艱難的訴訟

作者:龍毅強 發表:2007-03-04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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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題: 艱難的訴訟

轉自央視 http://www.cctv.com/lm/813/83/60248.html

股東的權利(2003年4月1日)

龍義強,原是黑龍江省阿城市阿城賓館的一名職工。在1994年,他所在的單位進行了股份制改造。依法成立了阿城賓館有限責任公司。許多職工也採取了自願入股的方式成為公司的小股東。

有了新的經營機制,職工們的工作熱情空前高漲,效益也有了明顯的好轉。每年年底入股的職工可根據股份的多少分到一些紅利。但好景不長,公司便陷入了經營危機。

「從99年受大氣候影響流動人口少,賓館主營是客房,效益逐步下滑。這樣領導層也經過考慮,這個樓本身也是年頭過長。59年的樓改造一下我們接著干。這也挺好,我們股東也贊成。這事到5月15號樓已經扒完了,把這幫股東找到單位之後退股。」

這突如其來的消息把小股東們弄的暈頭轉向。幾經盤問才得知,公司最大的股東阿城市經貿委早已將賓館的資產賣給了一家房地產開發商。阿城賓館有限責任公司已經宣布解散。

「 強制性的把我們股東的權利都給扔了。像召開董事會召開股東大會沒有?清算沒有?我們股東沒有表決權,什麼都沒有了。」

控股方的行為既突然又帶有強制性,這其中是否還有其它的原因呢?我們跟著龍義強找到了公司曾經的控股方,阿城市經貿局詢問此事。相關負責人試圖解釋阿城賓館有限責任公司曾經陷入經營危機。退還職工的股本金是為了保護職工的利益不受損失。而據我們調查,1994年,阿城賓館改制時總資產為80多萬元。而時至今日,這塊阿城市最繁華的路口早已是寸土寸金。

「開發協議中說,給我們500萬現金 4800米房子。」

在開發商那裡得到的這一消息,並不出乎龍義強的預料。在沒有召開股東大會,沒有進行資產評估的情況下,控股方擅自買掉了賓館大樓。這侵害小股東利益的事件其背後到底隱藏著哪些不可告人的目的呢?

相關負責人說,目前除了龍義強和另一位小股東外,其餘的40多名職工已責令限期退回了股本金。並自認為退股之後,公司已恢復到國有。

隨行律師說:「從本案來看,現在公司把賓館大樓整體對外出售等於是一種財產轉讓的行為。沒有召開股東代表大會來進行轉讓顯然是不合法的。另外,轉讓以後公司要求你們每個股東進行退股,實際上又在走一個公司解散的程序。如果存在公司解散,按照公司法規定,也必須由2/3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成立,進行解散。哪怕是小股東,哪怕你只有一股的這個權利,在法律上也應是受法律保護的。現在公司提出來,要求給你當時投資的股份予以退股,這個是法律禁止的。」

律師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對公司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我們本想採訪阿城市經貿局有關負責人,以便瞭解更多的情況。但不知出於什麼原因,對方拒絕了我們的要求。

隨行律師告訴龍義強,目前他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他告訴記者,這條訴訟之路他也無法走通。

「我們是2001年8月20號去到阿城法院立案,一開始說是研究研究。一週之後給我們的答覆是不能立案也不能給裁定。」

龍義強回憶說,在一年多的時間裏,法院沒有給他任何答覆。這最後一個說理的地方卻也讓他無可奈何。

「這類案件對於我來說也屬於新類型案件。因為這類案件在我們這並不多。跟你說實在的我們立案庭這塊業務,因為我搞得時間也短,有很多程序上的事我自己把握不準的沒法跟業務庭溝通。就上中院立案庭對口請示,然後中院要求我們基層審判委員會討論,拿出一個意見然後上報,他再逐級請示。」

我們無法判斷法院不受理此案是一種巧合,還是確如經貿局的負責人所說的那種原因。但不可否認法院的行為卻徹底剝奪了龍義強應有的訴權。做為一個公民,當他認為自己的權益被侵犯的時候都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如果符合立案條件,應該在7日內決定立案。如法院審查認為,當事人不符合立案條件,也應當在7日內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這意味著必須要下書面的法律文書做裁定,來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口頭,更不能說不給任何說明或書面的東西拒絕立案。

律師提示: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

我們試圖採訪市政府的有關負責人,但對方一直迴避著我們。在節目播出時我們得知,阿城法院依然沒有給龍義強一個明確的答覆。但在我們律師的指點下,龍義強已收集了必要的證據材料,準備將此事反映到當地的檢察機關已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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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是2003年4月1日中央電視臺「為您服務」《法律幫助熱線》播出節目的文字稿。

