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管委會是個什麼東西?

作者:呂耿松 發表:2007-06-14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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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前幾天在網上查閱到杭州市政府的如下一個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國土資源局 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管委會政府關於授權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管委會政府行使若干國土資源管理許可權補充意見的通知》(杭政函〔2002〕125號)。這個文件中出現了「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管委會政府」這樣一個名稱。在下面的行文中,「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管委會政府」中間是用頓號斷開的,即「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管委會、政府」。這樣一個稱呼,從語法上來說,是無法讀通的;從法律上來說,是無法理解的。這也許就是所謂的中國特色吧。

具有中國特色的「國中之國」

從法律上講,「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管委會政府」肯定是不存在,任何國家都不可能有這樣一個名稱怪異的政府。杭州市政府在文件名稱上沒有將「管委會政府」用頓號隔開或許是一種慣例,但前面的「市國土資源局」又用空格隔開,似乎讓人認為「管委會政府」是一個單位,它和「市國土資源局」是並列的。「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管委會、政府」從語法上來看是兩個單位:一個是「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管委會」,一個是「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但事實上杭州並不存在一個「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政府」,而是有一個「濱江區人民政府」。濱江區政府1996年12月經國務院批准設立,但這個於2002年9月發布的文件不提「濱江區人民政府」而是用了「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管委會政府」或「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管委會、政府」這樣的名稱,這就讓老百姓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為什麼會有這樣一個怪異的政府名稱?原來2002年6月,杭州市委、市政府決定調整高新區和濱江區管理體制,「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班子、全交叉兼職,既按開發區模式運作,又行使地方黨委、政府職能」,於是產生了一個由黨、政、商三結合的怪胎,也就有了「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管委會政府」這樣一個怪異的政府。據杭州官方網站報導,杭州有4個「國家級開發區」:杭州技術經濟開發區、杭州高新開發區、蕭山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在這4個「國家級開發區」中,最怪異的還不是「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管委會政府」,而是「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

據稱,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是國務院1992年10月批准建立的12個國家級旅遊度假區之一,位於杭州市區西南,南頻錢塘江,北依五雲山,總面積9.88平方公里。官方是這樣介紹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的管理機構的:「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黨工委、管委會為杭州市委、市政府派出機構,代表杭州市委、市政府對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實施統一領導、統一規劃和統一管理。」很明顯,杭州市委、市政府設立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黨工委、管委會作為杭州市委、市政府派出機構的做法,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這部由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後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4次修正(1982年12月10日、1986年12月2日、1995年2月28日、2004年10月27日)的國家基本法律第六十八條明確規定:「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機關。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也就是說,只有省、自治區和縣、自治縣(包括市轄區、不設區的市)兩級政府才可以設立派出機關,地級市是沒有權力設立派出機關(機構)的。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1994年11月25日杭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8月27日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和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修正的《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條例》第九條「度假區設立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度假區管委會),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的規定與國家基本法律相衝突,因而是無效的。由此可見,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黨工委、管委會是非法組織。雖然2002年9月度假區黨工委、管委會與西湖區委、區政府進行合署,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班子、幹部兼職、職能分開’的管理體制,但它又私設了規劃建設分局、國土資源分局、公安分局等,儼然是一級政府。所以兩家合署是不倫不類,它不過是一個非法組織和地方政府的混合體,它的實質是黨、政、商三結合的利益集團,是一個具有中國特色「國中之國」。

托名政府,實為強盜

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管委會(以下簡稱之江管委會)托名政府,實為強盜,它假政府的名義對農民進行了瘋狂的掠奪。1992年經國務院批准成立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時,規劃面積是9.88平方公里。但該組織卻利用《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土管局關於授權我市三個國家級開發區行使若乾土地管理許可權實施意見的通知》和《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之江度假區和轉塘周邊地區發展的若干意見》兩份超越法律的文件,擅自擴大規劃至50.68平方公里,並由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授權,自征、自批、自頒發拆遷許可證,對其規劃內、外及轉塘鎮各村以「撤村建居」的名義實施整體搬遷,為了囤積土地開發房地產,採取恐嚇、誘騙的方式逼迫村民簽訂空白和虛假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有異議的村民則採取行政強制拆遷,使得幾千戶的村民被迫流離失所。整個度假區範圍內(近15000畝),除了佔地幾百畝的宋城、未來世界、雲棲假日酒店和佔地4000畝的南都高爾夫球場之外,全部是清一色的高檔別墅房產,方圓幾十里連片,如九溪玫瑰園別墅、雲棲蝶谷別墅群、西湖國際高爾夫別墅、東方苑別墅、景月灣別墅園等等。包括正準備開盤的並已在網際網路、媒體公開售樓的「西湖陽明谷度假村」別墅(申報的是名人樂園項目)和剛開工的「喜來登度假村」別墅(申報的是極限運動旅遊項目),這些經營性高檔房地產項目都是在《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實施以後劃撥取得土地的(這些高檔房地產立項、規劃申報的都是體育遊樂設施項目,現在都改變了土地使用性質)。

