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丁懷書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呼籲書

作者:丁懷書 發表:2007-01-19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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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女士們、先生們:

丁懷書是中國貴州省威寧縣的一名紀檢幹部,男、彞族,大專文化,1963年9月出生、1984年參加工作、歷經從事了中國的教育工作、文秘工作、紀檢工作。

在從事紀檢工作時,由於對工作認真負責,兢兢業業去完成,曾查辦了多例領導幹部貪污挪用公款的案件,為人民挽回上100萬元的經濟損失。今卻被丁懷書的上司紀委書記李典學串通被丁懷書查辦過的領導張明榮利用張明榮的前妻王幫麗勾結被丁懷書得罪過的學生陳彥平在丁懷書擬寫的《關於張明榮貪污挪用公款的有關問題》、內容為:

1、貪污挪用溫飽工程款7.5萬元,時間長達11個月,視為貪污。
2、貪污挪用畢節地區行署下撥的支農款6萬元,屬侵吞國家資金,應沒收上繳。
3、提高農業局下撥的地膜售價,非法獲取的暴利17544元,應退給農民。
4、設帳外帳支付農業局下撥的支農款9990元用了也就用了。
5、挪用戰坡村人畜飲水工程款5500元,防雹救災款1200元,到計生承包集團報銷的醫藥費1500元共計8200元作為違紀資金沒收上繳縣紀委作為辦案經費的原稿上加擬寫成《極大悲哀》,內容為:威寧縣經貿局副局長張明榮在金斗任鄉長期間貪污挪用公款20多萬元,現還逍遙於黨紀國法之外,原因是張明榮用其二奶張惠敏賄賂威寧縣委副書記,縣紀委書記李典學作權色交易保住張明榮經貿局副局長,今年年初,李典學到四川省鹽津縣出差,在所住的賓館裡和一位女服務員進行了錢色交易的嫖娼活動,這是什麼行為?威寧縣教育局原局長趙德忠在畢節嫖娼被撤職處理,而地紀委對李典學的嫖娼,張明榮送張惠敏給李典學作權色交易為什麼明知不問?隻字不提的小字報原稿列印張貼後,由王幫麗給和丁懷書有矛盾的李典學說:「是丁懷書擬寫給我列印張貼的」。來栽贓陷害一個紀檢幹部。並用狸貓換太子把丁懷書套進電腦列印室去取《關於張明榮貪污挪用公款》的20封舉報信,換取去取《極大悲哀》小字報的人是穿皮衣的朱建英的證詞證據栽贓給丁懷書背著。

