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法庭上為自已的人權抗辯
作者:黃才華
發表:2007-01-30 01:15
2007年1月22日,「10.23烏節路誣告案」在新加坡初級法庭開始第一天的審訊。做為當事人,我於當天早上9點1刻就到了法庭。在35號的小房間外已有一些支持者在那排著隊,我跟他們微笑打招呼表示感謝與對法輪功學員的支持。
9點30分,我們六名法輪功學員被法官告知,審訊中不允許有任何旁觀者包括親人、朋友及媒體在場旁聽,因為法庭小只有八個位子。法官強詞奪理的說八個位子給了六個被告及警察就沒有地方了,而且當天沒有房間了。當事人王宇一就向審訊法官Chua提出要求:1)更換大的庭房;2)如果現在沒有的話,可以等到有合適的庭房時再開庭;3)即使只有最小的庭房,也可以加一些椅子(以前審訊時有過先例),至少允許親屬和媒體旁聽。但是法官及控方律師還是強悍的無理堅持他們的秘密審訊, 我們只好轉過臉,背向法官。法官就直接傳詔控方證人,當天拍攝活動的攝影師。法官、控方律師、控方證人一來一往的回與答著問題。我們知道這些人是要趕快草草結束案子,像上個案子「7.20中領館誣告案」一樣秘密審訊,不讓人知道,然後把我們秘密判刑、秘密關押。就在這時,我們開始出聲的背《轉法輪》中的「論語」,嘹亮的聲音響徹整個小房間。法官、甚至翻譯員瘋狂的叫我們停止背書,最終他們都急速的離開。同時叫庭警把我們帶到法庭底層的拘留所,當我們被帶上手銬經過支持者面前時,我們喊著「法輪大法好」。嘹亮的聲音響徹整個法庭,很多人包括律師、辦事人員、庭警等都出來探個究竟。
下午2點30分,獄警秘密的把我們從秘密的通道帶回到35號的小房間。法官以「藐視法庭罪」叫我們跟他認錯,但所有的當事人都沒有認同這種威脅,並給法官合理的理由我們並沒有藐視法庭。而我告訴法官是法官藐視了我們的權力,我們已經提出了我們的合理要求,做為法官應該公平,怎麼可以知法犯法剝奪人應有的權力。難道新加坡這麼窮嗎?沒有一間像樣的房間嗎?而控方律師又要以我們講的話,拿出其它法律,如248等罪強加於我們,當時,我告訴他們「欲加之罪,何患無詞,這就是共産黨!」 法官還是無理的受控以上面的指示以「藐視法庭罪」直接入監服刑兩天,過後我們被關押在新加坡樟宜女子監獄,出獄時,我們的親人、朋友都沒有被通知來接我們,反而是被獄警秘密監視著帶到監獄外自已搭車回家。
2007年1月24日早上9點30分,庭警意外的告訴我,我們已被安排在較大的16號房間,可容納12個親人、朋友或媒體進去。這個16號房間與35號的小房間有著天淵之別,我們可以有桌子在桌子上記錄供詞。我們提出了傳詔李光耀、黃根成、李嵐清等人,原本他又說與本案無關拒絕。我們告訴他,怎麼無關,我們是有證據的,天子如果犯罪,與庶民同罪,法官的責任很大。法官又藉口說現在是屬於控方證人出庭供證,要等到辯方證人供證才可以提出,結果把傳詔往後押。控方證人出庭供證是一個當天拍攝活動的攝影師,庭上公開當天活動的整個攝像。
2007年1月25日早上9點30分,整個盤問焦點中,控方提供錄像帶與當時在東陵警署的不一樣,明顯的剪接過,而且在錄像帶上還寫著FLG23∕10,明顯的針對法輪功,但控方證人強詞奪理不承認剪接過,不承認針對法輪功。而我在盤問控方證人中告訴法官,從2005年7月份我在中領館抗議中共迫害法輪功時,這3個月中,我與陳培育幾乎都在烏節路一帶分發資料,也因為這樣我們才會碰到李光耀並跟他講真相,很多警察都知道我們在那,而且這個證人我見過多次,此案跟法輪功有關,而且背後是有人在操控。但所提出與法輪功有關的問題都遭到法官「與本案無關」拒之。
