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因少女無戶口 釋放強姦疑犯

作者:黃超 周雪平 發表:2008-04-23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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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日來,來自河南周口的小梅(化名)睡覺時常常躲在被子裡哭泣,半月前的一天晚上,她失身於一個沒見過幾次面叫阿華 (化名)的男人。事後,小梅的父親以強姦罪向大嶺山警方報案,但是警方沒過多久就將阿華釋放。警方稱,小梅沒有反抗行為,而且小梅是黑戶,其只有14歲的 說法無法證實,所以無法認定阿華的犯罪事實。

小梅:「電視裡的人都沒穿衣服」


記者日前在大嶺山鎮下虎山村見到了小梅,她1.5米左右的身材,圓圓的臉上還未脫稚氣。據小梅的父親宋先生介紹,他們都是下虎山鉅豐工藝品有限公司的員工。


「那天(3月31日)晚上7點多下班後,他跟我說他家裡有些買的香蕉吃不完,叫我跟他回去拿,因為知道他是我們廠的電工,我沒想那麼多。」小梅說,回到宿 舍後,阿華立刻將房門反鎖。「他把我拉到床上坐下後讓我先看會兒電視,當時電視裡放的是仙女(可能是神話題材電視劇),後來他還放別的電視給我看,裡面的 人都沒穿衣服。」小梅稱對於電視裡的內容她根本看不懂。


「大概9點多的時候,他突然過來脫我的衣服,用手掐著我脖子,讓我不要喊,就像電視裡那樣……」小梅說,當時她心裏很害怕。事後小梅提出要回家,但是都被阿華阻止。據小梅稱,當晚11點左右,阿華再次趴到了她的身上。當晚近12點,阿華才開門放她離開。


據小梅說,此前她和阿華才見過幾次面。宋先生稱,小梅是1994年11月初七出生在河南周口,當時由於家裡想要一個男孩,所以一直沒辦戶籍登記手續,直至今日小梅還是「黑戶口」,進廠時用的一張20歲的假身份證。


警方:無法證實她到底多大



4月3日下午,經過一番心理鬥爭的宋先生帶著小梅到大嶺山馬蹄崗派出所報案,警方當即將阿華抓獲。在警方的筆錄中,阿華承認當晚確實和小梅發生了性行為,並稱沒有強迫小梅,也否認小梅是處女。第二天,警方讓阿華找人簽字擔保後釋放了阿華。


「他們(警方)說是因為我女兒是黑戶口,無法認定只有14歲,還說我女兒沒反抗,是自願的,所以只好放人。」對於這一結果,宋先生表示怎麼也想不明白。


馬蹄崗派出所經辦民警葉警官表示,他也只是遵照上級指示行事。具體原因讓宋先生詢問大嶺山分局法制股。4月9日,記者撥通了大嶺山法制股電話,一林姓警官 表示,按照法律的規定,小梅沒有真實的出生年月日,而他父親做了個假身份證給她,假身份證上顯示的是20多歲,我們當時看了她的照片和本人,也覺得她確實 顯得比較老成,除了平常跟她在一起的父母外,可能誰都不瞭解她的真實姓名和年齡,而且她的年齡也無法核實,她沒辦戶口也沒辦身份證,無法從合法渠道來證實 她的實際年齡。而且根據當事雙方的筆錄材料反映,沒有證據顯示男方有強迫性,而女方也沒有明顯的反抗行為,雙方可能是有自願意思的,如果是自願的話,根據 法律的規定也是不可以作出相應的處罰的。


律師:補辦戶籍證明也應有效


就小梅一事記者隨後諮詢了廣東省易春秋律師事務所舒勇攀律師,舒律師表示,小梅「黑戶口」的事實不應該成為影響案件定性的原因,如果當事人的戶籍證明即使 是補辦也是有效的。此外,認定強姦罪不能以被害婦女有無反抗表示作為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具體分析,精心區別。根據警 方的說法,小梅在整個事件的過程中雖然未採取任何反抗行為,但是警方不能僅以此來判斷小梅是否自願,還需要考慮到小梅與阿華平時的關係、小梅的內向性格等 因素。


另外根據《刑法》規定:「姦淫幼女罪的特徵是:1.被害幼女年齡不滿十四週歲;2.不論幼女是否同意,只要與幼女發生了性的行為,就構成犯罪;3.只要雙方生殖器接觸,即應視為姦淫既遂。」為此他建議小梅的父親可到派出所要求警方以刑事案立案。

来源:南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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