不到萬不得已,人們不願鋌而走險。最常見的選擇是「要飯」。一般來說,要飯不是一件體面的事情,因為在他所索要的食物上面沒有自己的勞動。而我們知道,如果沒有勞動,麥子不會變成麵粉,水不會變成酒,樹皮不會變成布料。但在一種情況下,要飯就是一件無可厚非的,甚至是有尊嚴的工作。即所有者剝奪了天賜的土地,且不許他通過誠實勞動養家餬口,這時,要飯就成為一項神聖的權利,同其它工種一樣,沒有高低貴賤之分。當然,世界之大,無奇不有。我國在上世紀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曾發生過,將土地收歸國有,又將地裡的出產全部搶走,而且攔路設卡,不許人要飯,導致三千萬農民活活餓死的慘劇。這大概是自有人類以來也罕有所聞的事情。至於最後一種「等死」,托上帝的福,我沒有經驗。當然,如果我有了經驗,即確實等到了,也沒有機會報告大家了,因此還是付之闕如的好。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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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賦人權當然沒有什麼不好——至少比人奪人權強——但人賦人權必須和天賦人權相適應。也就是說,人賦人權只能是在天賦人權基礎上的合理推演,它不能和天賦人權相違背,否則,就會遭到報應。比如在文明社會裏,母親當然有保持體型的權利,但我們不能假設上帝單因為女人「優美的曲線」就造出一對乳房和兩個乳頭來,因而保持體型的權利就只能是人賦的,而不是天賦的。當人賦的「保持體型的權利」高於天賦的「吃奶的權利」,即全人類的母親都拒絕母乳餵養時,它的孩子就會因缺少某種抗體而失去免疫力。因為人類現在不知道,而且永遠也不知道上帝在母乳裡究竟放了什麼微量元素。
幸好,人吃奶的時間很短暫,人一生大部分的時間是吃蔬菜和糧食。吃蔬菜和糧食當然也是天賦人權,這是耶和華在創造人類以後就清清楚楚地告訴世人的:「看哪,我將遍地上一切結種子的菜蔬,和一切樹上所結有核的果子,全賜給你們作食物。」這就是說,人最初對大地上所有自然出產的果實,享有絕對的主權。任何一個人,只要他來到這個世界上,便不分男女老幼、貴賤尊卑,只要餓了,便可以像一隻樹獺一樣隨意摘取他認為可以吃的東西,不必徵求其他人的同意。「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正冠」,「不拿群眾一針一線」是後來隨著私有權的產生,人類才有的清規戒律。
私有權是怎麼產生的?是勞動產生的。是勞動增加了土地原本很低的產出,是勞動馴化了動物,使它們脫離原來的自然狀態,成為人類生存的一部分。沒有誰會否認經過我墾殖、耕耘的土地,收穫應當歸我;沒有誰會否認經過我驅逐、殺戮的野鹿,應當歸我烹煮。因為上帝將大地以及大地上的生物交給人類共有時,同時命令他們從事勞動:「你必終身勞苦,才能從地裡得吃的。……你必汗流滿面才得餬口,直到你歸了土」。
我們如果不相信上帝將大地以及大地上的生靈交給人類管理,同時又會阻撓人類盡力從其中擴大利益,那麼,我們就不能假設上帝是要將世界永遠歸公,而不鼓勵私有勞動。而自然理性告訴我們,誰使自然的東西脫離了原來的狀態,誰就擁有了他勞動後增加的那部分利益。因為勞動既然是一種天賦人權,那麼,勞動後所得的財物就天然地屬於我自己。至少在給別人留有同樣的可供開墾的土地和可供利用的牲畜情況下,事情就是如此。
那麼,這種私人佔有財物的情況是什麼時候發生的?是勞動前,還是勞動後?我認為一個小孩看見樹下有一隻蘋果,準備彎腰去拾的時候,這隻蘋果仍然不屬於他自己。因為這時完全有可能有一頭野豬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將蘋果叼走,而且算不得搶奪。只有當這個小孩將蘋果攥在手裡,另一個小孩劈手將其奪走的時候,才是真正的強盜行為。同樣,在印度河裡頂水的少女,只有當她將河水舀起、盛在罐裡的時候,這水才真正屬於她自己,而她在這裡洗手或洗澡的時候,印度河不能屬於她一個人。