2007年1月26日早上9點30分,在庭上供證的是控方的第二個證人,東陵警署的調查官供證。整個盤問焦點再次針對錄像帶能不能成為庭上證據展開抗辯。由於當天整個活動最少有4個小時,但庭上供證的錄像帶才只有48分20秒。控方第二個證人,調查官還是強調錄像帶沒有剪接過。當事人尤欣提出要給專人化驗,尤欣一整天的盤問很多具體的問題都遭到法官「與本案無關」拒之,而在下午時,法官突然反問尤欣如果錄像帶既使剪接過對判案有影響嗎?又不是說你不在錄像帶裡面,而把你放在裡面!!緊接著控方律師說如果錄像帶給對方拿去化驗,控方也會提出化驗不真實等等,這樣會沒完沒了。出此一言,讓很多人震驚,特別是法官如此對證據的不嚴肅。就在此時,我站起來抗議:「控方律師既然這樣講,就更應該把錄像帶給我們拿去化驗,不能隨意誣告,他已經誣告我很多次。同時我也不同意法官這麼講,問題不是人在不在錄像帶裡,而是做為呈堂證據的錄像帶根本不能剪接。如果現場拍攝的人是分散的,一個個分開的,這麼一剪,就可能成為集會等,那就會有很多冤案。不能這樣做給後代子孫看。這是不對的,法官,我真心為你好!謝謝。」
從這幾天在庭上為自已的人權做抗辯中,我也告訴法官其實法官非常袒護控方。這4天中,控方二個證人很少回答辯方的盤問,控方律師也很少講話。幾乎都是法官在接受辯方的盤問,顯得非常不公正。更特別的一次,在盤問控方的第一個證人時,我問及在我發資料時,有沒有騷擾到民眾,這是一個非常普通的問題。可是, 法官一再說「以本案無關」,同時叫我用喧嘩等字眼去盤問。我問法官,為什麼我不可以用騷擾去盤問呢?據我知道,構成集會要有騷擾才能成立。沒想到控方律師卻站起來說構成集會有三個要點:超過五個人集在一起、有共同目的及沒有准證。當時我又問法官,請告訴我構成集會需要不需要有騷擾民眾,還是如控方律師說的。法官支吾後拿出控狀說:你們是被控無准證集會,那就與有沒有騷擾民眾無關。午餐後,我再問控方證人,在我發資料時,有沒有騷擾到民眾?沒想到法官允許他回答而且記錄在案。當我回問法官,為什麼現在又可以用騷擾兩個字了。法官支吾以對並說騷擾「與本案無關」。
在庭上的幾天,控方證人講騙話、證據被剪接過都能成為呈堂證據,既使沒有證人證明證據的可靠性,如沒有報警的證人等,但只要控方律師與法官一唱一合都能被記錄在案成為真實的。而法輪功學員講的現場的情況,甚至提出具體問題就被說成「與本案無關」或不準被提問等,而沒有被記錄在案。本案將於2007年1月29日早上9點30分續審,我將繼續為自已的人權抗辯。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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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2點30分,獄警秘密的把我們從秘密的通道帶回到35號的小房間。法官以「藐視法庭罪」叫我們跟他認錯,但所有的當事人都沒有認同這種威脅,並給法官合理的理由我們並沒有藐視法庭。而我告訴法官是法官藐視了我們的權力,我們已經提出了我們的合理要求,做為法官應該公平,怎麼可以知法犯法剝奪人應有的權力。難道新加坡這麼窮嗎?沒有一間像樣的房間嗎?而控方律師又要以我們講的話,拿出其它法律,如248等罪強加於我們,當時,我告訴他們「欲加之罪,何患無詞,這就是共産黨!」 法官還是無理的受控以上面的指示以「藐視法庭罪」直接入監服刑兩天,過後我們被關押在新加坡樟宜女子監獄,出獄時,我們的親人、朋友都沒有被通知來接我們,反而是被獄警秘密監視著帶到監獄外自已搭車回家。
