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首富斂財近億:玩權弄錢法律乾瞪眼

發表:2007-07-31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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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貪婪斂財近億元、而犯罪金額卻只有370萬元的特大貪污案,偵查過程精彩曲折,法院審理歷時兩年,終於由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該案雖然在法律程序上已塵埃落定,然而留下的思考卻在延伸……

以「老窖」、「國窖」蜚聲中外的四川省瀘州市,它的城西新區原是華陽鄉飛躍三隊一片寂涼的農用土地,經過近10年的開發,現在已經變得氣象萬千。在這片新市區的開發建設中,文成弟功不可沒,同時也成就了他的富豪夢。然而他的追夢過程也跌宕起伏,最終被法院以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04年春節期間,瀘州市一些老百姓茶餘飯後閒聊「現在瀘州,誰最富有」的話題時,最後的答案竟然是文成弟,「他的鋪面多得很,好幾條街都有」。文成弟給人的印象是穿著樸素,做事不張揚、不擺闊、為人低調。人們不解:他是怎麼致富的呢?

坊間的說法傳到了瀘州市檢察院檢察長鐘長鳴的耳中,他曾被評為「全國十大傑出青年衛士」、「全國十大傑出檢察官」。他感到:「文成弟任市政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理多年,手握轉讓土地和發包工程的大權,只要有動機,就完全有條件利用職權漁利。」於是他召集主管副檢察長和反貪局局長,對坊間傳聞展開調查。

經秘密初查得知:1992年批准成立的瀘州市市政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屬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文成弟。1995年,瀘州市政府為完成城西主幹道工程,委託開發公司統征開發瀘州市江陽區華陽鄉飛躍三隊土地,由開發公司代表政府用統征開發的收入作為主幹道的建設資金,滾動開發,文成弟具體負責這項工作。於是文成弟集土地統征、轉讓、開發、工程發包權於一身。

國有市政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在2002年改製成為股份制的市政開發有限公司時,一向不顯山露水的文成弟突然出資640萬元,以自己和妻兒的名義購買了新公司80%的股份,出任新公司經理。他的鋪面多得很的傳說,也初步得到了證實:僅所查到的一條街上的鋪面就綿延30多套,分別以他自己及妻兒的名義登記的產權,登記時間也在改制之前,其價值起碼在千萬元以上。這兩筆資產遠遠超出了文成弟及其妻兒的正常收入。

公司改制前,文成弟是國有公司的經理,他只是按月拿工資和獎金;他的妻子不過是一家破產企業的普通職工,收入有限;兒子還是在校學生,更無收入;通過在各家銀行調查,文成弟當時並沒有貸款。那麼他購買新公司80%股份和鋪面的巨額資金從何而來呢?

2004年3月12日,市政開發有限公司來了兩個自稱是化工集團的人,準備買20多套住房,要與老闆親自面談。公司人員見是一筆大生意,不敢怠慢,立即打電話告知文成弟,文成弟迅即驅車而回。兩名「化工集團的人」,其實是著便裝的瀘州市檢察院法警支隊支隊長陳世強和反貪局副局長劉勇。

陳世強以化工集團老總的身份與文成弟先是一番寒暄,接著又與秘書身份的劉勇一唱一和,誇文成弟修建的房子在瀘州很有名氣,然後煞有介事地說:「我們企業老職工多,辛苦了一輩子,現在還住在七八十年代的老房子裡,我真是於心不忍呵!所以我們決定給他們換換房子,還請文老闆多多關照!」文成弟立即奉承道:「陳總這麼為職工著想,真是難得。像你這樣的好領導,我一定要優惠!」

陳世強順勢說道:「能不能麻煩文老闆親自帶我們去看看房子,看準了也好當面把價格定下來。」文成弟高興地一口應承。劉勇故意說道:「要不要我給司機打個電話把車開來。」文成弟忙說:「不用、不用,就坐我的車,我親自開。」這正合陳、劉的心意。文成弟駕車出了他的公司後,陳世強對他說道:「文老闆,我有一個朋友也要買房子,想搭我們團購的順風船,多一些優惠。他就住在刺園路,能不能順道把他捎上,也去看看房子?」文成弟爽快應承,驅車駛向刺園路。

到了刺園路市檢察院的後門口,陳世強又道:「文老闆,我的朋友就住在這裡面。」文成弟將信將疑地將車開進了檢察院。等文成弟將車停好之後,劉勇先下了車,給文成弟打開車門。這時陳世強臉色一沉說:「文老闆,我們就是檢察院的,要傳喚你問一些事。請你下車吧!」文成弟臉色陡變,只得下了車。文成弟的公司職員真的以為老闆帶客戶去看房子了,財務人員被請到檢察院也相當配合,但是他們除了提供文成弟曾將原國有開發公司9萬元資金劃到新公司,然後又將其中6萬元挪用給朋友之外,再也說不出文成弟的其他經濟問題。

文成弟到案之後,矢口否認自己存在任何經濟問題,反而大擺功勞。對於改制時自己購買新公司80%股份及購買鋪面的巨額資金來源,文成弟聲稱是自己帶著徒弟四處包工程掙的錢。而他提出的工程大都時間久遠,關係複雜,查證艱難。「查證再難也要查它個水落石出!」鐘長鳴檢察長分別成立了外查組、內審組、查賬組,各組每晚開碰頭會通報工作、研究對策。真正的較量由此拉開了序幕。

內審組將文成弟列舉的包工程掙錢的不實之處一一揭露出來。在確鑿的證據面前,文成弟為了自圓其說,不得不提供他帶徒弟包工程掙錢的新事例:自己早年還在當泥瓦匠的時候就收了一個徒弟李某,師徒感情很好,李某後來承包了市江北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第三處(以下簡稱三處),在自己手裡包了大量工程,掙了不少錢。自己買股份和鋪面的錢就是這個徒弟給的。

