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先恩告官:百姓勝訴又如何?

作者:呂耿松 發表:2007-08-26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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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臺縣麗澤鄉玉湖村農民裘先恩從2001年到2006年曾三次把天臺縣國土資源局告上法庭,每次都勝訴:一次在天臺縣法院勝訴,一次在臺州市中級法院勝訴,一次是浙江省高級法院勝訴。但儘管三次勝訴,他的合法權益並沒有受到法律保護。他的妻子為此攜帶上訪材料赴京上訪,被以「攜帶危險物質」的罪名拘留 13天,繼而又被勞教一年。這種冤上加冤的事遍及全國,而且每天都在發生。目前,中國被處以勞動教養的訪民都有兩重冤:一是他(她)為之上訪的冤情,二是勞教本身就是個冤案。自稱「執政為民」的中共政府無意為老百姓排憂解難,它對待訪民最拿手的辦法,就是將其關押、拘留和勞教。裘先恩的冤案,就是典型的例子。

第一次勝訴

2000年4月,浙江省天臺縣地質礦產局向裘先恩頌發3326250030015號採礦許可證,裘先恩合法取得天臺縣麗澤鄉玉湖村西山麗澤先恩石材礦採礦權。該許可證有效期為兩年,截止期為2002年4月底。2001年1月1日,裘先孝(幹部)、余明君、裘仁人、婁士健等人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強佔裘先可經批准的礦山和已開採出的礦產品,並領取大量炸藥進行非法開採,毀壞裘先可的機械設備,致使裘先恩無法生產。裘先恩為此向縣公安局、縣地質礦產局和縣政府申訴,希望制止裘先孝等人的非法侵佔行為。然而,天臺縣地質礦產局「根據天政辦發(2001)71號文件精神」,於2001年6月20日作出了天地礦(2001)44號《關於吊銷天臺縣麗澤先恩石材礦採礦許可證的通知》,將裘先恩的採礦許可證予以吊銷。根據一個不具備法律效力的縣政府辦公室的紅頭文件,就可以隨便吊銷受法律保護的採礦許可證,裘先恩當然不服,於8月20日向天臺縣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在裘先恩提起訴訟後,天臺縣地質礦產局自知理虧,於9月3日作出了天地礦(2001)65號《關於撤銷天地礦(2001)44號文件的通知》,撤銷了天地礦(2001)44號《關於吊銷天臺縣麗澤先恩石材礦採礦許可證的通知》,法院據此認為「在訴訟過程中,被告自行糾正違法行為是正確的」,但認為「原告提出因被告違法吊證行為給其造成損失要求賠償的訴訟主張,不屬本案審理範圍,可另行處理」,由此判決「確認被告天臺縣地質礦產局2001年6月20日作出天地礦(2001)44號《關於吊銷天臺縣麗澤先恩石材礦採礦許可證的通知》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這一判決雖然裘先恩勝訴,但法院關於「原告提出因被告違法吊證行為給其造成損失要求賠償的訴訟主張,不屬本案審理範圍」是不對的,因為根據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在行政訴訟中,行政賠償可一併提出。儘管如此,裘先恩並沒有提出上訴,因為在行政訴訟中,老百姓很少勝訴,他居然勝訴了,因此也就滿足了。但接下來的事使他極為失望:既然地礦局吊證違法,那麼採礦權就應該還給他,但裘先孝等仍佔住不放(裘先孝等屬無證開採),縣公安局還批給他們炸藥。更有甚者,由於礦山被佔,裘先恩礦山設備被偷被搶。兩臺價值四萬多元的碎石機被人用大鏟車大模大樣運到白鶴鎮,被當地派出所抓獲。派出所將罪犯送到刑偵隊,刑偵隊卻將罪犯放走,而兩臺碎石機至今還沒有還給他(碎石機的零部件已被拆掉)。

