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劉飛躍的責任人必須依法嚴懲

作者:呂耿松 發表:2007-03-14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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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腳踏實地為老百姓維權的湖北著名維權人士劉飛躍先生於3月8日被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教育局和隨州市曾都區東關學校非法關押於隨州市一軍事機構內部招待所二樓,時間長達三天。在劉飛躍被非法拘禁期間,筆者曾多次打電話給他,但都沒接通。今天(3月12日)下午一點二十分左右,我撥通了劉飛躍的電話。劉先生告訴我,他雖然獲釋,但仍被軟禁在家。今天上午,當地公安局、教育局等單位十多個人到他家找他「談話」,威脅他「兩會」期間不得外出,不得參加維權活動,等等。他們騷擾了一上午,剛走沒多少時間。教育局及劉飛躍原來任教過的東關學校告訴劉飛躍,組織上已經做出了決定,要成立一個十幾人的專門班子,專門做劉飛躍的思想轉化工作,一定要把劉飛躍的思想轉化過來,讓其回東關學校上班。


在非法拘禁期間,劉飛躍質問教育局的那幫人「作為教育機構,你們有什麼權力非法拘禁公民!你們這是無法無天。」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教育局不是執法機關,它沒有對公民行使傳訊、留置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屬於公安機關的權力。即使是公安機關,傳訊也必須有合法的法律手續。根據公安部2004年8月3日公布的《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繼續盤問(即留置)的時限一般為12小時;對在12小時以內確實難以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24小時;對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時以內仍不能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48小時。對於劉飛躍這樣一個身份明確、沒有任何違法犯罪嫌疑的的公民,即使是公安機關在法律手續齊全的情況下,最多也只能是留置12小時,超過12小時就屬違法。劉飛躍早已被曾都區東關學校無理辭退,他與該學校已不存在任何工作關係和業務關係,所以隨州市曾都區教育局和隨州市曾都區東關學校對劉飛先生的非法關押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曾都區教育局和隨州市曾都區東關學校已經對劉飛躍構成了非法拘禁罪。又根據該法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所以,當地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應當對此立案偵查並提起公訴,對非法拘禁劉飛躍先生的主要責任人依法予以懲處。


中國的警察號稱人民警察,中國的檢察院號稱人民檢察院,中國的法院號稱人民法院,它們應該真正對得起「人民」二字,對於那些廹害無辜公民的犯罪行為,應當堅決予以懲處。中國的法律,不應該只是針對上訪冤民和政治異議人士的。所以,我們希望隨州的公、檢、法機關秉公執法,依法嚴懲非法拘禁劉飛躍一案的責任人。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民主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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