為了便於高檔別墅的銷售,2004年3月,之江管委會目無國法、弄虛作假,採用移花接木的方式套用2001年27批次航天教育科技城項目的建設用地批准檔(錢塘江畔珊瑚沙地塊)欺騙大諸橋村、龍心村、龍王沙村、獅子村等村民,此征彼用於不屬之江旅遊度假區規劃範圍的大諸橋、龍王沙等村「碧波-楓華」路涉及的地塊,以一張由杭州市國土局原局長朱寅傳(當時已調動工作)簽名蓋章「內部調劑」的《杭州市批次報批後地塊調整審查意見表》,超規劃擅自違法批地165.9畝(實際300畝,其中280畝為龍心村、龍王沙村的基本農田、一級蔬菜保護基地)。 2003年7月,由之江旅遊度假區統一征地拆遷辦公室提出,之江度假區國土資源分局洪宇旻局長親自簽署了征地補償方案,2003年9月開始違法實施征地。2004年2月初,工程項目開始動工。大諸橋村農戶葉金娣為了自己合法的房屋不受侵犯,多次與之江管委會交涉,並強調「碧波-楓華」路工程屬於違法項目,不能在未取得合法的審批手續就先行動工,由此侵害其合法權益。然而在明知「碧波-楓華」路工程屬於違法項目時,之江管委會還多次強行施工,導致2004年2月27日發生流血事件。2004年3月2日,為了再次達到「碧波-楓華」路強行施工的目的,之江管委會動用大批警力非法闖入葉金娣的住宅,非法拘禁並採取暴力將其打傷(脊柱L11、L12骨折),將其父親打昏;隨後為了堵截上訪,之江度假區公安分局又將其夫斯明榮拘捕86天,最後判刑;還以「刑拘在逃」逼走其母在外流浪三年,幾乎家破人亡....此事至今未給任何說法和處理。這一事件在當地負面影響極大,但是面對這個「國中之國」的暴政,村民們敢怒不敢言。

2004年7月28日,由於村民不斷上訪和輿論的監督,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執法局責令之江管委會停止「碧波-楓樺」路的施工(此時已經造成30多畝一級蔬菜保護基地永久性的毀壞),並且以「碧波-楓樺」路違法用地已進入案件查處階段為由出具一紙《浙江省國土資源廳信訪延期辦理告知書》,但是至今也不給書面答覆,也沒有最後的處理結果。

2006年6月,之江管委會等風聲過後,將「碧波-楓華路」拆分為碧波、楓華、碧波路延伸段三段。並以「已經對建設單位作過罰款」為由,欲對「碧波-楓樺路」重新開工,村民們繼續上訪省國土廳,要求得到上訪近3年來的書面答覆和違法批佔土地的處理結果,但均遭到拒絕。2007年初,開發商開始向「碧波-楓樺路」龍王沙段的基本農田中傾倒大量的建築垃圾。與此同時,大諸橋村飽受磨難的村民葉金娣也於「五一」國際勞動節前夕收到了之江度假區國土分局郵寄的由杭州市國土資源局作出的《拆遷爭議行政裁決書》,根據這份枉法的裁決書,之江管委會準備對葉金娣家實施強制拆遷。面對自己被打傷、丈夫被判刑、父母被逼流浪的殘酷現實,葉金娣這個弱女子目前是上天無路,入地無門,只有徒呼蒼天。

之江管委會為了方便開發商別墅樓盤的銷售,為了建造更多的高檔房產,打著道路基礎設施建設的幌子將龍王沙村的2600多畝的基本農田以「待置換用地」的名義進行切割、劃塊、填塘渣,建造龍王沙、文景、江涵、麗景、珊瑚沙五條道路迫使大面積成片的良田拋荒,並以「土地儲備」之名拆遷龍王沙村村民119戶。2006年8月,之江管委會又對袁浦鎮麥嶺沙村村民陳菏英戶實行行政強制拆遷,同時對已向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村民袁法明 、支炳堂兩戶採取司法強制拆遷。事實證明,之江管委會公然踐踏法律、侵犯人權的暴行已與強盜無異。