第二次勝訴

裘先恩的3326250030015號《採礦許可證 》至2002年4月底到期,他於2002年3月21日到國土資源局(地礦局後並入國土局)辦理年度註冊申請,該局工作人員明確告知他說,對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事項會另行通和,同時還向他出示了該局3月12日作出《天土(2002)15號關於開展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年度審查工作的通知》,該通知明確表示《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事項的具體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但直到同年4月底,國土局並沒有通知裘先恩何時再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手續。2002年5月1日,國土局不僅沒有告知裘先恩何時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反而以他未按法定期限辦理延續登記為由,作出《天土(2002)50號關於廢止採礦許可證的通知》,通知他326250030015號《採礦許可證》已自行廢止。2002年5月31日,裘先恩向國土局遞交了要求補辦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的申請報告,但遭拒絕。裘先恩不服,將國土局告上法庭。這次天臺縣法院幫國土局說話,作出(2003)天行初字第22號行政判決,駁回了裘先恩的訴訟請求。2003年8月,裘先可向臺州市中級法院上訴。臺州市中級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國務院《礦產資源開發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採礦權人申請《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申請應當在其《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0天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因天臺縣國土局針對採礦權人辦理延續登記手續已作出的具體的安排,並通知了上訴人裘先恩,因此其依照國土局的要求進行年度審查及申請延續登記申靖並無不當。因國土局沒有通知裘先恩關於年度審查及延續登記申請的有關事實,造成其申請採礦許可證逾期,責任在國土局。裘先恩事後提出申請應視為沒有超過法定期限,由此作出(2003)臺行終字第112號行政判決:一、撤銷天臺縣法院(2003)天行初字第22號行政判決:二、責令被上訴人天臺縣國土資源局履行辦理審查3326250030015號《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的法定職責。這次判決,裘先恩又勝訴了。但同上次一樣,判決書又留了個空子,知情人對裘先恩說,本來在「撤銷天臺縣法院(2003)天行初字第22號行政判決」後有「責令10天內送達」一語;在「責令被上訴人天臺縣國土資源局履行辦理審查3326250030015號《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的法定職責」後面有「接到判決後一個月內履行」一語。但由於代理審判員虞林軍與相關利害關係人有涉,這兩句話給砍掉了,造成判決書幾個月後才送達,履行辦理審查3326250030015號《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也一直拖到2004年12月30日,最後的結果仍然是被上訴人不勝而勝,上訴人不敗而敗。

第三次勝訴

2002年12月10日,天臺縣國土資源局在《天臺報》上公告掛牌出讓麗澤先恩石材礦採礦權,並於12月27日將該採礦權出讓給天臺玉龍採石場。這段時間,裘先恩正在為此採礦權打兩場官司。第一場官司是針對《天土(2002)50號關於廢止採礦許可證的通知》的,裘先恩於2002年10月24日向天臺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通知,天臺縣法院裁定駁回起訴,裘上訴於臺州市中級法院,中級法院以(2003)臺行終字第46號行政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在此訴訟的中途,裘先恩又以天臺縣國土資源局不履行補辦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手續法定職責為由向天臺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駁回後又向臺州中院上訴,臺州中院作出了(2003)臺行終字第112號行政判決,也就是裘先恩的第二次勝訴判決。這表明,從2002年 10月24日到2003年9月13日,圍繞麗澤先恩石材礦採礦權的訴訟一直在進行,該採礦權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在這種情況下,天臺縣國土資源局無權將該採礦權許可(出讓)於他人開採。於是裘先恩又向天臺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天臺縣國土局的出讓採礦權行為嚴重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請求法院確認天臺縣國土局出讓先恩石材礦採礦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天臺縣法院以(2005)天行初字第7號行政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裘又上訴於臺州市中級法院,後者又以(2005)臺行終字第88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理由是根據浙江省國土資源廳於2002年4月25日作出的浙土資發[2002]46號文件有關採礦權有償使用的方式規定:「對正在開採的現有礦山,一般可採用協議的方式實行採礦權的有償使用。但是 ,一個採礦權期滿後,有2個以上單位或個人申請開採的,必須按照新辦礦山的要求,以拍賣或招標的方式出讓。」裘先恩不服,向浙江省高級法院申訴,要求再審。裘先恩提出的理由是:一、天臺縣國土資源局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公告掛牌出讓採礦權前有2個以上單位或個人申請開採;二、天臺縣國土資源局應審查延續登記而不審查,在他提起請求其履行審查延續登記法定職責的訴訟期間,出讓爭議的採礦權,使法院判令其履行延續登記法定職責的判決無法執行,顯屬違法。浙江省高級法院於2006年9月8日作出(2006)浙行監字第45號行政裁定書,決定按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並於同年11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省高級法院審理認為裘先恩的申訴理由成立,作出兩項裁定:一、撤銷天臺縣法院(2005)天行初字第7號行政判決及臺州市中級法院(2005)臺行終宇第88號行政判決;二、本案發回天臺縣法院重新審理。