2003年12月22日晚,李典學安排指揮公安機關將丁懷書非法關押到中國貴州省威寧縣看守所,問丁懷書你是否認識民族幼兒園的老師王幫麗?丁懷書說認識,王幫麗是丁懷書妻子小學時的同學,並給王幫麗提供過張明榮貪污挪用公款的數據。但丁懷書申明王幫麗拿去張貼的小字報裡面的內容不是自己所為。威寧公安局刑偵大隊張良軍大隊長問丁懷書怎麼知道小字報裡面的內容?丁說是李典學在職工大會上宣讀後,丁才知道的。丁要求司法機關把王幫麗拿去列印的小字報原稿拿去權威部門作筆跡鑑定,問題就真相大白了,可是丁懷書這一合法合理要求得到的是被威寧縣公安局時任刑偵大隊長的張良軍一頓拳打腳踢,連續八次對丁懷書的提審,並搜查了丁懷書的住宅及辦公桌,都沒有搜查到任何證據。在第八次對丁懷書的審訊中,張良軍問丁懷書要不要聽實況錄音,丁懷書說聽,一定洗耳恭聽。要不要看實況錄像,丁懷書說看,一定洗眼恭看。張良軍說丁懷書是一名罪犯避重就輕,丁懷書得到的都是一樣的結果——「暴打」。丁懷書在張良軍提前作好的筆錄紙後面簽上「屬實丁懷書」。張良軍還是不放過丁懷書,又是幾耳光打了過來,把丁懷書鼻子打出血。丁懷書只有按照張良軍的示意做,張良軍念丁懷書籤「此筆錄經本人看過,和本人口述一樣。」至今丁懷書被張良軍踢傷左肋骨第三塊和鼻子還未痊癒。再者,每當丁懷書受審回到監舍,每夜看守所都要按照李典學的指意安排外監室的兩名疑犯人睡在丁懷書的左右,以講夢話為由對丁懷書進行毒打,第二天晚上又換兩人進號,這樣連續等丁懷書按照張良軍的示意承認王幫麗拿去張貼的小字報內容是丁懷書起草的,這樣才避免了被暴打的痛苦。再者用丁懷書妻子相威脅,丁懷書不按照張良軍的示意承認,就要連同丁懷書的妻子一併抓到看守所關押,這一點二審法院已經認定是事實。上述刑訊逼供、屈打成招的事實有在看守所和丁懷書關押同一號室的卯申仕、毛鵬奎、華長才等人的證詞證言,威寧縣人民醫院診斷病歷。再者李典學指揮貴州省威寧縣哲覺鎮黨委政府抄了丁懷書母親的住宅,把豬牛趕到市場上賣成錢歸政府所有,安排威寧縣農行宣布丁懷書的妻子待崗,每月發給生活費180元。如此株連丁懷書家九族,企圖就是讓丁懷書釋放後,沒有車費上告,讓丁懷書的孩子讀不成書。

特別是材料移送人民檢察院,檢委會議研究:「因沒有丁懷書的犯罪證據,發回公安放人。」李典學即到人民檢察院問批捕科的領導:「為什麼不逮捕丁懷書?」批捕科的領導說:「李書記,要我們逮捕丁懷書,可以,但是要把他寫給王幫麗的原稿拿來給我們,確實有誹謗你的語言在稿件上,我們才能逮捕他,如果沒有誹謗你的語言在稿件上,我們不敢逮捕」。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只有口供,沒有犯罪證據的案子不能定罪處罰,有犯罪證據,沒有口供的案子可以定罪處罰」的規定,我們檢察院確實不敢逮捕。在威寧、畢節、貴州省是你李典學玩的,一但丁懷書告發上級,誰逮捕的誰吃不了兜著走,我干法律工作已經是20多年了,捕得捕不得我最清楚。

李典學卻把威寧縣法院院長王鳳權以縣委副書記的身份用紀委的公款請到飯館裡吃飽喝足後,以《刑事附帶民事》把丁懷書作為主犯逮捕了,嚴重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的規定,如此戲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並且不給丁懷書公開審理,丁懷書要求用自己寫的原稿作筆跡鑑定,一審法院還是不同意丁懷書這一合法合理要求,把王幫麗實名舉報張明榮帶著張惠敏賄賂李典學三次的證據栽贓給丁懷書背著,枉法下達了(2004)威刑初字第31號判決書,用「事實基本清楚,證據基本充分」判丁懷書犯誹謗罪,處有期徒刑二年,枉法黑判,不給丁懷書閱看庭審筆錄。這就是王鳳權吃人嘴軟,拿人手軟出現的結果。

丁懷書不服,依法上訴到貴州省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王建新不知和李典學發生了什麼勾結。辦案人員第一次匯款是以無罪釋放丁懷書,只有王建新不同意,並說:「你們在坐的法官誹謗我該怎麼辦?」第二次匯款以緩刑釋放,還是王建新不同意。還是用「事實基本清楚,證據基本充分」駁回丁懷書的上訴,枉法錯誤地下達了(2004)黔畢刑終字第78號裁定書維持了原判。再次戲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罪刑法定原則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法。」而《刑法》明文規定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才能處以刑罰定罪,沒有規定為:「事實基本清楚,證據基本充分」可以處罰定罪。如此,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王建新不光是再次戲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還再次戲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04年4月26日,威寧縣看守所把丁懷書以600元人民幣賣給貴陽市金西監獄,2004年5月26日,貴陽市金西監獄把丁懷書以800元人民幣賣給貴州省晴隆監獄服刑。