時隔四年,這件案子仍然沒有結案。我與文中的主人翁比較接近,瞭解這幾年他的經歷並為他寫了下文提供給大家以尋求得到幫助。

尋求司法救濟之路, 漫長而艱難

如果不是親身經歷,我不會相信, 訴訟之路,如此艱難 ───---題記

本案的原告是我的好友,進行訴訟長達近五年了,至今仍沒有任何結果,以下是本案事實和我的一點看法。

原告所在的單位是黑龍江省阿城市阿城賓館,其前身是1959年建立的國有的「阿什河旅社」; 1984年更名為「阿城賓館」,還是國有體制; 1994年10月10日,依照黑龍江省政府「130」號文件精神,經阿城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1994(42)]號文件、阿城市商業總公司(原阿城市商業局)[1994(44)]號文件批准,依據《公司法》規定,在阿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成立了國家控股、職工參股的「阿城市阿城賓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制企業。總資產83.4萬圓,其中國有資產59.4萬圓,佔總股本的71.23,個人股24萬圓,佔總股本的28.77。由阿城市商業總公司持有國家股。原告是公司發起時就已入股的股東。2001年3月17日,在阿城市委書記(已調至哈爾濱工作)、市長(已調至哈爾濱工作)、副市長韓xx、商貿局長兼商業總公司總經理孟xx(已辭去局長一職,攜一百二十萬號稱三百二十萬元入股阿城百貨大樓擔任董事長)的授意下,阿城賓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同哈爾濱立龍房屋開發有限公司簽定了開發協議(並沒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續,也沒召開股東大會進行表決)。協議中的簽章是「阿城市商業總公司」,法人代表是商業局局長,而公司的法人代表只是經辦人。4月22日開始扒拆阿城賓館營業大樓,5月5日扒拆完畢。5月7日,公司開始給股東退還股本金並買斷工齡。2002年10月,開發商將建完的新樓交給商貿局。協議中籤定的「還產4800平方米」,實際上只還了2000平方米。這2000平方米在沒有進行認真評估、也沒有進行拍賣的情況下被商貿局以300萬圓出售給公司除我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員,組成了新的民有民營企業,繼續違法使用「阿城賓館有限責任公司」這一名稱。按照開發商售樓價格計算,少給的面積再加上少賣的錢,共計有9600多萬資產流。

為了成為適格的原告進行訴訟,在公司給職工進行退股時,原告並沒有受領錢款,從而以公司合法股東身份參加訴訟。 2001年5月9日起,原告及其他股東30餘人開始到商貿局、市政府上訪。接待他們的是阿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袁xx、阿城市商貿局副書記郭xx、副局長李xx等政府官員。對股東所提出的問題,政府方面不能做出任何解釋,只是說:「這件事就這麼定了,如果你們不服,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解決。」面對阿城商貿局的嚴重違法行為,袁副市長沒有主持正義,而是說了一句:「我尊重商貿局的意見。」並且私下放出風來:「他們願意那告就那告去,*不慣著窮人」。

通過正常上訪來解決問題的路被堵死了,原告及其他股東只能求助於法律來解決。他們諮詢了很多的律師(包括黑龍江省有名的一些律師所如孟繁旭律師所,仁大律師所,黑龍江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和阿城金京律師所,信義律師所,和平法律服務所等所的一些律師)。律師們都說:這次訴訟能勝,但是需要花很多錢。由於阿城賓館員工的工資較低,平均每人月工資只有300元左右,絕大部分的股東無力進行這場訴訟,只有吳麗萍委託韓光利和龍毅強決定進行訴訟。2001年8月20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兩名原告到阿城市人民法院立案,然而法院卻無任何法律解釋的不給立案。法院先是說「這個案子不應由法院審理,應當找政府解決。」後又說「本案既不能立案,也不能給裁定。」 自2001年8月開始,原告走上了申訴這條路。先後到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哈爾濱市人大申訴,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原告就去了三次。對於本案,哈市中院督辦過,哈市人大一位領導親自督辦兩次,北京最高院給開具的函件中明確指示:請黑龍江省高院督促阿城法院給予立案。這些手續轉到阿城法院後如同泥牛入海,阿城法院就是頂著不立案。直到20個月後的2003年3月14日央視來阿城採訪並於同年4月1日在電視臺曝光後,阿城法院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於4月8日才給立案,同年6月6日一審開庭。原告沒有聘請律師,兩名被告(阿城市阿城賓館有限責任公司,阿城市經濟貿易局)聘請的律師是全國有名的黑龍江省孟繁旭律師所律師孟繁旭本人出庭。雙方就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原告是否是公司的合法股東、公司目前的性質等問題依據事實、證據、證言進行了異常激烈的辯論。阿城法院開庭後卻又在無任何解釋超審限12天後裁定「本案不歸法院管轄」([2003]阿商初字第1074號裁定)。當事人上訴到哈爾濱市中院,二審認為一審裁定有誤,裁定:一、撤消一審裁定;二、指令阿城人民法院審理此案([2003]哈民四終字第750號裁定)。重審一年後,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2004阿商重字第6號判決)。他們又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判決([2004]哈民四終字第831號判決)。目前,他們已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但過了二年時間,高法既不裁定重審,也不駁回申請,就想拖死他們。