浙江省高級法院這個裁定看似公正,但實際上仍留下了一個空子。該裁定引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於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七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第(十三)項的規定。由於本案的再審針對的是二審生效判決,所以它按二審程序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三)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其中第(三)項提到「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就是說,浙江省高級法院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而且它已經查清了事實,可以直接改判,但它發回天臺縣法院重審,又多費周折,實際上對裘先恩不利。地方法院實際是同級地方政府的幫凶,它很少站在老百姓一邊為老百姓說話。在裘先恩的三個訴訟中,兩個訴訟天臺縣法院是明顯站在國土局一邊的(實際上站在利益關係人一邊);在第一個訴訟中,如果不是地礦局(即後來的國土局)自己撤銷違法吊證通知,天臺縣法院是肯定不會判其違法的。如今,裘先恩雖然贏了三個官司,但他陷於沒完沒了的訴訟之中。裘先恩說,他打官司己花了二十多萬元。如果天臺縣法院再審判不公,那麼他還要上訴、申訴,一直到他放棄為止,結果如何可想而知。

裘妻上訪被勞教

裘先恩雖然贏了官司,但他的合法權益始終沒有得到保障,他花二十多萬元置辦的礦山設備一直閑置,最後被偷、被搶及生鏽變廢鐵。為此,裘先恩的妻子胡素珍從2004年就開始了艱難的上訪。在上訪過程中,胡素珍多次被打、被抓、被關,歷盡種種苦難。2004年9月,胡素珍去北京上訪,北京將材料轉到浙江省委。因為法院己兩次判裘勝訴,而天臺縣國土局拒不執行,對冤民尚有一點同情心的浙江省委副書記梁平波親自到天臺,找到天臺縣主管地質礦產的國土局副局長張耀東,叫他不要再為難裘先恩了,按照法院的判決,把裘的採礦許可證延續登記辦妥。但由於涉及到利益關係,國土局不僅不給裘辦延續登記,反而以裘先恩提出採礦許可證延續申請尚欠缺相關材料為由,決定對其原持有採礦許可證不予延續。好不容易「感動」了省委副書記,但天臺縣國土局仍我行我素,省委也奈何他們不了,胡素珍徹底絕望了,於是她只好再往北京跑,希望胡錦濤等「大共產黨」來解決這個不是難題的難題。這樣一來,大禍就臨頭了。

據臺州市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決定書》(臺勞教委決字[2006]第509號)稱,胡素珍於「2006 年5月1日因攜帶危險物質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門地區分局行政拘留13日,2006年7月23日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天臺縣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經浙江省天臺縣公安局偵查認定:2006年10月1日6時許,胡素珍趁眾多人聚集在北京天安門廣場觀看國慶升國旗儀式之際,在天安門金水橋邊拋撒上訪材料,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被巡邏民警當場查獲。」遂作出決定,對胡素珍勞動教養一年,勞動教養期限自2006年10月20日起至2007年10月19日止。所謂「攜帶危險物質」,裘先恩說 ,是胡素珍帶了很多上訪材料,裝在包裡很沉,那些抓她的人以為這是石塊一樣可發用來打擊人的物體,看也不看就說她「攜帶危險物質」,將她拘留13天。所謂「2006年7月23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是指的「告洋狀」。「告洋狀」是指訪民去聯合國駐華機構或外國使領館告狀,這也是訪民的無奈之舉。在浙江,「告洋狀」是一宗罪。官員經常威脅訪民說,你們不要去告洋狀,告洋狀是要坐牢的。胡素珍在北京告洋狀,北京沒有拘留她,卻在天臺被拘留了8 天。至於「在天安門金水橋邊拋撒上訪材料」,那就更不得了了,非治罪不可。中共政府漠視民生,弄得老百姓無法生存,到頭來卻加罪於那些身負重冤的冤民,實在是黑白顛倒。

胡素珍被勞教後,向浙江省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浙江省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於2007年1月22 日作出浙勞教復決字[2007]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對臺州市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決定書》胡編亂造的事實予認定,對該決定予以維持。臺州市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決定書》是先蓋好公章,然後下發到各縣公安局,由公安局自行填寫的。也就是說,各縣公安局自己可以決定勞動教養,根本不用審批。關係到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利,竟然可以由市(地)一級政府「下放」到縣公安局長和信訪局長手裡(天臺縣訪民被勞教,許多是由信訪局長陳軍雲決定的),這個國家是不是還有法制?

現在,胡素珍已向公安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裁決書》,要討回公道,但她能討得回公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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