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監獄殘疾人呼救:刑滿遭關押13年
發表:2007-06-22 11:07
2007年6月10日起,新疆昌吉監獄胡軍先生多次致電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求救:我在昌吉監獄在服刑期間,因公致二級傷殘,監獄拒絕給我發放刑滿釋放證明,並扣押我居民身份證已13年之久,致使我無法回歸社會。
今天凌晨,胡軍再次致電求助。
拒賠服刑工傷 刑滿13年未得釋放
1992年元月27日,胡軍因詐騙罪被昌吉市法院判有期徒刑兩年。92年5月被送往昌吉監獄服刑,監獄方未對他進行任何安全技能培訓,便於93年3月19日調送其所屬煤礦井下作業。
93 年6月4日凌晨5時許,胡軍在井下作業受重傷。監獄將其送往烏市建工醫院手術治療,該院診斷為外傷脊柱損傷,高位截癱,雙下肢癱瘓,大小便失禁。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傷後又轉入36313部隊康復中心治療,此後被昌吉監獄遺棄。後新疆自治區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二級傷殘」。而監獄方面卻拒絕給予其賠償。
94年,胡軍刑滿後,監獄方拒絕發放刑滿釋放證明,並扣押居民身份證,致使胡軍無法回家。其後,胡軍曾多次找監獄或委託律師訴訟上訪,可毫無結果。
實際上,監獄方面拒絕發放刑滿釋放證明,並扣押其居民身份證的目的,就是逃避履行巨額傷殘賠償的法律義務。
新疆法院助紂為孽
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胡軍只得求助於各級司法機關,但他得到的只有失望。
當他求助於新疆高級人民法院時,僅僅得到了一份充滿荒謬的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中,該通知書忘記了案件基本情況——胡軍是一個沒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人,無論從履行法律義務,還是出於人道,均應首先責令新疆昌吉監獄賠償胡軍傷殘費。
更可惡的是,新疆高院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居然倒打一耙「昌吉監獄發放釋放證明書的法定責任已經履行完畢。」
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律師指出:新疆高院不引用《監獄法》第73條「罪犯在勞動中致傷、致殘或者死亡,由監獄參照國家勞動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責令昌吉監獄予以賠付,不督促監獄方立即無條件釋放遭到超期羈押13年的胡軍,卻引用《監獄法》第37條第2款規定,即「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其目的就是幫助昌吉監獄逃避法律義務。
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強烈要求新疆昌吉監獄立即發給胡軍釋放證,履行賠償義務,讓胡軍早日回歸社會。同時,我們也強烈要求新疆高院等各級法院立即停止助紂為孽,督促新疆昌吉監獄無條件釋放和賠償刑滿釋放人員胡軍。
====================
關於胡軍在服刑期間勞動造成二級傷殘
請求補償,發放刑滿釋放證明申請
人民法院立案審理的申訴報告
新疆自治區高級人民檢察院:
本人胡軍,男,漢族,1965年7月24日出生,新疆昌吉人。
92年元月27日被昌吉市法院判有期徒刑兩年,於92年5月被送往昌吉監獄服刑,監獄未予任何安全技能培訓,即於93年3月19日調送其所屬煤礦井下作業。同年6月4日凌晨5時許,在井下作業受重傷。監獄將我送往烏市建工醫院手術治療,該院診斷為外傷脊柱損傷,高位截癱,雙下肢癱瘓,大小便失禁。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傷後又轉入36313部隊康復中心治療,此後被昌吉監獄遺棄,傷給自治區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二級傷殘」傷後至今我曾多次找監獄或委託律師或到自治區及中央有關部門上訪。監獄不但不予賠償,反而打擊報復,拒絕發放刑滿釋放證明,並扣押居民身份整,致使我無法落戶,回歸社會。
依據《監獄法》第35條之規定「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按期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委託律師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發放刑滿釋放證明,返還居民身份證「(2006)昌刑五字第1號以監獄是國家刑罰執行機關,而非行政機關,不受於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的範圍,不予受理」上訴昌中院(2006)昌中刑五終字第3號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2006年8月向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高院(2007)新行監字第4號,駁回申訴。以昌吉監獄法定職責已經履行完畢。並提供了又昌吉監獄出具的三份書證,三份書證確事實證明了監獄沒有給我發放釋放證明,被釋放人簽名為羅建民。羅建民提供的書證,94年4月25日調煤礦工作,胡軍94年元月7日刑滿,他說」不認識胡軍,也未見過本人「他又怎麼可能把釋放證明給胡軍本人,羅建民說去醫院送伙食費,並把釋放證放在床頭是說謊。伙食費應交胡軍並交收條。每次管教朱義輝送伙食費,我打收條朱義輝回去好報賬,這是財務手續。羅建民怎麼把伙食費交醫院?那裡的醫院也不會受病人的伙食費,這是基本常識。鐵的事實證明了監獄沒有履行職責,法院應立案審理。特懇請高級人民檢察院領導批示。
此致
自治區高級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胡軍(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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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年6月4日凌晨5時許,胡軍在井下作業受重傷。監獄將其送往烏市建工醫院手術治療,該院診斷為外傷脊柱損傷,高位截癱,雙下肢癱瘓,大小便失禁。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傷後又轉入36313部隊康復中心治療,此後被昌吉監獄遺棄。後新疆自治區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二級傷殘」。而監獄方面卻拒絕給予其賠償。
94年,胡軍刑滿後,監獄方拒絕發放刑滿釋放證明,並扣押居民身份證,致使胡軍無法回家。其後,胡軍曾多次找監獄或委託律師訴訟上訪,可毫無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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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胡軍在服刑期間勞動造成二級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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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區高級人民檢察院:
本人胡軍,男,漢族,1965年7月24日出生,新疆昌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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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監獄法》第35條之規定「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按期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委託律師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發放刑滿釋放證明,返還居民身份證「(2006)昌刑五字第1號以監獄是國家刑罰執行機關,而非行政機關,不受於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的範圍,不予受理」上訴昌中院(2006)昌中刑五終字第3號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2006年8月向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高院(2007)新行監字第4號,駁回申訴。以昌吉監獄法定職責已經履行完畢。並提供了又昌吉監獄出具的三份書證,三份書證確事實證明了監獄沒有給我發放釋放證明,被釋放人簽名為羅建民。羅建民提供的書證,94年4月25日調煤礦工作,胡軍94年元月7日刑滿,他說」不認識胡軍,也未見過本人「他又怎麼可能把釋放證明給胡軍本人,羅建民說去醫院送伙食費,並把釋放證放在床頭是說謊。伙食費應交胡軍並交收條。每次管教朱義輝送伙食費,我打收條朱義輝回去好報賬,這是財務手續。羅建民怎麼把伙食費交醫院?那裡的醫院也不會受病人的伙食費,這是基本常識。鐵的事實證明了監獄沒有履行職責,法院應立案審理。特懇請高級人民檢察院領導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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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六四天網新疆昌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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