2007年1月24日早上9點30分,庭警意外的告訴我,我們已被安排在較大的16號房間,可容納12個親人、朋友或媒體進去。這個16號房間與35號的小房間有著天淵之別,我們可以有桌子在桌子上記錄供詞。我們提出了傳詔李光耀、黃根成、李嵐清等人,原本他又說與本案無關拒絕。我們告訴他,怎麼無關,我們是有證據的,天子如果犯罪,與庶民同罪,法官的責任很大。法官又藉口說現在是屬於控方證人出庭供證,要等到辯方證人供證才可以提出,結果把傳詔往後押。控方證人出庭供證是一個當天拍攝活動的攝影師,庭上公開當天活動的整個攝像。
2007年1月25日早上9點30分,整個盤問焦點中,控方提供錄像帶與當時在東陵警署的不一樣,明顯的剪接過,而且在錄像帶上還寫著FLG23∕10,明顯的針對法輪功,但控方證人強詞奪理不承認剪接過,不承認針對法輪功。而我在盤問控方證人中告訴法官,從2005年7月份我在中領館抗議中共迫害法輪功時,這3個月中,我與陳培育幾乎都在烏節路一帶分發資料,也因為這樣我們才會碰到李光耀並跟他講真相,很多警察都知道我們在那,而且這個證人我見過多次,此案跟法輪功有關,而且背後是有人在操控。但所提出與法輪功有關的問題都遭到法官「與本案無關」拒之。
2007年1月26日早上9點30分,在庭上供證的是控方的第二個證人,東陵警署的調查官供證。整個盤問焦點再次針對錄像帶能不能成為庭上證據展開抗辯。由於當天整個活動最少有4個小時,但庭上供證的錄像帶才只有48分20秒。控方第二個證人,調查官還是強調錄像帶沒有剪接過。當事人尤欣提出要給專人化驗,尤欣一整天的盤問很多具體的問題都遭到法官「與本案無關」拒之,而在下午時,法官突然反問尤欣如果錄像帶既使剪接過對判案有影響嗎?又不是說你不在錄像帶裡面,而把你放在裡面!!緊接著控方律師說如果錄像帶給對方拿去化驗,控方也會提出化驗不真實等等,這樣會沒完沒了。出此一言,讓很多人震驚,特別是法官如此對證據的不嚴肅。就在此時,我站起來抗議:「控方律師既然這樣講,就更應該把錄像帶給我們拿去化驗,不能隨意誣告,他已經誣告我很多次。同時我也不同意法官這麼講,問題不是人在不在錄像帶裡,而是做為呈堂證據的錄像帶根本不能剪接。如果現場拍攝的人是分散的,一個個分開的,這麼一剪,就可能成為集會等,那就會有很多冤案。不能這樣做給後代子孫看。這是不對的,法官,我真心為你好!謝謝。」
從這幾天在庭上為自已的人權做抗辯中,我也告訴法官其實法官非常袒護控方。這4天中,控方二個證人很少回答辯方的盤問,控方律師也很少講話。幾乎都是法官在接受辯方的盤問,顯得非常不公正。更特別的一次,在盤問控方的第一個證人時,我問及在我發資料時,有沒有騷擾到民眾,這是一個非常普通的問題。可是, 法官一再說「以本案無關」,同時叫我用喧嘩等字眼去盤問。我問法官,為什麼我不可以用騷擾去盤問呢?據我知道,構成集會要有騷擾才能成立。沒想到控方律師卻站起來說構成集會有三個要點:超過五個人集在一起、有共同目的及沒有准證。當時我又問法官,請告訴我構成集會需要不需要有騷擾民眾,還是如控方律師說的。法官支吾後拿出控狀說:你們是被控無准證集會,那就與有沒有騷擾民眾無關。午餐後,我再問控方證人,在我發資料時,有沒有騷擾到民眾?沒想到法官允許他回答而且記錄在案。當我回問法官,為什麼現在又可以用騷擾兩個字了。法官支吾以對並說騷擾「與本案無關」。
在庭上的幾天,控方證人講騙話、證據被剪接過都能成為呈堂證據,既使沒有證人證明證據的可靠性,如沒有報警的證人等,但只要控方律師與法官一唱一合都能被記錄在案成為真實的。而法輪功學員講的現場的情況,甚至提出具體問題就被說成「與本案無關」或不準被提問等,而沒有被記錄在案。本案將於2007年1月29日早上9點30分續審,我將繼續為自已的人權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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