丁懷書服刑期間曾經過監獄領導寫出上100封申訴,和王幫麗共謀撰寫《極大悲哀》原稿陷害丁懷書的陳彥平曾向貴州省紀委、貴州省政法委、貴州省高院、畢節地區紀委、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寫出《坦白陳述書》交給監獄領導寄出,一次次石沉大海,杳無音訊。為什麼畢節中級人民法院不調查瞭解真實情況?並把丁懷書(2004)黔畢終刑監字第51號《再審申訴通知書》扣壓不發,逼丁懷書釋放後到省高院立不上案,三返五次地到北京上訪?2006年8月2日調卷後,為什麼不給丁懷書作為?省人大常委會、省高院、中央巡視組將丁懷書申訴材料安排畢節中院審理,為什麼久拖不結?逼丁懷書到貴陽嘉航律師事務所去請律師取證?逼丁懷書第5次返回北京。丁懷書的親人找王鳳權、王建新兩位法盲院長,要求把丁懷書所寫的原稿拿來作筆跡鑑定,就是不給丁懷書作為。王鳳權不要臉說:「原稿被丁懷書燒了」。但丁懷書的判決書聲稱:「經審理查明,是丁懷書將小字報原稿交給了王幫麗,王便將該稿件拿到位於草海鎮建設東路華祥飯店一樓門面成樹電腦列印社進行列印複製。」判決書不是在放屁,如此戲弄《法律》。

王幫麗張貼的小字報到處錯,一錯丁懷書調查張明榮貪污挪用公款是153200元,不是20多萬元,二錯丁懷書和張惠敏沒有矛盾,在調查中也沒有發現她倒賣化肥的問題,就算她賣化肥,也是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為什麼要載髒陷害丁懷書呢!三錯李典學、劉華、王琴到雲南省鹽津縣、巧家縣出差,並不是到四川省鹽津縣,連王琴的證詞證言一併趕著錯誤,可想而知。四錯丁懷書是呂開邦下屬單位的職工,只能搞好關係,為什麼要提地紀委來到法院系統參加陷害丁懷書呢?五錯威寧縣紀委常委2003年7月就研究決定給予張明榮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行政記大過處分,並沒有逍遙於黨紀國法之外。從這五錯就充分說明瞭王幫麗2003年10月份張貼的《極大悲哀》原稿就不是丁懷書所為。再者,丁懷書是調查了這麼多案子的紀檢幹部,手印按得按不得,字簽得簽不得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但是為什麼會簽上按上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規定:「自訴案子公安機關不能介入。」丁懷書違法犯罪,應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察逮捕起訴,因為丁懷書是國家幹部,沒有違反社會治安。

中級人民法院接訪丁懷書的陳法官、羅法官、袁庭長都說:「你工作了二十多年,現在飯也沒有吃的了。」這種說法是錯誤的。丁懷書回家種地,到私立學校去任教,到北京上訪村寫材料填表都可以吃飯。又說:「調查來的證據要和公安機關的偵察相符合。」那麼佘祥林殺妻案,王俊超強姦侄女案,楊明銀故意殺人案等等為什麼要宣告無罪呢!

因貴州畢節地區的司法腐敗和枉法製造冤假錯案,公安局長林科俊、刑偵大隊張良軍、法院院長王鳳權、王建新為了得到李典學、呂開邦的提拔重用,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條一款、二款、三款的規定,把一個優秀的紀檢幹部用「事實基本清楚,證據基本充分」送進大牢服刑改造。至今還未得到正確的處理。敬請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幫助呼籲中國的司法部門按照中國的《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速解決此冤案為感。


盼呼籲人:丁懷書
聯絡電話:(86)135-2190-2078
2007年元月18日


来源: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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