這就是國家產生以後,各國確立財產權的基礎。但在貨幣和貿易形成以後,情況稍有不同。因為在自然狀態中,一個人不可能收藏比他自身享用多得多的東西,一來上帝不允許他糟踏和敗壞糧食,二來為他所享用不了的東西耗費精力是一件愚蠢的事情。一個人吃得再多、再好,也是一日三餐,住得再大、再豪華,晚上也只能睡一個人的床鋪。因而他的佔有、他的貪婪不會侵害別人的利益。但有了貨幣以後,一個人可以收藏超出他自身享用幾千倍、幾萬倍的東西。財物的觀念價值遠遠大於它的實用價值。這時,一個人、一個組織或一個國家就有可能運用才智和武力,宣布一定範圍內的土地、山水、礦藏全部屬於自己。
當然,一定範圍內的土地、山水、礦藏屬於一個人、一個組織或一個國家,也不是絕對不可以。但這得有個條件,就是你得徵得在你所有權範圍內其他居民的同意,而且得保證他們人人有飯吃。否則你就別怪他們砸爛了你的設備,毀壞了你的園林,割斷了你的輸油管道。除非你能證明,你的財產比他們的生命重要,或者,上帝造他們的目的就是為了餓死他們。也就是說,來源於永恆的自然法這時仍然適用,而且高於各國明文制定的實在法。如果一個人、一個組織或一個國家將部分或全部土地和自然資源佔有,又無法保證人人有飯吃,那麼他(它)就得放棄所有權。因為天賦人權高於人賦人權。私有財產或國家財產無論如何神聖,也不能「神聖」到因為他(它)的佔有而使別人餓死的程度。伯夷、叔齊因為不滿周武王的以暴易暴,躲到首陽山,義不食周粟,整日煮薇菜充飢。因為古老的自然法則告訴他,上帝雖將每一片山林、每一窪湖泊、每一株草木都賜給人類自由享用,但「周粟」卻是周朝臣民的勞動產品,他倆無權免費享用。至少還在留有像首陽山這樣的荒山野嶺可供別人開墾時,事情就是這樣。但最後當他們聽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連他們吃的薇菜也屬於「聖上」時,就只有餓死。喜兒不堪黃世仁的凌辱,逃到深山,以吃野果和供果為生。但她比伯夷、叔齊幸運的是,黃世仁雖然廣有良田,但他知道野果和山洞不是他的,所以不敢組織人馬搜山,也沒有通知當地公安機關將「三無人員」楊喜兒收容遣送,否則喜兒肯定會被餓死,或者被收容站的工作人員打死。
但現實有時比喜兒遭遇的更壞。因為文明世界已基本上不允許人們隨意採摘果實,也不允許人們隨便睡在那個山洞裡。除非他心甘情願被國家森林公園裡戴紅箍的抓住,並嚴加看管。這時就有一個問題,即如果一個人、一個組織或一個國家將全部土地和自然資源佔有,又無法保證人人有飯吃,而且拒不放棄所有權,那麼,作為一個個體的人,他將如之奈何?我覺得依照風險係數的大小,大致上可以有三種選擇:1,搶糧食;2,討飯吃;3,等死——如果等死也算一種選擇的話。第一,搶糧食,有時也叫「吃大戶」,或者「打土豪,分田地」,學名又稱「造反」、「起義」、「革命」等,不一而足。因為要冒殺頭、凌遲、滅門九族的危險,所以過去的一切經驗表明,不到萬不得已,人們不願鋌而走險。最常見的選擇是「要飯」。一般來說,要飯不是一件體面的事情,因為在他所索要的食物上面沒有自己的勞動。而我們知道,如果沒有勞動,麥子不會變成麵粉,水不會變成酒,樹皮不會變成布料。但在一種情況下,要飯就是一件無可厚非的,甚至是有尊嚴的工作。即所有者剝奪了天賜的土地,且不許他通過誠實勞動養家餬口,這時,要飯就成為一項神聖的權利,同其它工種一樣,沒有高低貴賤之分。當然,世界之大,無奇不有。我國在上世紀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曾發生過,將土地收歸國有,又將地裡的出產全部搶走,而且攔路設卡,不許人要飯,導致三千萬農民活活餓死的慘劇。這大概是自有人類以來也罕有所聞的事情。至於最後一種「等死」,托上帝的福,我沒有經驗。當然,如果我有了經驗,即確實等到了,也沒有機會報告大家了,因此還是付之闕如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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