「你的徒弟憑什麼要給你這樣大的巨額資金?」辦案人員的這一問,文成弟陷入了兩難境地:如果說這筆錢是徒弟送的,那就犯了受賄罪;如果說錢是向徒弟借的,可是事先又沒有準備借據。權衡再三,文成弟供認:徒弟承包的「三處」真正的老闆就是自己,徒弟只是挂了一個經理的名替自己打工,所以「三處」掙的錢就是自己的錢。

專案組立即將文成弟的徒弟李某傳喚到檢察院。李某如實供認自己是按師傅文成弟的旨意承包的「三處」,所以「三處」的實際老闆是師傅,一切經營也由師傅一手操控,自己只是領取相應的報酬和獎勵。李某的供述完全印證了文成弟的交代。專案組乘勝追擊,文成弟又交代出市江陽房屋建築安裝公司第七處(以下簡稱七處)也是自己承包的,只不過是以自己當時還在讀書的兒子的名義承包的。他把市政工程主要發包給「三處」承建,把土地主要轉讓給「七處」開發,其實都是由自己一手操控經營。

文成弟利用手中的權力,把工程發包給自己承建,把土地轉讓給自己開發,價格自己定,實惠任意撈,他這樣循環運作,怎能不掙大錢、不成富豪?一筆奇怪的資金流向引起了查賬組的注意:國土局本是審批土地的,可是他們建房反而向「三處」去購回土地使用權,於2000年8月向「三處」支付了370萬元土地轉讓金,其中的350萬元又很快從「三處」轉到了納溪志祥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經查這個志祥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文成弟的兒子。詢問文成弟的兒子,根本就不知道志祥建材有限公司的任何事情。顯然這個公司是專門用來轉移資金的。

辦案干警到國土局瞭解情況得知:2000年8月,國土局欲收回和本局相連的「看守所側」一塊地建房,遂派員向開發公司聯繫。開發公司經理文成弟稱:「三處」為開發公司承建工程,可是開發公司的資金一時週轉不暢,沒有付清「三處」的承建工程款,於是就用土地抵付。國土局想要的「看守所側」這塊地也早已抵付給了「三處」,所以國土局就只能從「三處」購回該地使用權。再查原國有開發公司的賬務,發現確有三塊地抵付了「三處」的工程款,但是其中卻沒有「看守所側」這塊地。

再找到「三處」的傀儡經理李某詢問,他供認:1998年6月,開發公司支付「三處」承建工程費只給了一部分錢,餘下的近千萬工程費,文成弟則決定用開發公司的土地來抵扣,並將列印好的3份土地抵款協議交給李某簽字,其中一份就是用「看守所側」這塊地來抵一部分工程款的協議。後來3份協議的事就一直沒有下文了,直到2000年8月,文成弟突然對李某講國土局已經收回該地,叫李某去收錢。國土局付的款劃到「三處」賬上後,文成弟又叫李某將其中的350萬元轉到志祥公司賬上。

李某的供述和檢察干警查獲的證據,印證了文成弟採用調包計把國土局支付的370萬元土地轉讓金全部貪污的事實。經專門負責文成弟財產清理的檢察官查實:文成弟採用各種手段非法斂財共計9000多萬元,其中鋪面就有140多套,分布在4條街上,難怪給人們瀘州首富的強烈印象。然而讓文成弟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金額卻只是他採用調包計貪污的370萬元土地轉讓金。違法所得高達9000多萬元,犯罪金額卻只有370萬元。

文成弟在建築和市政行業幹過多年,見不少房地產開發商和工程承建商快速暴富,眼饞至極。然而,他的好運接踵而至:1992年,文成弟被任命為市政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的經理;1995年,他又具體負責由開發公司代表市政府統征開發華陽鄉飛躍三隊的工作,集土地統征、轉讓、開發、工程建設權力於一身。不過他也看到不少腐敗分子利用手中的權力貪污受賄,受到法律懲處。

有鑒於此,他自己承包其他建築公司的工程處或成立私營公司,找親屬或其他信得過、能控制的人挂經理的名,由自己一手操控經營,專門承接自己任經理的國有開發公司的業務,自己把土地轉讓給自己開發,自己把工程發包給自己承建,把所有的利潤統統吃下。幾年下來,文成弟就以這種方式非法斂財9000多萬元。

現行《刑法》對這種方式的撈錢行為沒有相應的處罰條款。對於這種方式的撈錢行為能否處罰,司法界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這種撈錢行為,其中一部分已構成現行《刑法》規定的「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或「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可以按照這兩個罪來處罰。然而這兩個罪都規定: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文成弟這種自己給自己發包工程承建、轉讓土地開發的非法撈錢行為,比「為親友非法牟利」、「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的犯罪行為更惡劣,7年就非法斂財9000多萬元,但是他承擔的風險卻最多不過7年刑。並且處以罰金並不是沒收財產,他還能夠存留相當部分的財產。

司法界有的人士認為:依據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而且不得類推,所以文成弟雖然違反了公司法、合同法、黨規政紀,違法所得可能被追繳,但是卻缺乏追究刑事責任的相應依據,不會被判刑。若貪污受賄9000多萬元,必處死刑,並可處以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致使人財兩空。由此可見,文成弟這種自己給自己發包工程承建、轉讓土地開發的撈錢方式風險確實要小得多。文成弟之所以後來被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那是因為他以調包計貪污了370萬元公款,司法機關才得以名正言順地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来源:民主與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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