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次被關精神病院 劉庭玉爆精神迫害內幕

發表:2008-05-12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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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民生觀察工作室在此前曾多次披露了湖北省武漢市鄒桂蘭、彭詠康、王春貞、鄒厚珍、楊春秀、劉翠蓮等精神病院受難群體的遭遇,也引起過一些國際媒體的關注。鑒於精神迫害是一種嚴重踐踏人權的行為,民生觀察將一如既往地關注精神迫害案件,近期我們將以訪談的形式推出一系列精神迫害案件,首先是北京地區的幾起。

2008-5-11

近日,我們對北京市昌平區回龍觀鎮的居民劉庭玉進行了訪談,劉庭玉向我們介紹說,他愛談政治與法律,因表達自己對社會的認識及上訪,二十年間遭十六次被關精神病院,另外八次被關拘留所的遭遇。劉庭玉在訪談的過程中還談到了公安利用精神病院迫害公民的內幕,下面是訪談的全文,民生觀察以下簡稱民生,劉庭玉簡稱劉。



民生:劉庭玉先生,你好!我們是民生觀察工作室,專門報導一些老百姓的事情。我們想向您瞭解一下你被關精神病院的情況。聽說你多次被關精神病院?



劉:是的,從1990年到現在近二十的時間裏,我十六次被關精神病院,另外八次被關拘留所。每次關押,他們不給任何手續,不給任何證明文件,也不說關押的原因。



民生:能講一下你第一次被送進精神病院的情況嗎?



劉:我是1990年9月25日第一次被送進精神病院的。9月24日,我到北京市公安局申請遊行示威,他們說不受理一個人的申請。當天中午,我剛離開北京市公安局的後大門,天安門派出所的警察就圍住了我,他們不僅搜走了我申請遊行的材料,還將我帶到了昌平區公安分局,第二天就將我送進了回龍觀醫院,回龍觀醫院就是專門關押精神病人的,回龍觀醫院座落於北京德勝門外回龍觀,是一所大型的精神衛生專科醫院"。



民生:你第一次在回龍觀醫院被關了多少天?在裡面有被吃藥嗎?你被送回龍觀醫院,家人當時簽字了嗎?



劉:我這次總共被關了二十天,關到裡面,肯定要吃藥呀。我出來後,向我父親瞭解,他沒有簽字,在醫院裡繳費都簽的是派出所所長的名字。



民生:你為什麼要去申請遊行示威呢?他們把你送進精神病院還有什麼原因呢?



劉:此前我也上訪過,我看不慣農村裡幹部們胡作非為處理農民的土地,他們想怎麼分地就怎麼分,想怎麼用就怎麼用,說不給你地就不分你地。更重要的是我對社會有自己的看法,他們覺得我的看法可笑。再加上你到公安局去申請遊行示威,這不是沒事找事嗎?這還不"神經病"?



民生:你對社會有怎樣的觀點和認識呢?



劉:我認為社會制度根上有問題,老百姓意願無法表達,還不讓老百姓喊冤,又不直選,這是政府沒信心,共產黨應該回到自己的位置上去。我個人就愛和別人談這些觀點,但許多人不理解,還煩我。



民生:後來你又被關精神病院十多次,能談談相關的情況嗎?



劉:1997年7月,我第二次被關進了精神病院,當時被關在昌平區精神衛生保鍵醫院。後來十多次要麼關在昌平區精神衛生保鍵醫院,要麼就被關在回龍觀醫院裡,基本上每年要被關一兩次,都是派出所把我送進去的,後來家人也簽過幾次字,但這問題更嚴重呀!一個沒有病的人,家人卻被迫說他有精神病,這說明瞭什麼?將我送進精神病院,昌平公安分局那位姓劉的副局長參與了很多次。



民生:這期間,你在精神病院最長被關了多少時間呢?



劉:最長那次是我家房子被拆那年,房子被拆了,我當然更要上訪了,結果被回龍觀派出所又送進了回龍觀醫院,這次被關了九個多月才將我放出來。



民生:你最後一次被送進精神病院是哪一年?

劉:是2007年9月30日,國慶節和十七大前夕。當時龍園派出所打電話給我說,要和我談我被非法關押精神病院的申訴。結果我去了就出不來了,他們將我關進了昌平區精神衛生保鍵醫院,一直到11月27日才放我出來。



民生:這麼多次被關精神病院、拘留所、看守所,一定吃了不少苦吧?



劉:唉,不提這些事最好。1997年,我在被關看守所期間,面部神經曾經癱瘓,後來頭髮異常發白,腿部行走障礙。經檢查,頭髮發白,是鉛中毒。僅吃精神方面的藥物,不會是這個樣子呀?



民生:聽說你很關注精神迫害方面的情況,掌握了一些公安迫害正常公民的內幕?



劉:我手頭有份《全國公安機關第一次精神病管制工作會議紀要》,裡面講了許多關押精神犯人的情況,看後我才知道,原來公安機關關我們進精神病院是有"依據"的。



這份《全國公安機關第一次精神病管制工作會議紀要》上有下面的內容:1988年1月29日公安部印發的《全國公安機關第一次精神病管制工作會議紀要》,這一紀要中明確指出,全國公安機關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統稱為"安康醫院"。而且明確指出:"公安機關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具有治安管理和醫療的雙重職能,是維護社會治安的一種特殊手段,是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的組成部分。



在這一文件中同時規定,公安機關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收治的對象是:1、有殺人、放火、強姦、爆炸行為的;2、嚴重擾亂黨政軍機關辦公秩序和企事業單位生產、工作秩序的;3、嚴重擾亂公共秩序、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4、當眾出醜,有傷風化的;5、影響社會安定、造成嚴重後果的。同時明確規定,公安機關管理的精神病管治院收治上述精神病人都應經精神司法醫學鑑定。

来源:民生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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