對於國有資產流失問題,原告多次向阿城市人民檢察院、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反映情況,哈檢現在正在查這個案子,已經查出有受賄五套高檔住宅和一些其它的問題,卻不查了。原告已去了省高法,並給省人大、 全國人大、 最高法及中央首長發了信,正在等回信,但也許又會如泥牛入海!

本案涉及的問題:

1.2001年3月17日,阿城賓館有限責任公司同哈爾濱立龍房屋開發有限公司簽訂開發協議,簽章為國有股東「阿城市商業總公司」,阿城賓館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只是經辦人,公司出售自己的固定資產,卻使用國有股東的簽章,證明阿城賓館有限責任公司此時已不具備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而且5月7日,公司開始給股東退還股本金並買斷工齡;2002年10月,商貿局將新樓賣給其他管理人員,成立了民有民營企業,這三個行為足以證明阿城賓館有限責任公司實際已違法解散,企業已不存在。根據《公司法》第38條第11項,「股東行使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但阿城賓館有限責任公司解散,卻沒有召開股東大會,也沒有辦理任何法律手續。

2.根據《公司法》191條,公司解散應該進行清算,但自公司給股東退股開始,到2002年民有民營企業成立,沒有任何清算組織進入公司,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理,也沒有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資產。小股東的利益被大股東(國有股)所吞噬。嚴重違反了《公司法》。

3.原告以股東的身份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對被阿城市經貿局違法解散的公司進行清算,阿城法院先是說不能立案,只能給裁定。後來連裁定也不給了,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就是不立案。直到2003年4月1日央視對此時間進行曝光後,阿城法院才給立案。《憲法》、《民事訴訟法》在阿城法院眼裡究竟是什麼?法律的力量難道沒有媒體曝光有力度?當事人的訴權居然要媒體來給予支持和維護!

4.從阿城市法院不予立案,到被迫立案後裁定不歸法院管轄,再到法院超過審限進行裁定,以及以各種藉口拖延審判時間,我們清楚的看到政府在法院司法工作中所充當的角色。可以說,政府是法院的經濟後盾,一旦政府成為被告,這場訴訟之路注定任重而道遠!我們的司法何時能真正的獨立起來?使當事人無論面對的被告是誰,都能通過司法救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原告這漫長的訴訟之路來看,也許他們要經歷更為漫長的等待!

他們已經進行了六年多的訴訟,六年來,他所傾注的不僅僅是金錢和時間,更是一種感情。可以說,他現在已沒有六年前那麼相信法律給他帶來的正義!這種傷心是我們的政府給的,是我們的法院給的!如果說,六年前,他們是為利益的維護而訴訟,目前他仍然堅持這場訴訟的原因僅僅是為一口氣,為了法院一個公正的判決。他不甘心被政府的強大活生生的壓下來,不相信世間沒有主持正義的地方,他寧願用自己微弱的力量,去維繫心中對法律僅有的希望! 六年來,我目睹了訴訟對於一個平常人家意味著什麼。為了能有充足的時間進行訴訟,六年來他們一直沒有再找工作,在本市、哈爾濱市、北京市各個法院、檢察院、人大常委會和中央電視臺奔走,從還算殷實的家境,到了如今僅能勉強維持生活境況。目前,法院仍然這樣無休無止的拖著,我不敢預想等它判決的那天,他們的家會變成什麼樣!六年來,我一方面吸取著各種法律知識,一方面又被現實的問題所困擾。在法庭上沐浴著法律的神聖與公正,而又隨著本案的發展,對法律實際正義的信任在一點點減少。當我所學的知識可以對他們有所幫助時,卻發現我唯一能做的,只是動筆寫寫文字。

原載http://www.jcrb.com/bbs/showthread.php?func=save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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