「國寶」龍井茶的命運

杭州西湖龍井茶以色綠、香郁、味醇、形美「四絕」而聞名於世。 龍井茶不僅蜚聲中外,而且歷史悠久,遠從明代起,這裡的茶葉就很負盛名。人們稱龍井茶為「黃金芽」、「無雙品」,是國家最高級禮品茶,因而也被稱為「國寶」。2001年4月18日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杭州市西湖龍井茶基地保護條例》,同年6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該條例。根據《杭州市西湖龍井茶基地保護條例》的規定,杭州市西湖區東起虎跑、茅家埠西至楊府廟、龍門坎、何家村,南起社井、浮山,北至老東嶽、金魚井的範圍內為西湖龍井茶基地,其中西湖區西湖鄉行政區域(東至南山村,西至靈隱、梅家塢,南至梵村村,北至新玉泉)內的龍井茶基地,為西湖龍井茶基地的一級保護區,其餘龍井茶基地為西湖龍井茶基地的二級保護區。該條例第四條規定,西湖龍井茶基地實行長期保護,其規劃應與杭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西湖風景名勝區總體現劃、西湖區村鎮建設規劃相銜接。該條例第八條進一步規定:西湖龍井茶基地一經劃定,必須加以保護。一級保護區範圍內的西湖龍井茶基地,除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地確實無法避讓需要徵用外,一律不得佔用;二級保護區範圍內的西湖龍井茶基地,除市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需要徵用外,不得佔用。

大諸橋村等地本不屬於國務院批准的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規劃面積(9.88平方公里)之內,這裡屬於西湖龍井茶基地二級保護區,所以之江管委會在這裡征地不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也違反《杭州市西湖龍井茶基地保護條例》。然而在2003年4月,之江管委會將將近500畝的二級西湖龍井茶保護基地的茶園一夜之間夷為平地,村民只得到每畝3600元的青苗費(一畝茶園每年能收入一萬多元),茶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30年不變的承包權也被非法剝奪了。這不僅嚴重損害了村民的利益,而且還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生態環境,上千年的山林也被毀於一旦。退一步說,即使這裡屬於國務院批准的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規劃面積(9.88平方公里)之內,那麼按照《杭州市西湖龍井茶基地保護條例》第八條的規定,非市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是不能徵用的。但之江管委會強征土地後,將這片土地劃撥給了房產開發商。房產開發商於2004年下半年開始建造「陽明谷」別墅等高檔別墅,如今別墅準備開盤,並在網際網路、報刊等媒體公開售樓,公開銷售800-1000萬元/套,租用時限70年。2006年6月3日,之江管委會在國土資源部下發《關於當前進一步從嚴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後,為了佔地200畝的「喜來登度假村」別墅項目能夠加緊順利開工,利用雙休日開出三台大型挖土機開足馬力對村民一直上訪要求保護的最後100多畝二級西湖龍井茶保護基地和100多畝山林進行毀滅性的鏟除,很多百年大樹被砍伐。8月4日、17日之江管委會又動用近300的人的公安、城管隊伍對村民楊信伯、楊雲彪兩戶受憲法保護的合法私有住房實施了行政強制拆遷,並以莫須有的「妨害公務」之罪名對楊雲彪刑拘7天,至今還被「取保候審」。

目前,類似「管委會政府」這樣的國中之國絕不止浙江有,全國各地到處都是。這完全是一個由黨、政、商三方勾結起來魚肉人民的特殊的利益集團。它們凌駕於政府之上,「挾天子以令諸侯」,「托名漢相,實為漢賊」。它們以開發區的名義,借政府之手,對管區內農民進行野蠻的、瘋狂的掠奪,並殃及周邊地區的其他農民。事實證明,凡有「開發區」的地方,農民無不遭殃。所謂的開發,只是肥了黨政官員和開發商。隨著時間的推移,中國20多年的「開發」惡果已日漸顯露:官員越來越腐敗、農民越來越貧困、環境越來越惡化。「管委會政府」該休矣!

原載《自由聖火》2007年6月14日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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